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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注】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8-26 16:06
标题: 【关注】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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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2014-08-26 中国政府采购报  微信

本报讯 为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采购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根据2014年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国务院有关方面经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据保险法等5部法律设立的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对5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险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气象法。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主要依据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开展。

该办法第七条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宗禾)

保存时间:2014/8/26
原标题:【关注】政府采购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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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4-8-27 08:44
这是好事,好事,!!!
看住建部怎么应对!!估计是有大大的好戏看了!!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4-8-27 08:45
这是好事,好事,!!!
看住建部怎么应对!!估计是有大大的好戏看了!!
作者: zw22    时间: 2014-8-27 08:55
看来财政部要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8-27 11:27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这是好事,好事,!!!
看住建部怎么应对!!估计是有大大的好戏看了!! (2014-08-27 08:44) 
好在何处啊?
作者: zcd465486    时间: 2014-8-27 11:59
同此问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8-27 12:14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考虑到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日益规范,草案删去了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同时删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感觉有些前后矛盾,难道政府采购代理资质取消,以其他资质来替代,或所有资质进行合并吗?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27 14:00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针对有违法行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规定。

这条是要清退多少鱼龙混杂的代理机构挂靠风气啦……所谓的“挂靠保证金”恐怕也难以补偿风险了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8-27 21:02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这是好事,好事,!!!
看住建部怎么应对!!估计是有大大的好戏看了!!
 (2014-08-27 08:45) 
怎么个好法,没发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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