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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4号令故意放水合适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六安瓜片    时间: 2014-8-4 14:07
标题: 74号令故意放水合适吗
74号令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虽然第五条对此作出了,需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且需说明理由等等,但此条是否与招法等有背离之处,究竟如何适用,与政采法本身是否有违背?
开这样的口子本意是啥,请赐教。
作者: master    时间: 2014-8-4 16:43
我认为 就是 招标投标法 与 政府采购法的博弈问题[s:90]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8-5 11:00
财政部的令,是乱政的源头,所有的令,都是为作为监管主体财政部门谋取权限的
50万的,必须招标,不招标,改非招标方式,监管部门说了算,\\
也就是说,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只要找财政部门批就是了,权力大大的有
询价可以由业主推荐一家供应商,这与采购法是相予盾的,按采购法,业主是不能与供应商私自联系的,参与出方案的供应商,是不能参加投标的.这74号令,让业主推荐供应商,不知按的什么心
评委推荐或认可供应商,这又是把权力收回到财政部门了,评委库由财政部门建,在市县一级,原本有限的几个评委,都被财政部门控制的死死的,听话的,多叫几回,不听话,打入冷库,不再使用
所以,两条途径,都是财政部门说了算,为围标创造了最好的条件.
原来要在网上发公告接受报名的公开询价,现在只需要让业主推荐一家,再让评委推荐两家,在财政部审评时,就决定一切,然后发个预中标公告就OK了,这就是74号令
实质,74号令,就是把监督部门财政部门权力无限加大,无所不能!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4-8-5 11:41
第四条的规定只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法有关规定。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8-5 16:18
有的项目有保密需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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