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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 [打印本页]

作者: 陈小宇    时间: 2014-8-6 09:34
标题: 投标人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
评标后,A,B,C三家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名。A单位在中标通知书未发放,公示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招标人意向选用B单位为中标人。C单位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吗?或者C单位可以与招标人协商重新招标吗?A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放弃第一候选人资格应给予处罚么?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8-6 09:42
看是什么情况造成的,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需要承担处罚,如不是,应承担B公司多出来的价格,因为这是A公司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作者: 野风1    时间: 2014-8-6 10: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同为七部委制定,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7号令,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的规定,而该规定对中标人放弃中标是否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或后没有作限制。故,A放弃中标如果是不可抗力则不承担责任,无正当理由则应承担责任;C无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或协商相关事项。
  
作者: 陈小宇    时间: 2014-8-6 10:57
那比方说,C单位和招标人协商,你重新招标,我把价位调成你满意的价位。招标人就重新招标了。这个属于违法的么?如果违法违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新手不懂,敬请见谅。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8-6 13:52
标题: 回 陈小宇 的帖子
陈小宇:那比方说,C单位和招标人协商,你重新招标,我把价位调成你满意的价位。招标人就重新招标了。这个属于违法的么?如果违法违规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新手不懂,敬请见谅。 (2014-08-06 10:57) 
违法,属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8-6 15:43
条例55条: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可以依次按推荐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8-6 15:49
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是选择第二名为中标人。可以扣留第一名的投标保证金
作者: 陈小宇    时间: 2014-8-8 08:42
[s:3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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