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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74号令之后,询价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的也要重新采购,大大加重了工作量,大家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14 09:38
标题: 74号令之后,询价有效报价不足三家的也要重新采购,大大加重了工作量,大家怎么处理
报价截止时间后有两份报价,再传真给其他单位让其报价可行否?法律似乎也没规定需要同一时间开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14 20:13
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 再送来的文件肯定得拒收了 更别说主动出去拉客 没必要 重新来吧 再说询价是一种较为简单的采购方式 本身就是针对标准规格较为统一 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现货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 还不如想想是不是设置了一些限制性 歧视性 排他性条款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4-8-15 08:5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报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 再送来的文件肯定得拒收了 更别说主动出去拉客 没必要 重新来吧 再说询价是一种较为简单的采购方式 本身就是针对标准规格较为统一 没有什么特别要求 现货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 还不如想想是不是设置了一些限制性 歧视性 排他性条款 (2014-08-14 20:13) 
不要想的这么简单,有些询价项目虽然通用简单,但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结算制度(必须先供货再付款,几千元的货物也要至少一星期能结帐),再就是报价前一些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沟通过程中明显感觉到的排他性,二者都造成了很多供应商参与积极性不高,所以询价不足3家的情况屡见不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8-15 13:42
我觉得首要的是反省一下自己的操作是否有不合适,不足三家是怎么造成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16 10:23
标题: 回 zc_ztb 的帖子
zc_ztb:不要想的这么简单,有些询价项目虽然通用简单,但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结算制度(必须先供货再付款,几千元的货物也要至少一星期能结帐),再就是报价前一些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沟通过程中明显感觉到的排他性,二者都造成了很多供应商参与积极性不高,所以询价不足3家的情况屡见不鲜。 (2014-08-15 08:58) 
还是要看你怎么操作的 可能一个5万的项目采购人付款方式要求是否严苛 是否供货期很紧 售后服务时间很短 限制性资格条件太多 量身定制参数 品牌限制 甚至是限制地域 然后又是质保金 又是履约保证金和采购文件费用 最后从发布公告到提交响文件截止时间特别的短 再来点保证金 在项目不大的基础上 设置太多 你觉得还有多少有兴趣  有的好搞与项目不符的业绩要求 像这样的统统驳回 不合理的规定肯定不允许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19 17:15
上面的前辈:你们那里的政采中心电脑一台也询价吗?一台电脑询价你能保证有三家?财政局批了难道拒收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19 22:06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上面的前辈:你们那里的政采中心电脑一台也询价吗?一台电脑询价你能保证有三家?财政局批了难道拒收吗? (2014-08-19 17:15) 
你在开玩笑么 哪个地方的财政局会批一台电脑为询价 哪个地方的采购限额标准那么低 我们市采购限额为2万 公开招标限额为10万 采购限额以下的 在协议供货品目内的设备就走协议供货的程序 不在品目内的可以自行采购 一台电脑拿出来询价 不是浪费公共资源么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情参加74号令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0 09:17
对你只能说呵呵了 ,您太高大上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20 21:08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对你只能说呵呵了 ,您太高大上了 (2014-08-20 09:17) 
总是人为设置门槛 限制性条款太多 导致没人来报价 也就怪不得别人 就像版主说的 不如想想是不是与项目不符的限制性条款太多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4-8-21 11:25
各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不一样!比如说我们这里,部分货物3万以上就要进入采购程序,一个简单的货物谁能保证就一定会有三家投标人前来投标,成本在那里摆着!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1 17:22
楼上的话就接地气多了!
作者: 周伟特    时间: 2014-8-21 19:07
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情参加74号令     请问74号令是啥?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4-8-22 15:14
这种5万左右或者5万以下的项目1、只有一家的搞单一 2、报名3家,投标2家,让专家写结论时候带一笔”本项目在本市制定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公示,向全社会公示后,共有3家单位报名,截止到XXX,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2家,经过对2家单位XXXX谈判与评审,认定两家公司互相具有竞争性,最后推选。。。。” 虽然这种做法和法规还是有点冲突,但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有操作性的。  小项目当然会有供应商考虑投标成本和利润的问题,参与的人肯定相对少,我也相信针对货物类采购,你也不会设定比较高的门槛和标准,无非所采购的产品技术参数相对来说多多少少比较偏向某一个品牌型号,这也是通常的情况。 现在的各种采购法还是太注重程序,不是以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到好东西为目的,绝大多数还是走形式走流程,为了流程合法。

很可能会被版主说误人子弟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5 09:58
楼上说的也是通用的做法 ,可是74号令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以前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还能打擦边球,现在白纸黑字写了,很难办!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5 10:05
在此鄙视一下某人脱离实际,忽视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人员感受的发言!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25 10:29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在此鄙视一下某人脱离实际,忽视政府采购第一线工作人员感受的发言! (2014-08-25 10:05) 
呵呵了 来这的哪个不是一线工作人员 什么感受没有过 至于你说的什么一台电脑 这个情况采用询价本来就切实际 这个问题你得问当地的财政部门 是否按规定下达采购计划 询价本来就是针对货物规格较为统一标准 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产品 我一般采取的做法是扩大发布询价公告的媒介 取消一些不切实际与项目不符的要求 不收文件费用 免费下载 基本上操作过得询价采购活动 很少有不足三家的情况出现  少之又少 你不爱听我能理解 另外有个疑问 我看很多地方 几万块钱的询价 还要设置什么现场报名 开标环节 现场提交资质原件等等 有必要么  几万块钱的项目 利润还不够来回出差 采购文件费用的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5 11:05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呵呵了 来这的哪个不是一线工作人员 什么感受没有过 至于你说的什么一台电脑 这个情况采用询价本来就切实际 这个问题你得问当地的财政部门 是否按规定下达采购计划 询价本来就是针对货物规格较为统一标准 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变化较小的货物产品 我一般采取的做法是扩大发布询价公 .. (2014-08-25 10:29) 
不好意思,你说的我都做到了,你就没遇到过完全符合规范但是没人报名的情况?你以为都是上海深圳这种城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8-25 13:46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不好意思,你说的我都做到了,你就没遇到过完全符合规范但是没人报名的情况?你以为都是上海深圳这种城市? (2014-08-25 11:05) 
从来就没遇到过没有供应商报价的情况 不够三家的情况有 但很少 再来一次便是 麻烦就麻烦点 现在这种大环境下 依程序办事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8-25 17:41
你说的
有点意思
询价 就两家  你现在 想起来通知人家
为什么不在 截止时间 前通知呀
这不是给自己放炸弹嘛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4-8-26 09:07
大家说的都没错!政策制定也没有错,只是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目录制定的过严过死,以致于无法按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去操作。比如说一些货物,3万元就要进行采购,如果是电脑空调,三家以上供应商也凑的到,如果是一些特殊货物,往往要有三家供应商参加就很难了!当然,最后也只是走程序,一次不行走两次、三次,实在不成功的话最后无非也就是两家按竞争性谈判,一家按单一来源,一家都没有的话就走自行采购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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