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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各位:对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三年磨一剑    时间: 2014-8-15 11:12
标题: 请教各位:对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问题
标法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释义中的解释我没理解透,请问: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指符合工程项目特点的所有条件,还是可以分别具备?举例说明下我的问题,某单项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土建和装饰装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是否可以由A投标人(具有房建施工企业资质)+B投标人(具有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组成联合体?还是A和B都必须同时具备房建、装饰装修两项资质才能组成联合体?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8-15 12:54
A和B具备房建和装修的一项资质,如同时具备,以资质较低的为准。例如:该项项目要求房建和装修均为二级,1、A具备房建二级、装修三级,B为房建三级、装修二级,AB组成联合体为房建三级、装修三级不符合要求;2A具备房建二级,B具备房建一级,装修二级,AB组成的联合体视同具备房建二级、装修二级,符合报名条件;3A具备房建一级,B具备装修一级,AB组成的联合体为房建一级、装修一级,符合报名条件。。。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8-15 14:43
应该是具备一项即可,同时具备的,以低的资质为准。
作者: winfanhb    时间: 2014-8-15 15:14
联合体成员可以各有一个资格,均满足招标要求,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承单的内容与资质相符。如资质重复以低阶的资质为准。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8-15 16:36
这个张志军老师 已有一编回复
投标联合体资质等级如何认定_张志军 [s:75]
作者: chcnjs    时间: 2014-8-16 10:31
所谓的联合体,应该是强强联合,联合体各方都应该同时具备工程所需要的资质,联合的目的,是为了分摊风险。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8-20 10:57
就你的例子,房建资质就可,无需装修资质,房屋建筑总承包可做内外装修.
作者: 昂云    时间: 2014-8-20 11:02
一般来说设置接受联合体的,就是考虑同时具备两种资质的单位较少,所以允许两家或者更多分别具备其中一项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来参与招投标活动。
作者: nxycwangjun    时间: 2014-8-20 15:48
分别具备各自承担业务需要的资质,A投标人在联合体中分担房建施工业务,B投标人分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
作者: 太阳的恶作剧    时间: 2014-8-20 17:1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很清楚是“相应”,所以各自具备自己承担部分的资质就可以了,但联合体协议里一定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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