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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暂停招标活动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8-6 10:52
标题: 关于暂停招标活动的理解
按照《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当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时,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问题

  1、按照这条理解:假如招标人在2天内进行了答复,那么投标截止时间就要向后再推2天,不知理解对否?

  2、若要推迟2天,那么招标人还要发布推迟开标公告,这样才能符合要求。不知以上理解对否?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4-8-6 16:17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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