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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 [打印本页]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2 14:55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这上面说机构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申请,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我是甲级资质,就要重新申请乙级,再申请甲级,还是直接重新申请甲级。

那如果是收购的公司更名,也要这样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9-2 20:27
大家正在关注这个事情:
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
修改法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作者: wszoupeng    时间: 2014-9-3 08:24
资质都被取消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9-3 09:13
标题: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资质都被取消了。 (2014-09-03 08:24)
正式的说法应当还没有看到政府采购资质取消的消息。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4 12:48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正式的说法应当还没有看到政府采购资质取消的消息。 (2014-09-03 09:13) 
我也没有看到资质被取消的事情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4 12:57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大家正在关注这个事情:
习近平主席签署主席令:
修改法律: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 (2014-09-02 20:27) 
还是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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