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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部74号令第37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6-18 09:34
标题: 财政部74号令第37条的疑问
 有一项目(电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但在评审中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只有两家,根据财政部74号: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试问1: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里理解为还要到采购办重新办理采购手续,重新走程序)?
    2、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需要到采购办重新办理采购手续),再发一次竞争性谈判公告,领取谈判文件等?
    3、根据第三款规定,不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需要到采购办重新办理采购手续),再发一次竞争性谈判公告,领取谈判文件等?
    以上几种意见,哪个比较符合规定愿意,或还有其他方法?谢谢
作者: zw22    时间: 2014-6-18 10:16
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后的重新采购程序完全一样没有区别。个人理解按第1种办法重新采购。
作者: washye    时间: 2014-6-18 11:44
个人认为:如果改变采购方式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按第一种办法;如果只是修改条件等文件内容,不改变采购方式,按第二种办法。
第三种办法与规定不符,不宜采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6-18 13:53
是否要采购办批这个估计得问当地财政主管部门。
既然是终止了,以后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都应该按照一个新项目从头开始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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