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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11 16:38
标题: 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  【转贴】
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

时间:2014年7月11日  来源:公共采购网络电视台

(本网讯) 5月15日,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四川藏区藏传寺庙广播电视覆盖工程 项目开标,中标厂商四川某知名大型国有企业(简称中标公司),中标价格3287.61838万元。该项目中除电视网络工程及网络设备外,占整个项目资金三分之二以上的是采购42109台不小于19英寸的液晶电视机。

但是,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后,总共参与招投标五家供应商中,有两家对本项目进行质疑。一家是来自北京某上市公司(简称北京公司);一家是四川本地的四川慧龙伟业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其    质疑集中在以下两点:

质疑一  未提供封样样品为何不废标

四川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星号条款必须满足,否则按废标处理。封样条款标注了星号。但是在开标当天,五家投标供应商四家提交了封样,中标公司并未提供封样。现场,四川公司向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质疑,但被告之需评审专家裁定。

质疑二  中标产品偷梁换柱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采购19寸LED液晶电视,同时要求采购的这款产品必须在第十五期节能清单之内,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本项目招标结果预公告期结束前电话答复四川慧龙 ,中标供应商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电视机产品为长虹19英寸(型号:LED39B3060)液晶电视机。

这款产品究竟在不在节能清单里呢?记者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发现清单上确实有这个型号的产品。



但是问题在于LED39B3060在十五期节能清单中对应的证书号是CQC12701084623该证书号对应了个无尺寸标注的产品。是39寸而非19寸电视,从产品型号的名字就可以看出来,LED后面的数字都是其尺寸,不仅长虹,其他电视厂商的命名原则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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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中关村在线

而长虹19寸电视的型号命名则是LE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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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中关村在线

同时,在国家发改委官网、广东省、广西省的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发现了LED39B3060的身影,同样显示这是一款39寸电视。特别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披露的信息中,除LED39B3060型号对应39寸电视之外,节能清单中该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编号也明确对应了39寸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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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谁有查找证据的责任?

由此,四川公司认定中标公司涉嫌虚假应标。与6月9日,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

进行质疑的过程也是一波三折,6月9日第一次提交质疑函的时候被拒绝了,连续多次据理力争,最后被告知关于封样问题过了质疑追诉期,回避了关键的星号问题。如要质疑被接收必须去掉封样质疑,四川公司担心又被告之过了质疑追诉期,被迫接受。整个过程直到6月16日才受理了涉嫌虚假应标的质疑。但拒绝给书面回执。

6月27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维持原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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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认为四川慧龙的质疑点不成立,关于产品问题,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长虹19英寸电视机的型号为LED39B3060,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五期》中可以找到该型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供应商找到的网页链接只能证明LED39B3060这个型号有39寸的产品,但是不能证明LED39B3060就没有19寸的型号,因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五期》中并未说明LED39B3060的屏幕大小

核心问题是我们无法证明LED39B3060这一型号就一定是39寸电视而非19寸电视,因为节能清单只写了产品的型号没有写产品的尺寸配置,四川公司相关负责人如是表示。

最好的办法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索取LED39B3060这一型号的检验报告,里面一定有明确的产品说明。但是作为企业难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取证,这应该是采购中心去处理的事情

因为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需要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的,应当组织所有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答疑;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需要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的,应当组织质疑供应商、相关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当面质证;需进行相关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依法组织鉴定、检验、检测、检疫。

所以,四川公司认为取证是采购中心的责任,而且在组织专家复合的过程中并未通知质疑供应商四川公司和中标公司参与,这显然是违背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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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观点: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供应商进行质疑的时候,取证的责任由谁负责呢?记者随即采访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刘恒斌,他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始终坚持谁投诉谁举证原则,供应商必须自己找到比较充分的证据才能进行质疑,随后在与天津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咨询中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但他表示,当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给予回复或对回复不满即可向采购办提出投诉。

质疑无结果 投诉也自寻烦恼

北京公司在重重障碍下,知难而退了。四川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这次质疑长了见识,质疑的程序、内容、方法,如按照公开的文件去做是无知的。这次质疑相当于在迷宫中走了一趟,迷茫、无奈、忐忑、心有不甘。还能投诉吗?

记者随即连线了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博士,首先吕博士对于采购办、财政厅的拒不受理做法表示不理解,《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在对采购中心给予的质疑回复不满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各省采购办或财政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同时吕博士表示,若对采购办的处理方式依旧不满,供应商也可考虑诉诸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截止记者发稿(7月11日),这个案件依旧没有结果。对于该事件的最新动向,本网记者将持续关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7-11 16:38
事件经过:

5月15日 该项目开标

5月26日 预中标结果公布

5月27日 第一次递交质疑书,采购中心认为是意见书

6月5日下午得到意见书的电话回复。

6月6日正式中标结果公告公示

6月9日 递交质疑书未果,被告知格式不符合要求,针对封样的质疑超过有效期

6月10日采购中心修改格式后再次拒收质疑书,理由为封样问题超过质疑有效期

6月10日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投诉未果,被告知流程未到他们那个环节,要质疑受理并出具质疑回复后才到投诉流程。

6月11日再次到采购中心递交质疑书,被拒,被告知要受理必须删除关于产品封样的质疑事项。我方要求对方按照川财采[2010]58号文件规定提供书面的拒收理由,被拒。

6月12日到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处反应情况,未果,依然是拒收投诉书。理由同上

6月13日上午到采购中心张主任处反应情况,回复任然是封样问题过质疑期,必须删除

6月13日下午又到财政厅被拒

6月16日无奈删除封样质疑,采购中心正式受理,未按要求提供签收单

6月30日回复

(以上材料整理自供应商提供资料)

但投诉供应商至今对回复结果不满,将会继续提起上诉。本网也将持续关注报道此事。

责任编辑:news10

保存时间:2014/7/11
原标题: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  
http://www.ggcg.tv/yejie/20147/2014711144746.html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13 09:23
标题: Re: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  【转贴】
政府采购的又一个案例。个个经典啊。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7-14 15:24
标题: Re:四川4万余台中标液晶电视疑被“偷梁换柱”  【转贴】
直接通过诉讼解决好了,跟他们扯还不如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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