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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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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3-30 10:41
标题:
解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理“不容”?
这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正紧张地核实供应商A对另一供应商B的质疑;那边,供应商C想在截止时间之前把谈判文件递交上去,却因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分身乏术,只能焦急地拿着谈判文件等待。终于,代理机构核实清楚了A的质疑,证明B供应商有资格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这时才有时间接收C的谈判文件,可是已经过了截止时间两分钟。代理机构接收了C的谈判文件,并决定将谈判时间顺延10分钟。在正式进入谈判程序之前,代理机构就变更谈判时间及原因等进行了公开宣布和征求意见,在包括A在内的所有供应商均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开始了竞争性谈判程序,最终B成为成交供应商。
这时,A质疑并投诉采购代理机构操作的合法性,认为其在接收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到了之后,又接收C的谈判文件,明显不合法。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代理机构更改时间有客观原因,并且当时在场供应商均无异议,所以代理机构的操作程序合法,A的投诉无效。此投诉处理众说纷纭,关于如何坚持原则和该不该“灵活”操作的话题被争论得“一片火热”。
支持:事出有因可灵活
针对本案例,不少人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身的程序没有不合法,关键原因有二:代理机构变更时间不是随意的,而是迫于当时的局面,是为了当场弄清楚事实才耽误的;代理机构对自己的做法并没有一意孤行,而是谨慎地征求了所有供应商的意见,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才正式开始谈判程序。这都成了众多支持该地监管部门处理决定的理由。
“代理机构的‘出轨’是有原因的,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就行。”某省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人这样解释。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戈新美认为,法律是代理机构操作和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原则,但是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去坚持原则,很多工作将不好开展。有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保证在大家没有意见的前提下去操作就行。
然而,A当时对采购机构的做法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何以在谈判结果出来之后又投诉采购代理机构程序的不合法?其中原因与供应商的“默认”有关。
“代理机构要知道怎样很好地保护自己,更为谨慎的做法是在征求供应商意见时,最好让每个供应商签字同意。因为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如果拿到供应商签过字同意的证据,起码不至于空口无凭,这样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才更有依据。”戈新美说。拿到“有字为据”的理由,有底气地去继续组织采购活动,监管部门也可以因此为采购代理机构“撑腰”,这是不少地方“灵活”的做法。
反对:依理处理行不通
在操作明显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代理机构试图征求供应商意见,让全体供应商签字同意,进而为自己的行为“壮胆”,这种行为本身也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忽视原则的灵活怎能得到认可?
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黎清华认为,即便代理机构让全体供应商签字同意自身的做法,也是权宜之计,不能以违法操作为前提。毕竟代理机构在该严格把关的时候没有起到把关的作用,即便客观原因再充分,也不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
江苏省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余桂成说:“监管部门即便是根据实际情况,认同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但是这样也是底气不足,投诉处理依法不依理,监管部门这样处理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
签过字的“白纸黑字”不能为代理机构违法操作开道,也不能成为影响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一个“障眼物”。任何处理决定都源自事实和法律的结合,而法律终究是第一位的。
专家:依法处理是不二准则
在采购代理机构操作明显违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为何还会表现得犹豫?针对本案例的投诉,监管部门究竟如何处理争议还是颇多,这不仅使人疑惑。
业内专家说:“从大局出发,站在一定的高度严格依法处理,这是监管部门处理投诉的不二准则。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该如果按照法律来,而不是随意地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这对代理机构是种警醒,提醒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这也是对整个采购活动的负责。所以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少点犹豫,多点原则。”
也有专家建议,此案例本不应该走向投诉,是代理机构不成熟导致自己陷入被动。比如,在供应商签到递交谈判文件时,代理机构完全可以不必理会A对B的质疑,关于B有没有资格参加谈判活动的事情,可以等供应商都进来了再说,这样自己的操作也就没什么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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