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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7-24 16:19
标题: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问题
  23号令第四十五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不知道法律上对“各方”是如何理解的?如果是非牵头人单独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该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有效?
  另外,BOT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应该属于工程招标还是服务招标或者是其他招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7-24 17:39
招标人要求联合体协议中说明白。

BOT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属于特殊的另一类。
代理服务费一般会商量一个价格。

个人理解,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7-25 10:27
各方,指的是按联合体协议承担己方的比例部分。

投资商招标应属服务招标,招标代理费应按投资商收益额为基数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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