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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26 10:09
标题: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吗?


1、交易中心的定位是什么?
2、交易中心的职能是什么?
3、法律有无授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具体从事招标代理等活动?比如政府集中采购和小额产权交易?
4、法律有无授权交易中心可以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抽选?


求高人、法律专家求解,也希望不懂法的领导看看?不要乱拍板
作者: zw22    时间: 2014-6-26 10:14
不懂法的领导能在这个论坛吗?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6 10:14
依据现有法律,不能!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26 11:15
[s:79] 怎一个乱字了的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26 12:30
如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依托原集采中心建立的,是有代理权的.而且是所有项目都得进场.
依据采购法,是可以的,所有进社会中介招标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都要先在集采中心进行公开询价选定社会中介,也就是说,不管是哪种招标,都要先过政府采购这一关,才能走下去.政府的别的任何部门,不能直接组织采购招标.
也就是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身不代理,但是交易中心的集采中心是合法代理的,而且是强制的.依据是采购法!集采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两个机构,一套班子.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没有法律依据,但集采中心有法律依据.
社会中介一样有业务的,不过不能由业主直接选中介,要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来询价或招标.各监管机构只是依据各职能部门的法规,对招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出台相应的措施,比如医疗设备,进口设备,都由各部门去规范招标的要求,但不能直接参与招标的组织.
我的理解,也是各地的实际!

作者: ylsft    时间: 2014-6-26 12:33
交易中心整合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项目,有些地方原来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一并切入交易中心,然后,再由交易中心相关人员或承载以前业务的相关科室(集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相应的采购及土地产权的招拍挂业务,有何不可啊?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26 13:03
我们这没有成立单独的集采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原来是财政局做这块,现在拿给交易中心做,合法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4:00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我们这没有成立单独的集采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原来是财政局做这块,现在拿给交易中心做,合法吗? (2014-06-26 13:03) 
财政局自己做集采项目,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4:04
  在一些媒体特别是偏重于政府采购的专业媒体上,经常看到财政部门的人员非常反感目前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模式,其中一些观点,似乎有在部门利益上考虑得更多一些之嫌疑。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6 14:34
政府采购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的,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事业法人地位和采购执行职能是法律授予的。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4:49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法还规定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采机构和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参与采购活动”都为采购法所禁止,更不用说财政局自己做政府采购项目了。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是不是不符合“采管分离”的原则呢?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6 15:01
政府采购本来就是财政部门大力推行的,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 这句话看懂了吗?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6 15:1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各省市县采购中心应依据中央采购中心这一模式建立,现在全国有不少采购中心已经脱离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管确实值得商榷,但集采机构是独立法人是不容置疑的,财政部门不能主管,交易中心主管就更不合法了,个人观点,呵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6:10
行政监督和行政管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如果集采中心行政上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而在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上,财政部门又对其下属的集采机构进行监督,实际上还是属于自己监督自己吧。这样的设置,本质上依然还是集操作和监督于一身的。
这与集采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性质不矛盾的。
作者: lc7699    时间: 2014-6-26 16:10
我们这里在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抽取专家都由他们完成!代理采购倒没听过。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6 16:19
嗯,实践中,确实有很多地方的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能和工作内容,与代理机构的工作有交叉部分。甚至有些地方代行了代理机构的职能,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7 08:2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法还规定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财政部门,不得设置集采机构和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参与采购活动”都为采购法所禁止,更不用说 .. (2014-06-26 14:49) 
现在全国有不少采购中心已经脱离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主管确实值得商榷,但政府采购工作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这也属于必然过程!况且集采机构是独立法人是不容置疑的,财政部门不能主管,交易中心主管就更不合法了,至于自己监督自己,与独立法人性质不矛盾,但独立法人地位是什么请您再学习一下。取消集采机构,把其职能交给交易中心,这与独立法人地位矛盾吗?个人观点,呵呵!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7 11:11
  楼上的网友有点急躁哦。
  从未否认政采工作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也没有人质疑过集采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呀。
  我只是觉得:在一些地方,财政部门自己做采购项目;或者自己直接管理集采机构,又履行业务监督职能时,似乎很少有听到有人说自己的行为不合法,而是以“中国特色”之类的理由回避其行为的违法性;当有其他机构想把集采机构从财政系统下面挖走时,就搬出采购法来说事了。
  呵呵,是不是有点部门利益的思考在内呢?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27 11:42
呵呵,请仔细看我的帖子!另外采购法搬与不搬,它就在那!也请理性对待不同意见,一个观点出来首先要看它是否合法,不要就动不动扣上部门利益的帽子,请问你是哪个部门的呢?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27 11:51
  和您一样,我是做政府采购的;但是,我不觉得集采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对政采行业的发展有什么不利影响。
  相反,我认为这是一种趋势,也符合采购法体系的采管分离原则。
  至于集采机构是否能和交易中心合并,或者说交易中心是否可以承担集采机构的职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各地的交易中心的模式、运行机制很不一样,不可一概而论,更不能一棍子拍死。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27 13:12
交易中心就好比是一个大的平台,给各方招投标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行为进场交易,至于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去从事具体的集采业务或是小额产权产易行为我认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未授权交易中心有这个职能,况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适合从事具体操作业务,政府应该宏观管理,而不应该把本归属于中介的职能揽于一身,不管是出于什么理由。我们这财政局没设集采机构,政府就把这块拿给交易中心做,另外小额产权交易也拿过来,这些个合法吗,领导说错也是政府错,MY GOD!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27 17:01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就好比是一个大的平台,给各方招投标交易行为提供场所,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行为进场交易,至于让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去从事具体的集采业务或是小额产权产易行为我认为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并未授权交易中心有这个职能,况且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也不适合从事具体 .. (2014-06-27 13:12)
交易中心里的集采中心来做,就合理合法了。认真看我前面的贴子。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27 18:47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交易中心里的集采中心来做,就合理合法了。认真看我前面的贴子。 (2014-06-27 17:01) 
我们这交易中心里面没有集采中心,集采业务是财政在做,如果直接把集采业务这块业务拿给交易中心来做合法吗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30 08:32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我们这交易中心里面没有集采中心,集采业务是财政在做,如果直接把集采业务这块业务拿给交易中心来做合法吗 (2014-06-27 18:47)
集采业务在财政是最大的违法,具体看采购法.采管没分离,同体监督,腐败的温床.
集采业务,也就是政府采购业务,本来就是要并入交易中心.合理合法.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6-30 09:23
通过大家的讨论,问题的答案似乎趋向于清晰了。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30 11:18
交易中心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因为集采在财政不合理,就交给交易中心,交给交易中心就合理了?依据呢?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30 11:32
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30 11:35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交易中心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因为集采在财政不合理,就交给交易中心,交给交易中心就合理了?依据呢? (2014-06-30 11:18)
交易中心是一个平台,可以有集采中心,也可以有工程招标,这并不影响集采中心的法律地位,还是独立存在的.但要在交易中心办公.
财政设集采中心是违法,看采购法第60条.是明文禁止的.
政府是可以出台管理文件来规范的,只要不违法.
交给交易中心不合理你的依据呢?你说说?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6-30 11:39
违法不违法俺不清楚,但是俺这的交易中心乱作为,不懂业务,只会弄权,本来集采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都很配合,人员什么的都过来了,但交易中心不懂业务,对于业务骨干不尊重,为所欲为,对于招投标基本术语都不懂,却还要参与招投标业务,违法操作,对人员搞洗牌活动,所以现在人都走了7788!这种中心不成立也罢!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30 11:46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集采在财政确实有同体监督之嫌,但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目前集采在财政可以说是情有可缘,以后可以把集采从财政部门脱离出来,但脱离出来的集采并入交易中心是违法的,国家层面并未取消集采中心,集采中心不可能成为交易中心的内设科室,灭失其独立法人地位。 (2014-06-30 11:32)
看采购法第60条,财政部门是不能设集采中心的,这是肯定违法.
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不能说发展,是从小贪变大贪,从个体贪变集体贪的一个过程.
采购法的立法,就是要规范财政的集体贪腐,让采和管分离,不能让裁判员直接去当运动员,所以才会有独立的第三方:集采中心的出现.
采购法上的集中采购机构,并不是一个机构名称,也可以叫采购中心,可以叫政府采购中心,也可以叫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现在也可以叫交易中心,都可以,并不违反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也并没有失去独立法人地位.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30 13:42
交易中心/交易中心里面的集采中心/这二个概念没弄清。
是交易中心本身就具备从事集采业务的职能吗?还是要从财政把集采中心并过来,然后集采中心负责集采业务,交易中心提供平台,但如果财政原就没有集采机构,现在直接把集采业务剥给交易中心,叫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来做,可以吗?我觉的上面应该统一交易中心职责范围,现在各式各样的做法都有,没有一个参照标准,乱的不的了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6-30 14:24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看采购法第60条,财政部门是不能设集采中心的,这是肯定违法.
采购业务是从财政部门发展起来的?不能说发展,是从小贪变大贪,从个体贪变集体贪的一个过程.
采购法的立法,就是要规范财政的集体贪腐,让采和管分离,不能让裁判员直接去当运动员,所以才会有独立的第三方:集采中心的出现.
.. (2014-06-30 11:46) 
按你的说法,并不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把它的定位,职能转到交易中心了,这还不叫取消独立地位的话?我只能对你说呵呵呵了!如果现在把当前成立的交易中心撤了或者把现在的财政局或建设局撤了,把它们的职能转到新成立的一个单位,你说这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儿吗????有点掩耳盗铃吧?个人观点!仅是讨论!不要急!呵呵呵!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6-30 14:37
标题: 回 clggzy 的帖子
clggzy:按你的说法,并不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把它的定位,职能转到交易中心了,这还不叫取消独立地位的话?我只能对你说呵呵呵了!如果现在把当前成立的交易中心撤了或者把现在的财政局或建设局撤了,把它们的职能转到新成立的一个单位,你说这仅仅是改变一个名字的事儿吗???? .. (2014-06-30 14:24)
交易中心的独立地位,也就是集采中心的独立地位,还是那班人在运做,做的还是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的事。只是把原本属于采购的代理服务,都回归到采购法来了,不再由监督部门去直接指定中介来开标。如果找一些不懂程序不懂法的人来瞎指挥,那就真乱套了。确实有些地方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在变相收钱。
作者: pxgm    时间: 2014-10-16 14:29
交易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一样从事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业务,有无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求高手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4-10-17 11:21
这有什么好争的,根据法定集采机构的设置,当地政府可以设置在财政局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名曰:某某政采中心,也可以设置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字就叫某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门设置有何不妥?


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条款都是指某地设置的某某职能的单位负责某某工作,比如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如果某地财政局是与某局合并设置,实际为一个单位,难道该局就不具有这样的法定职能吗?重要的是职能赋予对应的部门,而不是必须每个字都对应的部门。


法定规定赋予财政部门的职权,当地拆分到两个部门,而不是集中在一个部门,这才是违法行为吧?

个人看法,勿见笑。
作者: pxgm    时间: 2014-10-17 11:3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人进场招标提供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
相关产权产易和政府采购应由产权中心和集采机构去做,交易中心应该提供好服务和场地设施,不应和他们混为一谈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0-17 16:00
看下具体的工程招标案例:中标公示上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7942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改革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7905

个别交易中心早就在这样做了!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4-10-18 10:26
    看了大家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讨论,也有类似问题和看法,下面转载一片在中国招标协会一篇文章,看看官方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性。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建立和规范开放、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交易管理体制不顺,交易、服务和管理主体的职能错位、责任不清,各自为政、制度规则不统一、信息分割封闭不共享、违法审批或备案、阻碍公平竞争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加强理论、规划、标准研究,建立交易主体、服务、管理主体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迫切需要加大国家法律政策宣传,推动电子交易信息共享体系建设,促进市场统一开放和公平有序竞争;迫切需要建立交易机构诚信守法自律体系,提高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责任、规范职业行为;迫切需要加强交易管理经验的行业交流和国际合作;迫切需要调查反映行业诉求、调解市场纠纷、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


        以上转致中国招标协会网站协会会动态.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4-10-18 10:42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由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其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问题在于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边界不清楚,而且及多重身份于一体,自成一体,监督和管理同体不分,且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权利不明确。以致工作人员非法干涉均有“名正言顺”的理由,且往往难以分辨和抵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0-19 16:43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信息时间:2014/10/17  阅读次数:  831】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工作。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20名。


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详见《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廉洁自律,办事公正,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体条件见招聘需求表。
“年龄条件”中如“30周岁以下”为“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报考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按足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招聘方法及程序
采取考试、体检的办法进行。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通过笔试、面试的综合考核择优录用,其中笔试、面试占总成绩的权重比例分别为40%、60%。
招聘程序为:发布招聘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聘用等。
(一)公告发布
招聘公告及各环节结果公示将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hfggzy.com)、合肥人才网(www.hfrc.cn)、东方英才网(www.east-hr.com)、新安人才网(www.goodjobs.cn)上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初审


1、所有应聘人员登陆上述公告发布网站,自行下载报名表,按公告要求提交报名表及相关材料,统一报名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上午9:00至10月31日下午17:00,逾期不予办理。应聘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并通过电子邮箱(dfyczhaopin@163.com)上传报名表及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应聘人员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招聘条件和所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并真实无误。


2、报名截止日后的两个工作日为资格初审时间。初审通过名单将于2014年11月3日12时起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东方英才网上公示。应聘人员可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


3、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若不真实,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后果自负。
(2)应聘人员必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面试。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招考计划与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达不到比例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


(三)笔试
1、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试人员由东方英才网通知在规定时间领取准考证。
2、笔试满分100分,笔试时间为2014年11月8日。
3、笔试考试内容详见《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
4、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11月12日起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东方英才网上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面试对象。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1、资格复审
面试对象被确定为资格复审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并发给资格审查合格者《面试通知书》。
2、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3、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时间为2014年11月16日,地点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东方英才网上另行通知。


4、面试结束后10天内在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东方英才网公布面试成绩,根据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并组织实施体检、考察。
5、确定的初选人员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体检和考察对象。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工作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2、考察内容为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同时要调阅应聘者的个人档案,对其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审查。若发现报考者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不真实或考察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拟聘用人员自动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按规定等额递补。


五、聘用管理和待遇
(1)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对象,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关系。
(2)聘用手续和待遇:采取企业化用工方式,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招录对象必须服从招聘单位的人事安排,由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不服从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试用期半年,待遇为固定工资2000元/月、午餐费600元/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签订聘用三年期合同,难以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新聘人员见习期一年,待遇为固定工资2200元/月、午餐费600元/月、绩效工资,年度实发工资额度不超过4.5万元(五险一金除外)。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正式员工待遇;难以胜任工作的,延长见习期一年;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招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六、其它
(一)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的,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等不得报考。
(二)招聘咨询电话: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51- 62692085。
(三)简历投递咨询电话:0551-65127522/65125911。
(四)监督举报电话:合肥市公管局监察室0551-62692060。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0-19 20:02
岗位代码
招聘
岗位
招聘
人数
岗位条件和要求
备注
专业
学历
年龄
要求
01
招标代理岗
15
土建类(给排水、电力、电气智能)、
机电工程、
规划、
环境工程、
计算机类相关专业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3周岁以下

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年龄放宽至38周岁以下。

笔试内容:行政能力测试、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02
招标代理岗
3
  经济类、
统计类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3周岁以下

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招标采购法律法规。
03
软件技术岗
1
软件工程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0周岁以下

2年及以上软件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计算机软件开发。

笔试内容:行政能力测试和软件相关专业题
04
财务岗
1
会计学、审计学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30周岁以下

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财务法律法规。

笔试内容:行政能力测试和财务相关专业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0-19 20:03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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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w22    时间: 2014-10-20 18:13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与事业单位脱钩?国家早就明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要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脱钩。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0-20 18:41
开创法治中国新天地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述评

    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金秋十月,世界的目光聚焦北京。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幕将启。“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全党作出的战略抉择,高扬法治精神、发展法治理论、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即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既是对我们党法治思想、法治实践的总结,更将掀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崭新一页。

    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人的时代命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中华民族发展进步的艰辛探索。

    法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历史的演进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开启了时间窗口——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起时代赋予的使命,从“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到“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系列重大思想重要论断,一系列关键部署核心举措,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为党治国理政提供了根本遵循。

    此时的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表”已进入倒计时,而经济社会发展则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课题——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粗放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通过法治形成更加规范有序推进改革的方式;社会进入“转型期”,必须通过法治化解当下社会问题复杂性与应对方式简单化之间的矛盾……

    “时代已经给出命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迈过前进道路上的沟沟坎坎,考验着新一届党中央的智慧和魄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李林说。

    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讲话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高度,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思想。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准则;法治国家是主体,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指出,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坚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总布局。

    在这一总布局的架构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理论阐述,不断丰富和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

    这些重要论述,既有对多年来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一脉相承,又有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的创新发展,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再像过去那样运用权力思维、行政思维甚至人治思维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已经不行了。”袁曙宏说。

    时代呼唤依法治国,群众期盼依法治国。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直面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

    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力,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

    专家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既有理论层面的深邃思考,又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具体部署,展现出系统推进、重点突破的态势。

    依法治国,中华大地上的生动实践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指引下,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向着制度化、法律化不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良好的法治环境正在形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如何处理深化改革所必需的“破”与法律规定上“立”之间的关系,成为检验执政者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一个风向标。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海外媒体评价说,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也是改革成功与否的界限,正如习近平所言,凡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已经有法可依。“全面深化改革,首先要求坚持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立法机关集中开展对法律的“立改废”工作,既释放了依法治国的强烈信号,也为全面深化改革能够按照“施工图”蹄疾步稳地向前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我们党要实现改革意图,尤其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指导立法工作,将党内通过的改革举措,通过国家制度的形式科学地固定下来,在程序化的环节中予以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法治是安邦固本的基石。让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严格依法行政,营造透明有序、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是执政党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先行,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把政府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论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决心和意志。

    从一批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从一份份“权力清单”的公布,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少,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简政放权不断向纵深推进。

    “这背后是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理念的强大支撑。”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张占斌说。

    当前,我国正面临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提高。

    近年来,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的曝光,使公正司法问题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上了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陈卫东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表明了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

    延续半个世纪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密集出台防范冤假错案制度规定,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举措相继推出,着眼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针。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执政党的自觉担当,更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思想。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的笼子,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四成被废止或宣布失效。去年5月,两部党内的“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布。

    党必须和善于通过法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任铁缨说,集中清理之后,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吸纳这些年党建创新的成果,党的法规制度将更加具有生命力,将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的康庄大道

    “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一年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

    今天,党的中央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以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向已然清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景呈现眼前。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法治中国的根本遵循;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法治中国的制度基石;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法治中国的实现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

    “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一种理念、文化与力量,表现为宪法至上,所有的公权力、国家活动都要受宪法的约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创新法治方式,积极探索实践、拿出真招实招——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需要在每一个具体目标的落实中得到检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认为,建立这样的体系和标准,可以使国家法治化进程得到“方向标”的引领和“观察仪”“监测器”的评价,可以适时防止、预警、纠正破坏法治现象的发生,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助推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学习借鉴、发展继承法治理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的今天是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发展而来的。

    习近平总书记不久前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一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精髓要旨。

    “这是执政党治国理政认识的重大提升,为科学汲取古人治国理政智慧提供了镜鉴。”专家指出,“数千年来,‘礼’与‘德’伴随中华民族走过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也必将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对一个国家而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

    对国家的公民而言,对于法、礼、德等规则的遵守,就是要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而最高境界的守法是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最低限度的守法是做到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道德的红线不能触碰,法律的义务不能弃、道德的责任不能丢。”李林指出。

    依法治国,贵在树立法治理念,追求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尊重程序、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精神,重在让人们对法治形成信仰,使法治变成人们的生活方式。

    一切难题,只有在改革中才能破解;一切愿景,只有在实干中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康庄大道。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为新起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必将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开创法治中国更加光明的前景。(记者秦杰、霍小光、张晓松、陈菲、杨维汉、王宇、邹伟)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0-20 18:44
“依法治国”---------依法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各个主体都存在缺陷,但最难管理的是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交易中心。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0-20 18:46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原主任王煜明受贿获刑 来源: 中安在线  时间:2014-10-20 09:46:39 作者: 饶剑
  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原主任王煜明,采取提供参考报价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价值260余万元。日前,这一“蛀虫”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十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王煜明,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2013年1月,王煜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批捕。


  王煜明自1991年7月在芜湖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任办事员,1997年10月被任命为芜湖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事务所副所长,2006年4月担任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处开标室负责人,2006年7月被任命为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处副主任,2010年10月被任命为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处主任,2010年11月18日被任命为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主任。

  镜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长期以来,王煜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供参考报价、突出业绩加分、暗示评委打高分等方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256.2万元、购物卡5.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煜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56.2万元,购物卡5.9万元,受贿总计价值26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王煜明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

  王煜明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江晚报)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0-20 18:51
谁最不守法-----------------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主体、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这5个主体中谁最有能力不守法。
作者: 爱招标    时间: 2014-11-10 08:38
现在的核心问题是县级原来就只有政府采购办,但从来没有成立过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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