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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集思广益……《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7-31 16:51
标题: 集思广益……《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集思广益……《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府采购中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
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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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年年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比如:政府的网站、客户端、电信增值服务及其他网络操作平台)年年都达到限额需要招标,那么往期中标的供应商是不是就要回避呢……不现实呀
或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此文中的建设属于“开发”,后期每年的招标属于对成熟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优化”工作,不必考虑以下发文。
但是往期的供应商明显属于发文中“
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
”呀!还是要规避,怎么办呢……
或者可以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吗?理由是否经的起论证呢……?
矫情起来没完了……肿么办……


      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table=85%,#ffffff,,0]
财库[2011]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促进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现就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的,不适用本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办理采购事务,开展采购活动。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2 16:35
[paragraph]
再追加个官方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如下:
我问题是:
财政拨款年年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比如:
政府
的网站、客户端、电信增值服务及其他网络操作平台)年年都达到限额需要
招标
,那么往期
(或者前一期)
中标的供应商是不是都要被剥夺投标资格呢……

景德镇市财政局关于江西鑫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通讯指挥系统软件迁移及设备更新项目
(招标编号:JXXT2013106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郑州祥和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马中云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段23号豫星大厦407室
委托代理人:王云
电话:15927567636   0371-63312088
被投诉人:
1、江西鑫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大道方兴大厦2号楼
法人代表:刘波
电话:0798-8200068
2、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
地址:景德镇市中华南路十八桥门诊
法人代表:祝笑敏
郑州祥和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2014年4月7日就江西鑫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代理景德镇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通讯指挥系统软件迁移及设备更新项目(招标编号:JXXT2013106号)的投诉书收悉,本机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投诉。
投诉人称:
此次采购活动的预中标人,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安克公司)无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请求取消珠海市安克公司的中标资格。事实和理由为:被投诉人2的现120调度指挥系统为珠海安克公司承建,截至开标之日,珠海安克公司一直在为被投诉人2提供项目设计、编制技术方案和评分办法等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文件的规定,珠海安克公司参与了本次招标的前期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就不能参与本次投标,更不应成为中标人。
经调查核实:
1、被投诉人2现有的120调度指挥系统为珠海安克公司于2008年6月承建,系统免费保修三年,终身维护。在本次项目采购的活动中,无证据显示珠海安克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设计、编制规范的行为。但珠海安克公司作为对被投诉人2现有系统进行过管理服务的供应商,其对于理解及把握本次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再参与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根据《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文件的规定,珠海安克公司不应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其本次采购活动预中标人资格应予取消。2、扣除珠海安克公司的投标人资格,本次采购投标过程中的实际有效投标人只有两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次招标采购应予废标。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1、取消珠海安克公司的本次采购活动的中标人资格;2、责令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及珠海安克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此决定书下达后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景德镇市财政局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7 16:01
珠海安克公司更有优势 不该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更不能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8-28 21:25
财政部的出发点个人认为好比工程建设项目中前期的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参与后期的施工投标。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8-28 21:33
但是,信息系统集成与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具有一定的类似,往往实施企业集设计、施工为一体,不断完善的方案让实施效果更好,正是因此如此,我们的建筑资质中有一体化资质,那么,信息系统集成一体化(设计加施工)是否也更具有合理性呢?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9 09:15
个人认为,只是电话、电邮、开会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的,不构成以上所述的“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除非双方签订了设计、咨询协议,才构成上述条件!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31 12:28
财政拨款年年拨,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比如:政府的网站、客户端、电信增值服务及其他网络操作平台)年年都达到限额需要招标,那么往期(或者前一期)中标的供应商是不是都要被剥夺投标资格呢……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9-11 09:55
自己顶一下,期待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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