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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投标公平原则适用的一则分析是否“到位”? [打印本页]

作者: harlanxuzh    时间: 2014-6-25 15:54
标题: 关于招投标公平原则适用的一则分析是否“到位”?
  关于招投标公平原则适用的一则分析是否“到位”?

   【案例】南方某国有公路建设公司对一省级公路拓宽改造项目的某单项工程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某工程公司参加投标。递交投标文件后,后得知另外一名投标人曾参与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施工图纸前期的设计,该工程公司这种做法违反了招标的公平原则。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观点认为,放在总则部分的这一条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没有任何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该条款是整部法律的核心,可以认为其他的条款都是围绕该条款而制定,比如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这就是针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招标人让另一家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中图纸编制的做法。首先,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均是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次,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投标人在同一起跑线起跑,所以规定了严格的招标程序,防止任何投标人取得不当优势。然而,图纸是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的核心,另一家投标人参与图纸的编制,那么显然他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比其他投标人要更加透彻,而且有更多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已经在招标前提前取得了优势地位。显而易见,这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做法,也是招标人对其他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做法。


   这是某位律师的分析,请问是否妥当?

作者: yjw523    时间: 2014-6-25 17:02
2013年4月(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这个不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问题,而是有没有投标资格的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5 18:34
该情形原本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引用法条的直接依据处理相关情况,更为合适。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6-26 16:44
曾参与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施工图纸前期的设计 这个要看有没有资料显示了[s:125]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4-6-27 09:01
各位请注意:招标人是南方某国!如果在中国,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规定自然适用,但如果不是在中国,那就适用人家相关法规了!另外,即使在国内招标,如果项目资金来源是国外、世行贷款等,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及相关规定也不全适用了!
    基于上述两个原因,无法判断律师的分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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