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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还能作为资格条件么? [打印本页]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7-15 16:55
标题: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资质还能作为资格条件么?
请教一个问题,工信部取消了
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的行政审批,也就是工信部以后不发新证书了,有效期内的老证书依然有效,以后趋势可能是行业协会发证,那么在现在这个阶段,涉及一些政府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设置此条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条件,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引起供应商对排他性方面的质疑?[s:306]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7-16 21:37
自己顶一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7-17 20:54
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资格条件属于特定条件,因此判断标准是是否是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的。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7-17 21:54
资质转协会管理是一个趋势,应当以后经常会面临这种问题。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7-18 09:2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资格条件属于特定条件,因此判断标准是是否是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的。(2014-07-17 20:54)嬀/color]
嗯,还是一个满模糊的概念。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7-23 10:03
3楼说的对呀 这个趋势让人迷呀


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引起供应商对排他性方面的质疑?
这个你说的对了 其实还有一个你可能也想到的 这个你定用等级 就是一个问题 因数这个在各地区的发证中 存在 一 二 级以外的 省级 什么的
建义用 二十二中的明确说明 可把要招的具体情况说明 [s:58]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7-24 09:35
标题: 回 changhe84 的帖子
changhe84:3楼说的对呀 这个趋势让人迷呀


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引起供应商对排他性方面的质疑?
.......(2014-07-23 10:03)嬀/color]
[s:58]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7-25 07:38
个人认为,政府既然取消的这方面的资质,虽然下放到协会管理,意味着这类资质的使用已不再是一种强制行为,但作为招标人来说,设置这类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是一种民事行为中的自由行为。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4-7-25 10:51
个人认为,不应再将相关资质列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而将其余供应商排除在门槛之外,否则应视为歧视性条款,但,应可以在评分时作为加分项,但不宜过高,毕竟,曾经通过评审取得资质也是企业实力的一种体现。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7-28 10:15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文件地址:http://www.gov.cn/zwgk/2014-02/15/content_2602146.htm),里面第6、7、8条是关于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 ..(2014-07-24 23:18)嬀/color]
我个人也认为取消的资质作为门槛是不合理的,但恰恰看到好多公告上还依然写着,所以自己也产生了一些疑惑。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7-28 11:28
标题: 回 ldzaeonk 的帖子
ldzaeonk:[s:58] (2014-07-24 09:35)
建义用 政府采购二十二中的明确说明 同时把要招的项目情况具体情况说明 一下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7-28 17:01

严格说不是取消,是暂停……[s:3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举措。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看,资质资格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但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认定工作方式需要进行转变,应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发布后,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有效行使政府行业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信息技术服务资质资格(以下称资质)认定由相关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质认定移交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停止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移交由当地相关行业组织(以下称资质认定地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应选择并推荐一家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不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经营业务及资质评审业务的行业组织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工作。

  二、做好资质认定衔接工作
  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各级资质评审机构暂停资质评审工作(含受理、现场评审和出具评审报告等),见证评审实施单位暂停见证评审工作。

  为保障资质认定移交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相关工作前,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相关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ecm.gov.cn)查询或电话咨询。

  为做好行业数据分析工作,获证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度数据信息,获证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参与继续教育。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做好相关工作。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应资质工作联系人。

  信息技术服务资质指导监管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史惠康     010-682082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娜仁图雅   010-68208063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联系人及电话:
  秦  川     010-68208064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联系人及电话:
  刘学成     010-68207243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3月25日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7-30 16:32
[paragraph]
在补充一个文件,系统集成现在增加了  “特一级”  ,现在有五个级别了。

关于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14]5号)
2014-01-17 10:45
  工信计资[2014]5号
关于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级资质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资质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16号),为做好201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以下称特一级企业)认定工作,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就特一级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时间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接收特一级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
    申报企业应于截止日期之前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交特一级企业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完整的,上述截止日期为申请受理日期。地方主管部门应在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特一级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和赛宝认证中心两家部级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应于2014年5月16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通过评审并已出具评审报告的企业名单,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简表》电子版。
    逾期提交的,部资质办组织的当次专家现场考察评审不予受理。
二、申报企业应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部资质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请表》(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下载),并由部资质办安排评审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申报企业可通过评审机构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2014年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应为2011年、2012年和2013三年的相关数据。《申报表》的具体填写要求详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特一级企业申报表填表须知》。
    请申报企业参照上述日期安排好特一级企业申报进度,与地方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充分沟通,做好特一级企业申报前期准备工作,确保按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请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的特一级企业申报,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有关工作。请评审机构按相关要求做好特一级企业评审工作。

部资质办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杨  军   史惠康
联系电话: 010-68208726  010-68208201
传真:010-68208726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东配楼407室
邮编: 100846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27 13:19
以下内容为转发:

原文作者:张利江

(一)设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注册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原则,即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先发放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中写明该须经批准事项,再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该经营范围的资质证书。

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由国家统一确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4 年1 月28 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提出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这意味着,该法规颁布实施后,相关企业无需再申办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即可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只要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载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即可从事相关业务。需要指出的是,国发[2014]5 号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处理决定是取消,而不是下放,故任何机构都不能对该资质进行认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不得再就该资质认定设定许可事项。

此外,《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 号),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条款与国发[2014]5号文相冲突的内容均无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规定,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商务部于2014 年2 月21 日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 年第1 号),取消了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年第13 号)第七条对招标机构取得国际招标资格需要商务部审批的规定。

今后,企业单位欲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只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企业在招标网上免费注册登记后即可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活动。

比照中央政府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处理方式,只要相关软件企业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载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就可从事相关集成业务。如前述招标人理解的“国务院没有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之前发放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那么是否意味着:凡自国发[2014]5号文发布之日起未取得证书的企业永远不能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凡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到期后也将不能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显然,此理解不合逻辑。实际上,在国发[2014]5 号文发布之前获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如今已无实际意义,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证书一样,如同废纸一张。该招标人的主张曲解了国务院决定的真正含义,曲解了本届政府提出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初衷。

综上所述,在国发[2014]5 号文发布之后,设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已无法律依据。

(二) 相关法律后果

如招标人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合格投标人条件和评审标准,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重新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如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国发[2014]5 号文的效力层级等同行政法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救济途径

遇到类似情况,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提出异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

2. 提出投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如果招标人未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招标人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后的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则自收到答复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 投标人也可在招标投标的任何阶段及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4. 提起诉讼。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招标文件设置该资质条件违法、相关条款无效。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其他类型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由各地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为使异议和投诉处理更有针对性、更专业,依据《民法通则》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招标投标专业律师协助处理异议、投诉和举报等事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8-28 08:33
标题: 回 ldzaeonk 的帖子
ldzaeonk:嗯,还是一个满模糊的概念。 (2014-07-18 09:21) 
我个人认为如非强制许可的资质,可作为判断企业能力的标准之一。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4-8-29 06:15
13楼分析的好。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9-2 13:51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以下内容为转发:

原文作者:张利江

(一)设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2014-08-27 13:19)嬀/color]
不错的文章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9-8 17:07
14楼说的有道理。毕竟过去是有能力的。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9-24 09:39
http://www.ceecm.gov.cn/miit_web ... 0607bb185812e1.html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2014-09-11 15:19 中电联字[2014]5号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四项资质资格(以下统称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为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经研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资质认定工作,成员名单见附件。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及资质办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电子联合会正式启动资质认定工作。为保障资质认定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决定设立资质认定过渡期,时间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1、在过渡期内,资质认定工作原则上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有关文件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到行政审批事项的部分在过渡期暂按联合会资质办制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具体办法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含单位和人员)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其中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满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视为持续有效,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可继续参考选用。上述有效期满的证书持有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换证。

3、为推动行业持续发展,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良好市场秩序,过渡期暂不受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升一级资质的申请。一级资质到期换证和其他工作按要求正常进行。

4、资质认定工作启动后,电子联合会将启用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的新证书。

5、有关资质认定的具体工作流程和要求由联合会资质办另行通知。

三、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

资质认定工作对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和监理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推动系统集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市场和用户的广泛认可。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联合会资质办及相关工作机构将加强自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社会各界对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增强为企业和用户服务的意识,坚持资质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联合会资质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资质认定指导和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软

          件服务业司(邮政编码:100846)

联 系 人:史惠康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工作邮箱:sio@miit.gov.cn

联合会资质办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3室

        (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传    真:010-68218535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娜仁图雅



附: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014年9月10日



附: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曲维枝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副主任

刘汝林 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

王耀光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

委  员

李  敏 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党委书记

黄子河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赵新华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

柳纯录 中国电子学会系统集成分会主任委员

徐耀明 中国电子企业协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分会理事长

  






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4年9月10日印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PDF版本)
作者: 王书令    时间: 2014-9-24 15:24
我认为是可以继续作为资质的,这个资质只是改变的审批的方式,而不是取消,而且即便没有这个改变之前,也不是所有的集成商都有这个资质。采购人还是可以根据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作者: 将覅腹股沟    时间: 2014-9-28 12: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7 19:55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并不是取消,是移交。

四项资质资格(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或于2014年2月15日后有效期满的,均可供招标机构、用户和相关单位参考选用。

招标还是需要的。


资质认定工作移交行业组织实施是我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这句话明确说明,资质认定并没有消失。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3-28 14:00
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代理人:张万江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西城 区西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18室

  联系方式:13643139584

  被投诉人1(采购人):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代理人:马学有

  职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甲38号

  联系方式:010-67321942

  被投诉人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代理人:朱莉

  职业:企业人员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三号

  联系方式:010-65041195

  2015年12月17日,我局受理了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项目编号:0686-1541Q153412Z/01)”的投诉。受理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用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设置门槛儿,目的只有2个:排斥潜在投标人,暗中帮助预定的中标人。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1称:1.投诉人所质疑的全部内容不存在限制性条款,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此项目为国家试点项目,为保障项目安全、有效实施,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对招标产品及服务企业提出检验报告和资质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3.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均留有联系人和电话,若投诉人存在理解不清的情况,可以进行电话咨询。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招标代理公司至今未接到投诉人的任何咨询电话。4.经与招标代理公司沟通,针对投诉人所投诉事项均可以进行合理解释、回复。

  被投诉人2称: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本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中并未以投标人的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限制性条件。1. 投诉人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和“建筑智能化资质”并未取消。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3.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经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朝阳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监管系统项目第一包:监管系统”《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贰级及以上得1分,否则得0分。”“投标人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或以上资质(或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以上资质)得1分,否则得0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关于2016年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5]10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并未取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停止受理建筑智能化等四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6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城市管理相关的同等规模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合同业绩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首页、合同主要内容、标的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或中标通知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明(原件备查)。每1个项目可得2分,最高不超过20分。”“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质(高级)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项目经理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资质得2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承担过同等规模的城市管理信息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得2分(需提供甲方盖章的证明文件)”,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和2015年度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33号文)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并未取消。

  关于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规定“所投安全产品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得2分;”,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但《招标文件》规定“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称重系统,具备省级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监控定位系统,具备省级交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得3分;”“所投存储设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并能提供海量存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和国家信息存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文件,得2分。”,确属不合理条件。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相关说明、招标文件、质证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0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8 14:00) 
这里是作为加分,也不是不可以
原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
现在这个资质是协会自己弄的,与原本的资质是两个证书,挂羊头卖狗肉,不再具有强制性。
个人作为加分也并不不可,但作为资格条件则不适合,在行业都不再属于准入性条件,何况是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呢。
建筑智能化设计施工一体这个资质是取消审批了,但原证书在届满之前依然有效,这也是住建部文件明确规定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0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神,按照既要坚决放到位,又要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的要求,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领会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二、地方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探索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新模式、新方法,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加强对参与信息技术服务的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地方主管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分析、评估和总结工作,落实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制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计划和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软件服务业司)联系。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10-68208201)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3-28 14:1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里是作为加分,也不是不可以
原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已经取消。
现在这个资质是协会自己弄的,与原本的资质是两个证书,挂羊头卖狗肉,不再具有强制性。
个人作为加分也并不不可,但作为资格条件则不适合,在行业都不再属于准入性条件,何况是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资格条件 .. (2016-03-28 14:07) 
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1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朝财采投(2015)第2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1-29

  投诉人:积水腾龙(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16-03-28 14:00)
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但这个工信部的文件已经在去年废止,详见工信部软函〔2015〕137号。该文件中明确了“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实质上原本作为行业准入条件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根据国务院及工信部文件已经取消。现在行业协会自己设置的资质不具有任何法律和强制性准入效力。工信部原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也已经废止,现在行业协会弄的资质挂羊头卖狗肉,借老资质的名骗钱用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1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既然不再认定,也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工信部将该资质移交下方给行业协会的文件已经废止,现在这个行业协会自行设置的资质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行业准入效力,不能再作为资格条件,不过作为加分条件也未尝不可。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1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取消的是认定,不是资质。反正现在案例在此,就具有指导作用。 (2016-03-28 14:12) 
该案例中仅仅作为加分使用,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3-28 14:2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投诉处理中 “根据《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四项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电联字[2014]5号)” 这篇行业协会的文件的依据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 .. (2016-03-28 14:12) 
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取消的还是认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3-28 14:2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该案例中仅仅作为加分使用,如果是作为资格条件,可能就会是另外一种处理结果。 (2016-03-28 14:19) 
那到有可能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3-28 14:2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对已经取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不得变相恢复审批,不得出现“明放暗不放”等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取消的还是认定。。。 (2016-03-28 14:23)
去看看行政许可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也就不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的准入或者必备条件
对于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且不得恢复或变相审批。该资质已经不具有任何的准入法律效力,自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倘若你打个电话去工信部问问这事,估计他们也不会告诉你类似项目,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依然要作为资格条件使用。有网友真真切切问过,答复是可以使用也可不用,这您应该了解了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3-28 14:3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去看看行政许可法,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也就不再具有从事特定活动的准入或者必备条件
对于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且不得恢复或变相审批。该资质已经不具有任何的准入法律效力,自然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使用。
倘若你打个电话去工信部问问这事,估计他们也不会告诉你 .. (2016-03-28 14:25) 
好吧,反正稳妥的办法就是不要做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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