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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否决投标?(具体情形) [打印本页]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4-7-8 21:57
标题: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否决投标?(具体情形)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否决投标?(具体情形)

论坛中对该问题已经有很多帖子讨论,现在针对某一具体情形进行讨论


1、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但该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法规,有的对此未详细规定,有的规定也只适用特定项目。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否决投标情形中无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假设一个服务项目招标,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或其他的有类似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的法规适用范围内,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否决投标的若干情形,没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a、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否决其投标。


b、或者还是应按实施条例规定,“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属于实质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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