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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急!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是否为歧视性条款? [打印本页]

作者: jinxeyes    时间: 2014-8-28 10:18
标题: 急!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是否为歧视性条款?
因为增值税改革,招标人为了财务等方面的要求和便利,
资格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
出具规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票,

是否是歧视性条款呢?

作者: harlanxuzh    时间: 2014-8-28 14:46
理论上可以认定是歧视性条款。
《实施条例》第32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但是具体情况应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和招标文件而定。
供参考。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8-28 15:26
有的企业不能出具吗?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8-28 17:02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与之相对应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是企业增值税纳税的两种类型。

现在好多甲方都不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本项目的招标人肯定是“一般纳税人”),原因是:
        1.供应商规模小.
        2.供应商涉嫌规避纳税.
        3.不便于财务管理.
        4.相关单位管的严格.
        5.可靠的程度低啊
        6.小企业被歧视

        现行的,对纳税人身份的单方强制认定,存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歧视;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形成下环节计税的高征低扣,增加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外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遍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但是:
《实施条例》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企业增值税纳税类型”与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与合同履行无关;两种类型都是合法有效的,设置“一般纳税人”门槛即排斥了“小规模纳税人”,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作者: jinxeyes    时间: 2014-9-2 10:4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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