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gdgyf于2007-04-12 16:17发表的:
不会吧,应该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办呀.我们就这样做的.有纪委和公证(交易中心代表和政法科代表)参加的.
引用第10楼bidboy于2007-05-10 11:20发表的:
通过这件事明白了一点,目前在工程招标中大量采用的资格预审原来没有法律依据的。
引用第8楼lyangel于2007-05-09 22:14发表的:
这种处理方法也未免太教条了吧!
不过,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澄清一个概念---资格预审。其实,资格预审只是评标过程中商务评标的一部分,既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只不过,在一些招标过程中,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将这个过程独立出来提前进行,说白了就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预先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屏蔽掉一些资质不满足的投标人,以使最终参与技术、价格竟标的投标人在一个相对均等的起跑线上竞争。这种资格预审,多见于工程、成套设备、政府采购、技术服务等类招标中。
澄清了资格预审的概念,就不难在招投标法中找到相关规定了!----虽然没有明确提到“资格预审”的字样,但该法的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既然招标文件里有关于打分的方法和原则,就应该按照这个方法打分,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总招标原则!因此,评委的错误是必须改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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