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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求助 [打印本页]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7-15 10:34
标题: 评标求助
评标求助

只有三个投标人,资质全部合格,正常开标。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一家的投标文件严重偏离招标文件要求,无法对其进行评审。


请问将该投标作废后,下一步的工作该怎么开展?


是继续评标还是终止评标重新招标?


如果重新招标,这几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怎么处理?参加本次投标的几个投标人还能不能继续投标?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14-7-15 10:49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经收到三个投标人,并组织开评标的相关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一家严重偏离,可以对其余两家继续评审。


如果评标专家认为两家已经不具有竞争性,也可以做无效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


如果重新组织招标的话,这几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但是可以再次参加投标。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7-15 10:58
谢谢叶子!我也是这么想的,有没有明确的法条支持?因为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另有要求: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作者: zw22    时间: 2014-7-15 12:34
请问你是什么项目要招标?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7-15 13:35
标题: 回 学无止境 的帖子
学无止境:谢谢叶子!我也是这么想的,有没有明确的法条支持?因为地方政府的实施办法另有要求: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2014-07-15 10:58)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推荐中标侯选人的程序,并未规定数量。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侯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综上所述,评审阶段,有效投标人可以少于3个,且可以依法由评委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地主政府的[实施办法规定与上位法有矛盾,应当以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为准。
作者: thanh    时间: 2014-7-15 13:37
楼上正解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15 15:51
标题: 回 sywk2004 的帖子
sywk2004: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推荐中标侯选人的程序,并未规定数量。条例第五 .. (2014-07-15 13:35)
但是往往上位法管不了地方规定的办法。。。。。
楼主的问题大家都会遇到。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7-15 18:49
标题: 回 zw22 的帖子
zw22:请问你是什么项目要招标? (2014-07-15 12:34) 
工程项目
作者: 学无止境    时间: 2014-7-15 19:17
地方政府的或许有他们的道理。个人猜测他们将这种情况归类于投标人少于三个,关键是招投标法和条例以及释义都没有对该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另外,只要求废标,但接下来怎么办没规定!
如果只有一个合格投标人怎么办?
如果已经开了价格标,这时废标对合格投标人来讲是不是不公平?
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7-16 16:16
如果工程急,在评委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评标。如果废标,投标文件要退回各个投标人。重新发公告,所有人都可以继续参加。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7-28 16:12
楼主也不看法律法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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