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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6-27 15:08
标题: 浅谈《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需细斟酌
浅谈《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汪才华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业界观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第二大项(2014年完成的任务)第(七)小项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的任务要求,今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提出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笔者拟从个人角度谈一下该征求意见稿,希望对读者理解征求意见稿有所帮助,借此机会,笔者也将结合个人经验,谈一下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对立法者有所帮助。

    一、四方面解读征求意见稿

    首先,在时间安排上,国办发[2013]22号提出的方案提交截止时间要求为2014年6月底,本征求意见稿公布的时间为6月3日,意见提出截止时间为6月15日,意见提出期为12日,根据全国性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的通常做法,本征求意见稿显得有些仓促。

    其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义或者内容涵盖上,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给出具体答案,但笔者认为,通过其第三点第(一)项关于“平台性质的性质功能”的规定并结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理解:

   一是从交易类别上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4个平台组成。


    二是从系统角度上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包括制度建设、无形的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和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要场所)等3项体系。


    三是从服务角色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3个主体提供服务。


    四是从功能上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具有全流程电子交易、信息资源集中共享、行政监督支撑、专家资源、必要场所设施等5项服务功能。


    第三,在如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的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如下的一些规定:
   
    一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部委局参加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层面上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五统一”。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主导或推动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专业平台。
   
    四是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基本目录编制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统筹和指导平台整合工作,负责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交易场所管理、交易信息和评标专家库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五是鼓励省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四,鉴于近年来各地蓬勃兴起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化交易平台存在大量的借机揽权、借机收费、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饱受业内诟病的现象。征求意见稿用了较大篇幅出台相关的限制性规定,这些体现在: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擅自设置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变相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二是对市场主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注册的,不得要求重复登记。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交易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有形场所服务,原则上不再整合建设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将符合标准的交易场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场所目录。
    四是对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清理。政府建设的场所原则上不得收费,实行收费的,应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原则收费标准。市场主体运营的场所,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保障其运行。
   
    二、五方面谈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文字表述上,征求意见稿存在不少仓促之处。比如,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来说,一些地方使用了“整合建立”字眼,一些地方却使用了“整合建设”的字眼;就省级人民政府的表述来说,一些地方使用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表述,一些地方却使用了省(区、市)的表述,还有使用省市、省级人民政府的表述;在行政层级的省级、设区市级的表述上,也存在市和设区市表述不清、容易混淆之处。
   
    其次,在概念上,存在一些概念的混乱。比如本征求意见稿中存在大量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平台”、“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公共服务监管系统”、“电子化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这么多的新概念并没有与原有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等进行对接,让人感觉有云里雾里之感。
   
    第三,在立法部门上,也存在一些混乱的问题,根据国办发[2013]22号文的要求,国务院明确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的部门有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征求意见稿第三大点第(八)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中提及的部门有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6个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四大点“组织实施”中提及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部际联席会议的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12个部门,而在“附件部门重点任务分工表中”,明确涉及到的责任部门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11个部门,试想,对本方案都没有签署的部委局如何在今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得到他们的支持呢?又如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呢?
   
    第四,在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纳入的项目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跳出《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公开交易的项目范围,而实践中早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强制交易目录中的林权交易、未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国有资金的国内设备采购、使用国有资金的信息系统项目招标等并没有纳入本征求意见稿的考虑范围。
   
    第五,对于实践中饱受指责的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法建设、乱收费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只是作出了原则上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整合建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果收费应当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等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遏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乱发展、乱收费、乱扩权没有强制性,甚至是对以前违法行为的认可和保护。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6-30 21:02
定一个大的调子,征集意见,先从各省的方案提交开始,确实得汇集建议。
作者: pxgm    时间: 2014-6-30 22:10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是什么?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我还真没搞明白,希望国家尽快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地方上搞的太乱了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7-1 08:29
应该由国家来统一,否则地方乱象丛生。现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怎么感觉有点像搞地方割据、占山为王的意思呢,我的地盘我作主,我说怎么搞就怎么搞,一点公权力好像谁占上了就是谁的了,[s: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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