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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7-22 11:19
标题: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的理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个人理解,按本条规定,依法重新招标是唯一的选择。对于重新评标,由于招标、投标已经无效,换句话说,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失效了,评标的前提条件已经缺失,你还评什么标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作者: zw22    时间: 2014-7-22 12:56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都可能有重新评标的适用情形。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7-22 14:28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个人认为《条例》确定补救措施优先于重新招标的原则。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7-25 11:02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个人认为《条例》确定补救措施优先于重新招标的原则。 (2014-07-22 14:28) 
[s:125]
说的很好,楼主把条例写出来,自己又不看清楚。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7-25 16:32
“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也包含在前提条件中,要是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那也不需要界定招标、投标、中标无效了。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7-25 16:38
招标投标活动违反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这个是判定
不能回过[s:56]
作者: qianch    时间: 2014-7-25 17:02
楼主研究得很透,说的很有道理。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实际上是两种情形,认定招标、投标无效,则应当重新招标;
认定中标无效,则应当重新评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7-26 06:46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4-7-28 09:13
原则性问题,在不能通过复议解决的情况下

考虑重新招标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7-28 10:24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答!似乎六楼老师的解答更具有操作性。
作者: 招标师2000    时间: 2014-8-6 16:09
字面理解哈,条文是:”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按逻辑:产生影响后,能纠正的,纠正;不能纠正的,无效;重新招标或评标。

也就是补救措施在重新招标或评标之前。

为什么“重新评标”不属于“补救措施”呢
作者: 改的风格地方    时间: 2014-8-8 10: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nxycwangjun    时间: 2014-8-20 16:03
具体要看该情形出现时投标文件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作者: harlanxuzh    时间: 2014-8-21 09:40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区分几种不同情形,即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
1、招标无效应重新招标;2、投标无效又可区分为个别无效和全体无效,即分别对应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3、中标无效又可区分为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情况。
均不可一概而论。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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