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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次废标后采取单一来源,有什么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4-9-12 08:45
标题: 两次废标后采取单一来源,有什么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楼宇消防修缮工程。两次招标,均不满三家,无法开标。后经当地财政局批准,转为单一来源,有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并无两次废标转单一来源的说明。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9-12 09:06
《非标》中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从上面可以看出,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存在“单一来源”或者不适用,但可按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不进行招标,直接发包。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9-12 09:28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项目由财政部批示成单一来源采购是够牵强的。

楼宇消防修缮工程 市场上可以承包的单位会有很多,两次招标都不足三家,可以参考: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4-9-12 09:35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本项目由财政部批示成单一来源采购是够牵强的。

楼宇消防修缮工程 市场上可以承包的单位会有很多,两次招标都不足三家,可以参考:
....... (2014-09-12 09:28)
这个招标失败的原因是预算很低,大部分施工单位看到文件核算清单后,放弃投标,只有一家单位,和当地消防验收部门关系比较好,认为部分设施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更换。招标人的目的只有一条,通过消防验收,其他都好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9-12 18:50
这种项目在国内特常见。怎样解决还真的不是近期能解决的了的。。。。。。。。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9-15 15:08
直接发包,不用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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