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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不能等同于政府采购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3-30 10:59
标题: 招标不能等同于政府采购
作者:王瑞光

◆王瑞光 廖青刚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有人把政府采购等同于招标,认为招标了就等于实行了政府采购,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突出,要纠正这个错误认识,正确区分招标和政府采购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念不同
  招标和政府采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它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显然我们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不仅包括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这一本义,而且包括它的引伸义,即指政府部门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
  因此,我们通常所讲的“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行为,还是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这一采购行为是不相等的。
  二、内涵不同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它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做了相同的定义,即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公开招标允许供应商参与广泛竞争,邀请招标只允许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有限竞争,两部法律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实用的条件、采购程序都做了相同的规定。
   “政府采购”既然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这种采购行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那么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政府采购制度,就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就包括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范畴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
  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面不仅包括有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及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关系。
  三、采购流程不同
  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相同的法定采购程序,即信息公告、招标、投标、开标与定标,确定中标人是“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说“招标”的采购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而“政府采购”的采购流程始于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
  就“政府采购”而言,比招标投标流程长得多,比如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中间的招标文件、合同备案管理、供应商的投诉受理、项目完工后检查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等等,可见“招标”只能规范部分采购流程,不能规范其余采购环节,它只是政府采购流程中的一部分,换句话说“政府采购”流程包括了招标采购流程。
  综上所述,“招标”不等于“政府采购”,“招标”只是“政府采购”的内容之一。

(作者单位:湖南省武冈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3-30 12:00
政府采购不仅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还包括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机制等采购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制度。因此我们不能说招标或或谈判了就算是政府采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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