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楼楼主,混淆了公示和公告的概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
协商后 |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
正确的条款应该是: |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
也就是说,单一来源采购,只有终止采购活动的情况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如果是正常开标、评标、定标的话无需公告评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内容。 |
公示和公告区别开。 |
楼主问的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
协商后 |
,是否还要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此处应该叫公告)? |
要公告。依据如下:(看红字)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