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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打印本页]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5 15:32
标题: 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一、明确公共资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的基本概念

公共资源包括公益性公共资源非公益性公共资源

公益性公共资源狭义上是指政府占有并支配的政府性资源或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非公益性公共资源狭义上是指非政府占有并支配的国有资源或国有资金,主要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有资源或资金(含融资)。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活动(业务)称之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包括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和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两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业务)应采取不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9-25 15:39
公共资源交易越来越复杂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9-25 16:00
在广义上讲,这两大类没有什么区别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5 16:02
   二、建立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决策机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场所建设运行机构(四类机构)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存在管办不分、同体监督;政府职责和市场功能边界不清晰,造成行政行为越位、缺位,导致政府部门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地方保护和行业分割仍然存在。存在以上问题根子在于不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管办不分、同体监督”使监督“变形走样”。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现代治理体制”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正确指导思想。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5 16:04
    三、分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决策机构


    在国家层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的立法机构;国务院是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机构,负责中央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政策决策。


    在省、市、县层级,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外,法律法规允许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管委),负责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政策决策。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5 16:06
四、科学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


    在国家层级,国务院相关部、委是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国家层级有没有必要设立一个具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在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大背景下,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综合考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下设一个这样的部门应当是科学的改革方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国务院相关部、委监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在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本级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公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省、市、县层级公管部门与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行政部门的职责边界(范围)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回避不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主体)的改革。原来的分散制行业行政部门监督模式的缺点是监督人员偏少、各行业部门监督制度不统一,容易导致九龙治水。


    行政监督主体的改革无非两种模式,一种是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公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不再监督管理各自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可以称之为大综合部门监督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公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具有法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部门继续监督管理各自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管部门与行业行政部门的职能重新调整,权责必须明晰,可以称之为综合部门监督+行业部门监督模式。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三种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无论何种监督模式,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都应该创新监管手段,以信息化监管平台为支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9-25 16:17
有点意思,关键是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划分,这个划分起来也会很难,另外在国家层级,为什么要在发改部门成立综合监管呢,财政不行吗?建设、水利、交通都不行?这个协调起来估计会更难!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5 17:48
五、因地制宜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或代理)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或代理)机构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代理)机构(称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两类。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是指具有法定职责或政策赋予职责的垄断性质(非市场化性质)的具备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公益性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办理(代理)政府占有并支配的政府性资源或政府性国有资金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政府采购法》称之为集中采购机构)。它们名称相同或不同,但职能相近,分别从事“财政性国有资金”政府集中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产权(不包括上市企业国有股份)转让、药品采购的交易执行。


    这些机构是政府依法指定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具体包括:财政部门所属政府采购中心、公管部门所属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交易中心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药(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称之为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其性质也属于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某些产权交易机构是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另一些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属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改革也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原有分散在各行业行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原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成为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下属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重新准确定位该机构的职能,划清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职能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功能,两种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办理、代理)活动。应该特别明确,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只能办理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不得代理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应当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另一种模式是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撤消原有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要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两头占”的现象发生。各级政府应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代理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


    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选择两种改革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如果省、市、县层级地方人民政府选择整合建立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模式,必须重点注意下列事项:


    1、政府整合成立新的具备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隶属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或隶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任何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2、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名称统一为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中心。


     3、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不得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


    4、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不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职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不具备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必须彻底分离。


     5、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必须具备“办公场所”和开展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9-26 08:38
嗯,从以上可以看出,楼主对于我国的公共资源交易非常了解,对于其中的症结也看得很清,所提出的观点具有建设性,但不管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是从现实执行来说,还是具有巨大的难度,不管是成立综合监管机构(暂不讨论剥不剥原原监管机构的监管权),还是成立综合执行机构,从法律修订、到机构撤并,即使是国家下大力度,顺利的话也得几年时间吧!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09:5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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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决定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国务院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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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1日《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规定部门设置如下:
国务院设置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7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22个)、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33个)。[2]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由2008年的27个变为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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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词条: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3]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主词条: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词条: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办事机构
主词条: 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主词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主词条: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现在除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外,都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注: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主词条: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划分的一个部门。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26 10:05
老朽至今还没弄明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底有什么真正的积极意义!
能够防止腐败?
招标不再走过场?
有利于评标?提高评标质量?
方便招标人、方便投标人、方便代理机构、方便评标委员会?
方便监管部门监督?这倒是可能,但是,这种监督也只是表面上的监督,并无多少内涵的监督。

在老朽看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中国招标的昂贵包装,犹如8月15豪华包装的中秋月饼,其实,还不如,至少,豪华包装的月饼还能吸引眼球。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0: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
为什么叫特设机构?因为它不是行政主管机构,但它的地位和职能很重要,很特殊。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0:16
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它不管理其它社会事物,是个中国特色的特设机构,但它又不是“中国国有企业总公司‘,因为它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26 10:29
12楼和13楼的帖子内容很重要!
老朽已多次贴出《企业国有资产法》,建议楼主再贴一次。
老朽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关于国资项目的定标权有一段如下: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运营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下列层层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
国家(国资项目出资人)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
并委派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


人们可以看到,通过层层授权和被授权,最终代表国家具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到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管理者。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9-26 10:34
说实话,交易中心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9-26 10:3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12楼和13楼的帖子内容很重要!
老朽已多次贴出《企业国有资产法》,建议楼主再贴一次。
老朽在《论定标权的归属》一文中,关于国资项目的定标权有一段如下: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和运营需要,设立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 .. (2014-09-26 10:29)
请理解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受资人的区别,在我看来,钱先生把两者混为一谈了!
在一个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做出的推论,得到的只能是一个错误的结论!!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1:20
国有资金就是两大类资金: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
虽然这两类资金都是国有资金,但资金的来源、用途等属性并不相同,所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9-26 11:35
1、政府整合成立新的具备各类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职能的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隶属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或隶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应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向任何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据我所知,政务中心的人除了会管纪律,业务一塌糊涂,你成立一个这样的综合执行机构让不懂业务的人去管,呵呵呵呵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20
现行管理(运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二、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和利益关系;政府强制扩大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资源交易代理业务范围;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不足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27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现行管理(运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是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代理)机构,是非垄断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代理)机构,从事非政府主导资源(资金)的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活动(执行代理活动),如从事财政性资金非政府集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调整范围内的各类资金(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资金)的相关资源交易执行(执行代理活动)。这些机构是行业行政部门依法认定资质、或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相关资源交易执行(办理、代理)机构,具体包括:
1、财政部门原来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4、实行登记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5、实行备案管理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政府强制扩大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的资源交易代理业务范围,强制指定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代理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限制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有形手钳制了市场无形手。部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34
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场所管理、运营和服务机构:现行管理(运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1、政府设立或整合设立各类或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并成立了交易场所管理、运营和服务机构。
2、政府强制要求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办理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入“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同时,还强制要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入“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36
解决方案及优缺点:
1、如果未造成资源浪费,政府可以主导建设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2、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办理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可以在其自行具备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如果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不具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政府可以强制要求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办理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入“综合性的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
3、政府不得强制要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入“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交易活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41
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及场所管理、运营和服务机构:现行管理(运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1、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它市场主体建设管理、运营的开展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活动的场所。
2、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它市场主体是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管理、运营和服务机构。
3、政府不认可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合规性。
解决方案及优缺点:
1、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它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建设“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并在该类场所开展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两种交易活动都应该依法接受不同节点的监管。
2、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其它市场主体自行建设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也可以为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有偿提供交易活动服务。
3、各级政府可以推广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进入“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2:57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交集: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怎么管的问题。
--------------把国有资金分为两大类,两法边界自然清晰。
--------------国有企业的国有资金和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毕竟不完全相同,GPA谈判核心就是国有企业的国有资金项目是否开放市场的问题,设立国资委这个特设机构,就是解决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的问题,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问题。
--------------全资国有企业越来来越少,许多国有企业都是股份公司,有的是上市股份公司,《招标投标法》把政府性(含财政性)国有资金采购项目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金采购项目等同管理,企业自主权利和责任不对等。政府管好政府投资的项目,怎么严格都有其合理性。政府管控国有企业的国有资金采购项目时,就应该按企业的属性适度管理。两类资金项目应区别监管、区别对待!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3:24
-----------交易活动成功的基础:有效磋商。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在交易磋商前,需要准备的事项很多,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选配素质较高的洽谈人员 为了保证洽商交易的顺利进行,事先应选配精明能干的洽谈人员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和内容复杂的交易,更要组织一个坚强的谈判班子,这个谈判班子,必须包括熟悉商务。技术,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人员应具有较高整体素质要善于应战,善于应变,并善于谋求一致这是确保交易成功的关键。 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从调查研究入手,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市场资料,加强对国外调拨供销善,价格动态政策法令,措施和贸易习惯等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以便择优选择较理想的目标市场和合理的确定市场布局。 选择适当的交易对象 在交易磋商之前,我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对客户的政治文化背景,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为了正确地选择和利用客户,需要建立和健全客户档案,以便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排队,做到心中有数,并实阡区别对待的政策。 正确制定洽商交易的方案 洽商交易的方案,是指为了完成某种或某类商品的进出口任务而确定的经营意图,需要达到的预定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应采取的策略步骤和做示它是对外洽变人员遵循的依据,方案内容的繁简不一,对大宗进出口商品交易所拟定的经营方案,一般比较详细具体,尤其是制定某些大宗交易或重点商品的谈判方案时,更要考虑周全,因为,谈判方案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至于对一般中小商品的进出口,则只要拟定简单的价格方案即可。 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骤 交易磋商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通过双方面谈,一般地说,交易的磋商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4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人把询盘称作询价,如果发出询盘的一方,只是想探询价格,并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则对方根据询价要求所开出的估价单,只是参考价格,它并不是正式的报价,因而也不具备发盘的要件。 在国际业务中,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作出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这种询盘实际上属于邀请发盘。 发盘 发盘的念义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发盘双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凡向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内容十分的确定并且表达的发盘人有在其发盘的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既可卖方提出也可买方提出,因此发盘和双方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 根据上述的解释,构成一个项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人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向特定的人提出,即指向有名有姓公司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的商业广告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发盘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问题持折衷的态度。该公约规定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应视为邀请提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向。”根据此项规定,商业广告本向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是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则此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 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的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指在提出计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3个基本的要素: 应标明货物的明称;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的方法; 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凡包含上述三项基本的因素的订约建议即可构成一项发盘。如该发盘被对方接受,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关于构成一项发盘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的法律要求将合同的主要的条件,如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点以及支付的办法等,都要有完整、明确、肯定的规定,并不得附有任何保留的条件,以便受盘人一旦接受即可签订一项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约》关于发盘内容上的上述规定,只是对构成发盘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我们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 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力的意思。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又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就不能被认为一项发盘。例如,发盘人在其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加注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它保留条件,这样订约的建议不就是发盘,。 发盘的有效期 在通常的情况下,发盘都具体的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时间限制,超过发盘规定时限,发盘人即不受约束,。当盘未具体列明有效期时,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接受才能有效何谓“合理时间”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表示接受为有效,采和函电式成交时,发盘一般都明确的有效期,其规定方法有下列必种: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有效期为5天,或发盘限5天内复采取此类规定方法关于期限的计算,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这个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由发盘人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地是正式的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此外当发盘规定有效期时,还应考虑交易双方营业地点不同产生时差问题。 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明确发盘时生效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在下列两方面; (2)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一项发盘只要送达受盘人时。即发盘生效之后,受盘人才能表示接受; (3)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发盘生效之前,发盘人仍可随时撤回或修改基内容,但撤回通知或更改其内容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收到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如发盘一旦生效,那就不是撤回发盘的问题,而是撤销发盘的问题,发肋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肋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发盘的撤回 发盘生效后,发盘人是否可以撤回发盘或变更其内容,在这个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两在法系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英美法认为,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发盘人在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回发盘或更其内容。而大陆法则认为,发肋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如德国民法规定,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订明发盘人不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发盘人就要受到发盘的约束。 根据《联俣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发盘人发现内容有误或其它原因,想改变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受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 发盘的撤销 关于发盘能否撤销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惩的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在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销,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大陆法国家以此问题的看法,相反,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肋撤销。 为了调和上述两大法系在发肋可否撤销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该《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肋已经生效,便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肋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肋撤销,如一旦受肋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我权撤销发盘。 此外《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发肋都可撤销,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肋,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 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肋人有理由信赖该发肋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幸免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关于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下列几个方面: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肋被发盘人依法撤回或撤销。 被受肋人拒绝或还肋之后,即拒经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餐汇发布禁令等,在此情况下,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霄失行为能力,如得精神病等,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3:29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别是采购项目,也要做到有效磋商,不能缺失有效磋商,交易活动不容易成功。即使是招标投标活动,拍卖活动,也要做到有效磋商,招标文件要高质量。高质量不是要有猫腻。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9-26 13:48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机构):现行管理(运行)体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含招标代理机构)是非政府设立的非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执行(代理)机构,是非垄断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行(办理、代理)机构,从事非政府主导资源(资金)的公共资 .. (2014-09-26 12:27) 
限制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有形手钳制了市场无形手???
这话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当地全年政采项目由社会代理机构做的有95%以上,不信可以在河北政府采购网上查,不光是我们县,我们全市现在基本上也是这种情况,而且政府采购不同于其它普通公共资源,有政策性,公益性,讲究公开、公平、公正,让社会代理去主持公平、公正?明天把法院撤了,让律师事务所审案吧!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4:47
呵呵。漏了标题了:XX省市、县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现状和存在问题。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5:02
监督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制订有效规则,社会代理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一样可以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5:08
XX省市、县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具体负责各类国有资金采购操作(办理、代理)。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5:10
政府采购中心是执行(办理)机构,采购处(科)是监督管理机构,不能交叉。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9-26 15:19
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想基础:
一、认为招投标交易行为如农贸市场的交易一样,于是仿效农贸市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认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于监督管理(就像在农贸市场便于管理买卖双方),招投标当事人就不会腐败了。
三、实际情况呢?地球人都清楚。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9-26 15:58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监督部门能够有效监督,制订有效规则,社会代理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一样可以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014-09-26 15:02) 
现在监管部门和社会代理的关系,你懂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9-26 17:01
什么是 “公共资源”?有没有比较明确的、统一的定义 ?


目前,一般把“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土地招拍挂”和 “产权交易”四大项,列为“公共资源”,有没有依据 ?是不是“公共资源”中分量最大的4钟 ?


还有没有其他的重要项目 ?


比如:国家的矿产属不属于 ? 石油及加工的产品应该不应该算 ??


煤炭的生产和销售,属不属于 “公共资源 ”?


……  ……


再比如,其他的无形资产,像某个电视台的“垂式招标”,是不是利用了 “公共资源 ”?


俺比较糊涂;……


楼主或其他网友能够给解释一下吗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9-26 17:10
人们常说,要有统一的 “监管部门 ”。


什么是“监管部门 ”?什么是 “监”,什么又是 “管”?


如果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比喻成 :“运动员”的话,那么,各种主管部门 比喻成什么 ?


教练 ? 领队 ?裁判 ?


“监管”是不是意味着 “教练员”兼 “裁判”


也请楼主 给予 解惑 !!!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7:5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想基础:
一、认为招投标交易行为如农贸市场的交易一样,于是仿效农贸市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认为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于监督管理(就像在农贸市场便于管理买卖双方),招投标当 .. (2014-09-26 15:19)
把招投标当事人都赶到一个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于监督管理(就像在农贸市场便于管理买卖双方),招投标当事人腐败的难度加大了。但交易活动中必要的、合理的磋商程序取消了,不利于交易合同的执行。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7:59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现在监管部门和社会代理的关系,你懂的!!! (2014-09-26 15:58)
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能因噎废食!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06
当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存在的问题:政府过多的制定了“刚性的交易规则”而缺失真正的采购技术标准,交易活动缺少必要的交易相对人的诚信信息,交易过程没有必要的有效磋商渠道,交易结果可执行性差,满意度在降低。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0
货物的技术特征
(1)货物的分类
1)货物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2)材料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3)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4)建筑设备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5)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6)货物的生产、制造和加工
(2)货物质量基本概念
1)货物质量定义
2)与货物质量基本概念有关的其它基本术语
(3)货物质量的内涵
1)广义货物质量和狭义货物质量
2)从货物质量属性来理解货物质量
3)从用户(消费者)需求来理解货物质量
(4)货物质量的构成
1)从形成环节来看
2)从用户(消费者)的认知角度来看
3)从表现形式来看
4)从有机组成来看
(5)货物质量的技术特性
1)货物质量的技术术语和表示方法
2)货物质量特性参数的试验方法
(6)货物质量的基本要求(基本技术性能要求)
1)使用性能(实用性)
2)安全卫生性
3)寿命
4)可信性
5)经济性
6)审美性(美观舒适性)
7)信息性和可追溯性
(7)决定和影响货物质量的主要因素
1)人的因素
2)生产过程中影响货物质量的因素
3)流通过程中影响货物质量的因素
4)使用过程影响货物质量的因素
(8)典型货物质量的技术性能
1)建筑材料类货物(非流体)的技术性能
2)复杂机电类货物(设备)的技术性能
(9)货物技术规格书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2
(1)货物的分类
1)货物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①广义上的货物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作为商品流通的各种物质资料的总称,也称为物品、产品或商品。货物可以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产品称为生活资料、消费资料或者消费品,各种消费品属于货物,如衣、食、住、用方面的基本消费品。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称为生产资料。许多生产资料属于货物,如建设工程中的各种设备和材料。
狭义上的货物是指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作为商品流通的各种物质资料的总称,本教材介绍的货物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货物。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来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货物的内涵和范围定义是,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政府采购法》对货物的内涵和范围定义是,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对货物的内涵和范围定义,货物包括各种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也包括各种设备。
②货物种类繁多,特征各异,使用性能各不相同,对货物分类,既要考虑分类货物的属性、特性和特征,还要考虑分类货物管理上的需求、要求和习惯。货物分类原则包括科学性、系统性、拓展性、兼容性、实用性原则。货物分类方法包括线分类法和面分类法。线分类法是将确定的货物集合总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志,逐层次地分成若干层级檑木,每个层级又分为若干个类目,排列成一个有层级并逐级展开的货物分类体系。其基本表现形式为大类、中类、小类、细目等。线分类法应用广泛,面分类法多作为线分类法的辅助方法。
③货物分类标志是编制货物分类体系和货物目录的重要依据。按其适用性可分为普遍适用分类标志和局部适用分类标志。普遍适用分类标志是以所有货物种类共有的特征、性质、功能等划分。局部适用分类标志是以部分商货物共有的特征划分,常用的分类标志包括货物用途、原材料、生产加工工艺、主要成分或特殊成分等。例如,把货物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就是按照货物的用途不同进行的分类。
④货物目录(商品目录、商品分类目录)是指在货物分类和编码的基础上,用数码、文字、字母和表格等全面记录和反映货物分类体系的文件形式。也就是说,货物目录是由国际组织、国家、行业或企业依据其任务、服务对象、管理范围,将货物种类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并经过一定批准程序固定下来的货物明细总表。货物目录一般包括货物名称、货物代码(或编号)、货物分类体系三个部分。编制货物目录工作,就是在进行货物分类。只有依据货物分类原则编制的货物目录,才能使货物分类清晰,有利于货物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高效化。货物目录根据其编制的主体、目的、对象、内容的不同,形式也多种多样。
根据货物目录适用范围的不同,货物目录一般可分为国际货物目录、国家货物目录、行业(部门)货物目录及企业货物目录四类。
A.国际货物目录。国际上广泛应用和国际公认的商品目录主要有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Coding System,HS),联合国统计署组织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SITC)、联合国统计署与原欧共体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enter Product Classification,CPC)等。
B.国家货物目录。国家商品目录是指由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编制,在各行业中实行分类统一指导的全国性商目录。例如,我国的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7635—2002)、日本的《商品分类编码》以及美国的《联邦物资编目系统》等都属于此类商品目录。
C.行业(部门)货物目录。行业(部门)商品目录是指由行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为该行业(部门)共同采用的商品目录,如我国海关总署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等。
D.企业货物目录是指由商品生产、储运、批发、零售和服务性企业自行编制的,通常仅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商品目录。
上述货物日录虽然使用范围不同,但也存在紧密联系。例如,国家商品目录应充分考虑与国际商品目录的协调和衔接,以便商品信息的交流和处理,也有利于商品的国际流通。同样,行业(部门)商品目录及企业商品目录的编制也必须符合国家商品目录的分类原则和指导思想,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部门)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商品目录应相对稳定,以便各类商品信息具有可比性,有利于协调商品流通工作。但商品目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予以适时调整和修订,以便使商品目录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将在“3)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概念、定义和分类”中详细介绍几个重要的商品分类编码标准,并结合各相关商品分类编码标准,对设备进行分类。
2)材料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狭义上的材料是指人类用于生产机器、构件、器件和其他产品的各种物质资料的总称。材料是物质,属于货物的一类,但不是所有物质都可以称为材料。材料除了具有重要性和普遍性以外,还具有多样性。
由于材料多种多样,分类方法也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从物理化学属性来分,可分为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和不同类型材料所组成的复合材料。从应用领域来分,又分为电子材料、航空航天材料、核材料、建筑材料、能源材料、生物材料等。
建筑材料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水泥、砂、石、木材、金属、沥青、合成树脂、塑料等。在建筑材料分类中,从使用性能及用途来分,可将材料分为结构材料及功能材料两大类。结构材料是以力学性能为基础,以制造受力构件所用的材料,它具有较好的力学性能(比如强度、韧性及高温性能等等)、可用作结构件,如水泥制品、建筑陶瓷、建筑玻璃、石棉水泥制品、石膏板、玻纤/环氧树脂、碳/酚醛树脂、精细陶瓷结构材料、云母陶瓷、云母塑料等。结构材料对物理或化学性能也有一定要求,如光泽、热导率、抗辐照、抗腐蚀、抗氧化等。
功能材料则主要是利用物质的独特物理、化学性质或生物功能等而形成的一类材料,有特殊的电、磁、热、光等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的材料则可以统称为功能材料,一种材料往往既是结构材料又是功能材料,如铁、铜、铝等。无论是结构材料,还是功能材料,其细分内容均十分繁杂,几乎可包含各个方面的用途。严格地说,结构材料也是一类功能材料,是属于力学功能型的一个大类。
3)设备和机械设备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广义上设备通常是指可供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并在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生产资料和物质资料的总称,设备也称为装备。
狭义上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如车辆、机械、机器、仪器仪表、器具、量具、衡器。设备通常指狭义上设备。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5
②《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7635-2002)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简称CPC)是一种具有国际可比性的产品通用目录总体结构框架,也是各种有关国际经济分类的核心.现已成为协调各种国际经济分类的一个重要工具。CPC作为新的分类体系,包括了国内、国际交易的产品和经济活动产出的各种产品以及非生产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囊括了商品、服务和资产等全部可运输和不可运输的产品分类编码。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建议各国在CPC的基础上,制定出适用于自己本国的产品分类标准体系,《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7635-2002)是根据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上述建议编制的。CPC可运输部分的分类编码体系为层次结构,由五层五位代码组成:第一层有5个大部类,第二层有39个部类,第三层有185个大类,第四层有715个中类,第五层有538个小类,共列入1482个类目。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 7635-2002)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即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和第2部分:不可运输产品。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是一项大型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的修订和颁布,对提高产品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国际可比性、建立产品数据库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资产的现代化管理和监督及物资仓储和流通领域的信息化、推动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及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实现电子商务以及调整落实国家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由五大部类组成:0大部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中药。1大部类包括矿和矿物;电力、可燃气和水。2大部类包括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3大部类包括除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外的其他可运输物品。4大部类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本部分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简称CPC)1998年1.0版的第1部分相对应,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代码结构的前五层与CPC相同,其内容采用了CPC可运输产品的全部类目和代码(代码447“武器和弹药及其零件”除外),与CPC对应。
4大部类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其中第二层中的“43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44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45办公、会计和计算机械”、“46电气机械和器材”、“47广播、电视和通信设备等电子产品”、“48医疗器械;精密和光学等仪器仪表及其元器件和器材;计量标准器具与标准物质;钟表”和“49交通运输设备”都属于设备类产品。4大部类产品分类代码表示例如下。
4大部类产品分类代码表示例
代码    产品名称
4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
41    主要金属材料
42    除机械设备外的金属制品
43    通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431    发动机和涡轮机及其零件
432    泵、压缩机、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各种阀门及其零件
433    轴承、齿轮、啮合和驱动元件及其零件
434    烘箱和炉用燃烧器及其零件
435    升降、搬运和仓库设备及其零件
436    真空应用设备、真空系统附件
439    其他通用机械及其零件
44    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44l    农、林、牧、渔业机械及其零件
442    机床及其零件和附件
443    冶金机械和金属制品加工机械及其零件
444    采矿、采石、土方等工程建设机械及其零件
445    粮油等食品、饮料和烟草加工机器及其零件;制药机械设备
446    纺织、服装、毛皮和皮革、鞋靴制作和鞋靴修理机器、制笔机械、竹藤棕草制品加工等生产机械及其零件和日用化工设备
448    家用器械及其零件;电工专用设备;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449    其他专用机械设备及其零件
45    办公、会计和计算机械
451    办公和会计机械及其零件和附件
452    计算机械及其零件和附件
46    电气机械和器材
46l    电动机、发电机、发电成套设备和变压器等及其零件
462    配电和控制设备及其零件
463    绝缘电线和电缆;光缆
464    蓄电池、原电池、原电池组和其他电池及其零件
465    白炽灯泡或放电灯、弧光灯及其附件;照明设备及其附件
469    其他电气没备及其零件
47    广播、电视和通信设备等电子产品
471    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及其零件
472    广播和电视的制作、播出、发射和传输覆盖设备及有线电话、电报和传真用的设备;有关的零件和附件
473    广播和电视接收设备;录音和录像及重放设备;传声器、扬声器、放大器等;无线电话、电报接收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474    4721至4733和4822类物品的零件;广播电视配套设备及维修备件
475    声像录制和磁带等媒体
476    磁(纹)卡和集成电路卡
48    医疗器械;精密和光学等仪器仪表及其元器件和器材;计量标准器具与标准物质;钟表
481    医疗器械
482    分析、测量、检查、试验、导航和其他用途的仪器和装置;工业过程控制设备;零件和附件
483    光学仪器和摄影设备及其专用零件和附件
484    钟表及其零件
485    专用仪器仪表
486    仪器仪表元器件;仪器仪表用结构装置
49    交通运输设备
491    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和附件
492    汽车的车身(车身总成);挂车、汽车列车等及其零部件和附件
493    船舶及其设备、装置及航海保障设施
494    游艇和赛艇;划艇和独木舟
495    轨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
496    航空器、航天器和运载火箭及其零部件
499    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

③《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
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该标准按固定资产的基本属性分类,适当兼顾行业管理的需要。标准采用4层7位数字代码表示,即ו×ו×ו××。第1位表示门类;第2、3位表示大类;第4、5位表示中类;第6、7位表示小类。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根据设备的基本属性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分类,设备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2个门类。以通用设备为例,通用设备又分为“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12个大类,每大类设备又可分为若干个中类设备,每中类设备又可分为若干个小类设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的有关大类设备代码表见下表。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代码表
代码    名称
2、通用设备
201    00    00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02    00    00    办公设备
203    00    00    车辆
204    00    00    图书档案设备
210    00    00    机械设备
220    00    00    电气设备
230    00    00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231    00    00    通信设备
232    00    00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240    00    00    仪器仪表
241    00    00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242    00    00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3、专用设备
301    00    00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302    00    0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303    00    00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304    00    00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305    00    00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306    00    00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307    00    00    核工业专用设备
308    00    00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310    00    00    工程机械
311    00    00    农业和林业机械
313    00    00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314    00    00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315    00    00    饮料加工设备
316    00    00    烟草加工设备
317    00    00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318    00    00    纺织设备
319    00    00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320    00    00    造纸和印刷机械
321    00    00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322    00    00    医疗设备
323    00    0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324    00    00    安全生产设备
325    00    00    邮政专用设备
326    00    0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327    00    00    公安专用设备
328    00    00    水工机械
339    00    00    殡葬设备及用品
350    00    00    铁路运输设备
351    00    00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352    00    00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360    00    00    专用仪器仪表
370    00    00    文艺设备
371    00    00    文艺设备
372    00    00    体育设备
303    00    00    娱乐设备
④机械设备。最典型的设备是机械设备。一般情况下,机械设备由动力部分(装置)、变速和传动部分(机构、装置)、执行和工作部分(机构、装置)、控制部分(系统)、安全防护部分(装置)、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和助支承装置等部分组成,其中动力部分、变速和传动部分、执行和工作部分、控制部分是机械设备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动力部分是机械设备的动力来源,可采用人力、畜力、水力、风力、热力、电力等作为动力源。常用的动力部分有电动机、内燃机等。变速和传动部分传动机构是用来将动力部分和执行和工作部分联系起来,传递运动和力(力矩),或改变运动形式的机构。一般情况是将动力部分的高转速、小扭矩,转换成执行和工作部分需要的较低速度和较大的力(力矩)。常见的机械变速和传动部分有齿轮传动、带传动、链传动、曲柄连杆机构等,有时也采用液压或电力传动系统。变速和传动部分包括除执行和工作部分之外的绝大部分可运动零部件。机械设备不同,变速和传动部分可以相同或类似,变速和传动部分是各种不同机械色后备具有共性的部分。执行和工作部分是通过刀具或其他器具与物料的相对运动或直接作用来改变物料的形状、尺寸、状态或位置的机构。机械设备的应用目的主要是通过执行和工作部分来实现,机械设备种类不同,其执行和工作部分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就不同。执行和工作部分是一台机械设备区别于另一台机械设备的最有特性的部分。控制部分是用来操纵机械涉笔的启动、制动、换向、调速等运动,控制机械设备的压力、温度、速度等工作状态的机构系统,它包括各种操纵器和显示器。人通过操纵器来控制机械设备;显示器可以把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适时反馈给人,以便及时、准确地控制和调整机械的状态,以保证作业任务的顺利进行并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操纵系统是人机接口处,安全人机学要求在这里得到集中体现。支承装置是用来连接、支承机械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承受工作外载荷和整个机械重量的装置。它是机械设备的基础部分,分固定式和移动式两类。固定式与地基相连(如机床的基座、床身、导轨、立柱等);移动式可带动整个机械涉笔相对地面运动(如可移动机械的金属结构、机架等)。支承装置的变形、振动和稳定性不仅影响加工质量,还直接关系到作业的安全。
机构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构件通过活动联接形成的构件系统。机构执行机械运动,各构件以运动副相连,完成一定的相对运动,机构起着传递、转换运动或实现某种特定的运动的作用。机器是由各种机构所组成,用以变换或传递能量,物料或信息。机械设备(机械)是机器和机构的总称。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6
4)建筑设备的概念、定义和分类
①建筑设备的概念。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是高等教育的一个学科专业,从该学科专业角度,广义上建筑设备就是在建筑物内为满足用户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需要而提供整套服务的各种设备(设备系统)和设施的总称,是多种工程技术门类的组合。它包括建筑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燃气、消防、电梯、电力、照明、通信信息、安全防范和建筑智能化等设备系统。在实际应用中,我们把建筑设备称之为建筑设备工程。这里给出的建筑设备定义和《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关于建筑设备定义基本一致。《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仅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因此该标准中的建筑设备和材料广义上通称为建筑设备,该标准中的建筑设备是指狭义上的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的作用主要是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使用价值;提供方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必要的娱乐条件;保证信息畅通;保证建筑内的人员安全等。
②建筑设备分类。现代建筑设备种类繁多,内容广泛,按其作用可分为改善环境的设备(如调节空气温度和湿度的空调设备等)、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的设备(如给水设备、排水设备、电话、照明、电视和电梯等)、增强居住安全的设备(如消防报警、防盗、抗震设备等)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设备(如计算机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等。按专业划分,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专业设备、暖通空调专业设备、建筑电气专业设备和机械工程专业设备等等。我们从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学科专业的角度对广义上建筑设备进行分类,其对建筑设备分类的划分和《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设备和建筑设备的分类标准不尽一致,要注意区别。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8
5)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设备和材料给出了相关术语定义及设备材料划分原则。该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在工程计价活动中设备材料的划分,以及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和计算。设备材料划分是建设工程计价的基础,在编制工程造价有关文件时,应依据本标准的规定,对属于设备范畴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设备购置费,对属于材料范畴的相关费用应按专业分类分别列入建筑工程费或安装工程费。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涉及设备材料划分时,除应遵循该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①设备和材料相关术语定义
A.设备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
B.建筑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
③工艺设备是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服务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工艺设备可以理解为生产设备。建设工程中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统称为永久设备。
④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标准设备是指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行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也称为通用设备、定型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行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特别制造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⑤工艺性主要材料是指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工程项目中作为工艺或装置的主要材料,如:长输管道、长输电缆、长输光纤电缆,以及达到规定规模、压力、材质要求的阀门、器具等。
⑥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②设备材料划分原则
在划分设备与材料时,应根据其供货范围,特性等情况,以及《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设备、材料的定义分别确定,不应仅依据物品(货物)的品名而划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范围或成套范围的某些设备,应以制造厂(商)的文件及供货范围为准。凡是设备制造厂(商)的文件上列出的清单项目,且实际供应的,应属于设备范围。设备应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工艺设备和建筑设备;应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所指的设备除包括建筑设备、工艺设备外,还包括工艺性主要材料。
设备的范围除应包括设备本体外,一般还应包括随设备购置的配件、备件等;依附于设备或与设备成套的管、线、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制造厂配套供货的梯子、平台、栏杆、防护罩等;为设备检验、维修、保养、计量等要求随设备供货的专用设备、器具、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并随设备订货的油类、化学药品、填料等材料。
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共用的建筑设备应纳入工艺设备。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的有关规定,仍难以区分设备或材料的,凡非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设备,部分非现场制作而进行现场组装的应界定为设备,采购定型产品现场制作的可界定为材料。
③设备材料划分分类
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以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为例,对通用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作简要介绍。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的类别应分为: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静置设备及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工程,管道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给排水及燃气、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
通用设备安装工程设备材料划分应执行表下表的具体规定。---------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19
2)与货物质量基本概念有关的其它基本术语
①货物性质是指货物的本质。
②货物特性指货物所特有的性质,是“可区分的特征”。特性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性质,货物的固有特性与赋予特性是相对的,某些货物的赋予特性可能是另一些货物的固有特性。固有特性就是指中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特性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
③货物特点指货物具有的独特的地方。
④货物特征指可以作为货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
⑤货物属性是指货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
通过比较,“特性”专指内在的特殊性质,一般指货物的性能、性质,如石棉的特性是不易燃烧。“特点”可指货物的性质或内容,也指形式或外表,也可指抽象的或具体的,如石油有易燃又不留灰烬的特点,“特征”多指货物具体的,特别是外表的或形式上的,如大而凸出的蛙眼是青蛙的特征,指抽象事物较少,如时代的特征。本教材中,对“特性”、“特点”、“特征”和“属性”不做严格区分,也对“技术特性”、“技术特点”、“技术特征”和“技术属性”不做严格区分。
⑥货物功能即功效、作用,是货物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凡是满足需求的任何一种属性都属于功能的范畴。满足现实需求的属性是功能,而满足潜在需求的属性也是功能。功能作为满足需求的属性便带有客观物质性和主观精神性两方面,称为功能的二重性。
⑦货物性能是指货物所具有的性质、特性、功能和能力。日常所说的货物性能一般是指货物的技术性能,包括货物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其它技术性能。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21
①货物质量普通表示方法如下:
A.质量功能。质量功能即功效、作用,是货物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它体现货物的使用价值,是货物有用性的表征,有的货物具有单一功能,有的货物具有多功能。
B.质量特性。货物质量特性是货物所特有的性质,用以区别货物的根本属性。用可以度量的技术经济语言表现的质量要求就是质量特性。质量特性是可定量的质量要求。货物质量特性又称为货物质量技术特性。测量或测定质量特性所得到的数值,称为质量特性值。质量特性值又称为质量技术参数值或技术参数值。例如,“动力性”是汽车发动机的质量特性之一,动力性可分解为最大功率,最大扭矩等具体可测的特性,这样抽象的质量就作为质量特性被表现出来。
一般来说,表示每种货物的质量,不止用一种质量特性,常常要用几种、十几种,甚至几十种或更多,货物各种质量特性的总和构成货物的质量特性。每种质量特性对货物质量都有一定的贡献,但其重要程度却不相同,而且因客户、用途不同会发生变化。按重要程度划分,货物的质量特性包括主要特性、次要特性和代用质量特性。主要货物的质量特性都在产品说明书中,按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的权重分项给出。
C.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又称为质量目标,是指预期或期望的质量性能(不限于技术性能)应该达到的目标、水平、能力、规格、标准。通常质量指标特指重要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的期望值,一般用数据表示。质量指标的内涵就是从众多质量性能要求中选择出若干关键的有代表性的质量性能要求,并对这些质量性能要求或特性值(参数值)提出目标要求。对质量性能要求、质量特性值、质量参数值的统一规定形成了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货物的质量指标可以理解为货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货物的质量指标可以理解为货物质量特性、货物性能、货物技术参数、货物技术特性、货物技术性能。
D.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说明)。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说明)泛指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或技术条件,是质量功能、质量特性、质量性能和质量标准的综合。技术规格也称为技术规范、技术条件。
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规范。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规范性文件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对货物质量功能、质量特性、质量指标和其它技术要求的综合要求就形成了货物质量的基本要求(也称为基本技术性能要求)。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25
(8)货物技术规格书
货物技术规格书(货物技术规格书)泛指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或条件,是质量功能、质量特性、质量性能和质量标准的综合。
为了能够充分、准确地描述、表示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需求),复杂机电类货物招标文件应编制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用文字、数字、图形、图表、图纸等形式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性能要求,诸如货物的供货与服务范围、形状、尺寸、结构、成分、生产(工作)能力、精度、相关工艺规范、运行(工作)技术参数、试验方法、其它技术性能要求等。技术规格也称为称技术规范、技术规格书和技术规范书。技术规格一般由招标人编写。招标人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也可聘请专业机构编写技术规格。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规格是密切相关的,商务部分与技术规格部分编制人员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两个部分的“供货与服务范围内容”要一致。一般货物技术规格的内容可以比较简单,大型机电成套设备类货物的技术规格就非常复杂,下面以汽轮发电机(60MW)技术规范书做简单说明。[例4]:汽轮发电机(60MW)技术规范书(技术协议书)
一、总则(略)
二、技术规范
二、技术规范
2.1 汽轮发电机组
2.1.1 额定容量:70.588MVA
2.1.2  额定功率: 60MW(保证值)
2.1.3  最大连续功率:66MW(保证值)
2.1.4 额定功率因数 :0.85(滞后)
2.1.5 额定电压:10.5KV
2.1.6 额定转速:3000r/min
2.1.7 额定频率:50HZ
2.1.8 冷却方式:空冷
2.1.9 励磁方式:自并静止励磁
2.1.10 相数:3
2.1.11 极数:2
2.1.12 定子线圈接法:Y
2.1.13 额定效率(计算值):98.53%
2.1.14 发电机定转子绝缘等级:F级绝缘
2.1.15短路比(保证值):0.6
2.1.16承担负序能力:12/In≤8%  (12/In)2t≤10S
2.1.17噪声≤92分贝(距机壳1米处,高度为1.2米,额定功率时)
2.1.18定子出线端数自     6个
2.1.19中性点接地方式     不接地方式
2.2  发电机技术说明
2.2.1选用世界先进成熟产品,并保证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30年。
2.2.2 所供应的设备及附件能保证在主控室中控制和监视整个汽轮发电机系统。
2.2.3 所有设备都在装运前组装好并做过试验,只有在装运中由于尺寸或重量的限制,不能装运整个组件时,才可组件拆零。
2.2.4 同步发电机及附属设备与汽轮机最大连续输出功率相匹配,并满足规范书中所列的规范和标准机构规定的要求。
2.2.5 该发电机是一高效,全封闭,三相,同步,60MW级汽轮发电机。定子绕组及铁芯均采用空气冷却,转子采用空内冷方式。
2.2.6 额定值
发电机与汽轮机最大输出功率(功率因数0.85)相匹配,发电机运行在50Hz(3000r/min)。发电机能在额定的功率因数0.85(滞后)到功率因数为0.95~0.9(超前)之间发出额定的70.588MVA。
2.2.7冷  却
发电机冷却系统能保证在正常和异常工况下将转子和定子绕组最热点温度控制在B级绝缘规定的限值以下。
2.2.8异常工况
发电机绕组能承受由于短路、系统暂态和超速情况下引起的短时热和机械应力。
发电机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此):
a--热平衡电流
(1) 定  子
发电机定子能从额定功率输出工况下的稳定温度起在130%额定电流下运行至少一分钟。
(2) 转  子
发电机励磁绕组能从额定工况稳定温度起,在励磁电压为125%额定值下运行至少一分钟。
b--热不平衡电流
发电机能不受损地承受机端不平衡故障发热影响,包括励磁电流和定子电流直流成分的衰减效应,时间可长达120s,发电机负序电流I2和时间t的乘积(I22×t)大于或等于10,负序电流的数值用标么值表示,时间单位为s。
当三相负荷不对称时,每相电流均不超过额定定子电流(IN),且负序电流分量(I2)与额定定子电流(IN)之比(I2/IN)不低于《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的标准规定。发生不对称故障时,故障运行最大的(I2/IN)2和时间t秒的乘积也不低于《透平型同步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的标准规定。发电机能连续运行而不损坏。
c--机组能作电动机用,持续时间不小于60s。
d--发电机能承受由于单相重合永久故障引起的扭矩。
e--机组的频率特性能符合下表中所列的要求。
频  率(HZ)    允许运行时间累计(min)    每次(s)
51.5    >30    >30
51.0    >180    >180
48.5~50.5    带额定容量连续运行   
48.0    >300    >300
47.5    >60    >60
47.0    >10    >10
f--为防止有害轴电流,发电机轴承座采用绝缘结构,转子汽端装设接地碳刷使之良好接地。
发电机具有一定短时过负荷能力,能承受1.5倍的额定定子电流历时30s,而不发生有害变形及接头开焊等情况。发电机允许过电流时间与过电流倍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I2-1)t=37.5s
2.3  发电机旋转方向:由汽轮机向发电机端看为顺时针方向。
2.4  发电机定子出线端子相序排列的要求,待设计联络会确定。
2.5热工测量、保护和控制
2.5.1 总则
发电机本体的检测仪表(含一次元件)装设位置及数量满足发电机监视和控制的要求,所有检测仪表(含一次元件)和就地温度计均由卖方提供。
(1)卖方在设计发电机设备及其系统时,考虑各种工况下的安全及合理的运行操作方式,卖方与买方积极配合,提供足够的资料以说明对发电机的控制要求、控制方式及联锁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数据。还提供详细的热力系统运行参数(包括发电机运行参数的报警值和保护动作值),测点布置及具体的布置位置。(包括试验测点)
(2)随本体供应的检测元件、仪表及控制设备选用通用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没有国家通用产品可选时,将成套供应经实践证明质量可靠、性能指标符合工艺要求的产品。无论什么情况下,均不允许配供含水银等有毒物质的仪表以及国家宣布淘汰的产品。
(3)除另有协议外,卖方成套供应在机组启停与运行中用于安全监视和经济运行所需的本体范围内的仪表、取源部件、检测元件(包括传感器)以及与检测元件或传感器相连的特殊仪表等。
(4)所有进DCS系统的仪表及元件、传感器和控制装置必须满足与DCS系统相连接的条件。卖方负责提供DCS所需的发电机及其附属系统正常运行参数的监视、控制、报警和联锁信号。
(5)卖方负责成套提供发电机及其等附属系统所需的完整仪表和控制设备。
2.5.2热工检测
(1)需要装设流量测量装置的管道内径不小于50mm。
(2)卖方提供机组性能验收试验的测点及检测元件。
(3)本体范围内的传感器、检测元件应引至安装在发电机本体上的厂供接线盒,并采用屏蔽电缆。接线盒的位置应便于安装和维护。接线盒内的端子数应满足用户需要。各传感器、检测元件的接线端子在接线盒内应独立设置,不应有公共接线端子。
(4)热电阻采用Pt100分度铠装双支热电阻,三线制。
(5)配套供应的特殊远传仪表采用4~20mA DC标准信号,精度不低于0.5级。
(6)对配套供应的检测的定位及安装方法设计用图纸,并配供其安装附件、支撑件、连接件、至本体的导压管、阀门、本体接线盒及一次元件的导线。
(7)对发电机各部位测温元件的要求(测温电阻选用PT100)。
(a)发电机端部采取良好的屏蔽,端盖和定子机壳上无过热点,不需埋设热电阻。
(b)发电机汽励两端各装一支温度计(要求即能现场显示又带有远传信号),发电机中部热风区各装设一只近地及远传温度计。
(c)各轴承出油管上,均应装设测量油温的温度计,并在出油管上设有视察窗和测温插座。在各轴瓦上还应安装遥测温度和极限信号的设施。
(d)在定子铁芯埋置6个热电阻。
(e)在定子每相槽内上、下层线圈之间埋设热电阻2个。
(f)在气体冷却器进、出风处各安装二支热电阻,就地温度计采用双金属温度计。
发电机制造厂确保每个测温元件可靠、稳定且保证在交货时全部完好。
(8)除了卖方为机组的安全考虑设置的检测和控制用的取样点外,卖方还应设置买方为了监视、调节、保护等需要的取样点。
(9)卖方应与DCS微机保护供货商配合,实现AVR与DCS通讯。
(10)对汽轮机厂配套的汽轮发电机组测振等TSI装置,卖方负责发电机的安装接口。
(11)发电机轴承排油温度不超过65℃,轴瓦金属最高温度不超过80℃。在高温下运行不产生铅锡共晶。
(12)发电机定子、转子等各个温度及温升的限值,符合国标的规定。
2.6  冷却系统技术要求
采用空冷方式。空冷器由卖方提供,空冷器管材为HAL77-2A,铝黄铜管。冷却器容量必须满足4.7.6所阐述的各种工况。冷却水为地下微咸水,微咸水指标见附表。要求空冷器具有耐腐蚀性能。空冷器管板、阀门及其它与微咸水接触的部位考虑好抗腐蚀。
2.7  发电机结构特点
2.7.1  振  动
发电机轴系自然扭振频率应躲开工频及二倍工频,卖方提供机组自然扭振频率及振型。发电机在44~56赫和88~112赫频率范围之间不允许发生共振。定子铁芯和绕组最大允许振动不超过0.025 mm峰值/峰值。发电机的临界速度远离额定速度。
2.7.2  定子外壳
空冷发电机定子机壳、端盖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避免产生共振。
2.7.3  定子铁芯
发电机定子铁芯设计工艺保证铁芯各部位温度均在120℃以下。发电机定子铁芯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小100Hz的振动影响,同时还要降低铁芯端部的损耗。
铁芯迭片为冷轧钢或热轧钢,迭片间涂有F级绝缘漆。
2.7.4  定子线圈
定子线圈的绝缘材料为F级材料,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短路热稳定能力,以防止线圈弯曲变形、碰撞、位移和磨损。
2.7.5  定子出线
定子引出线的对地绝缘均按额定电压设计、出线与本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定子引出线母排连接处需镀银处理。
出线端子位置及排序要在生产前得到设计院书面文件的确认。并与该文件保持一致。
2.7.6  转  子
转子能承受120%超速试验2分钟无任何变形。
汽轮机与转子之间的联轴器以及联结方式,由发电机制造厂向汽轮机制造厂提供参数资料,由汽轮机制造厂制造, 发电机制造厂自行安装。
卖方提供抽转子的专用工具。
转轴为一点可靠接地。
2.7.7  转子线圈
转子线圈的绝缘材料采用优质绝缘材料,并提供防潮和防老化措施。
转子线圈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短时热稳定能力,防止线圈弯曲、变形、位移、碰撞和磨损。
2.7.8  转子风扇
转子风扇为桨式风扇。
2.7.9  轴  承
发电机的轴承为带有水平开口的椭圆轴承,轴承座与基础分开,每个轴承应分别鉴定,保证能互换。
轴承具有严格的密封性能。
发电机采用轴承内置双绝缘,有效防止由于正常励磁引起的磁路不平衡或者由于特殊故障引起磁路不平衡而出现的轴电压轴电流效应。
轴承油出口温度不高于65℃,轴瓦温度不高于80℃。
2.7.10  专用工具和备件
卖方提供全部专用工具与设备以满足业主的安装、维修的要求,如(但不限于)专用吊环、支架等。
2.7.11  设备标志
每台组装的设备都有一块永久性附贴的防锈铭牌,它的字迹清晰可读,并位于容易看到的地方。铭牌提供有关设备的所有必要的资料,至少必须包括下列内容:制造厂商的名称、设备型号、系列号、工厂出品编号、接线法、出品日期。任何特殊的维修指南也表示在这上面或其它合适的地方。
2.8  励磁系统
2.8.1励磁方式:发电机的励磁方式为静止励磁系统。并应装有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2.8.2当发电机的励磁电压和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励磁电流和电压的    1.1倍时,励磁系统工作应保证长期连续的、自动的和没有死区。
2.8.3励磁系统应具有短时过载能力,强励倍数应不小于2,允许强励时间不小于20秒。
2.8.4励磁系统响应比(V)即电压上升速度,不低于2倍/秒。当为高起始响应,其响应时间上升值不大于0.1秒,下降值不大于0.15秒。要求在0.1秒内励磁电压增长值达到顶值电压和额定电压差值的95%(折算到0.5秒的平均励磁电压上升率为3.58倍/秒)。
2.8.5发电机电压控制精度:从空载到满载电压变化,应不大于0.5~1.0%的额定电压,励磁控制系统暂态增益应不少于25倍。
2.8.6阶跃响应
在空载额定电压下,当电压给定阶跃响应为±10%时,发电机电压超调量不大于阶跃量的30%,振荡次数不超过3次,发电机定子电压的调整时间不超过5秒。
发电机零起升压时,自动电压调节器应保证定子电压的超调量不超过额定值的10%,调节时间不大于10秒,电压振荡次数不大于3次。
2.8.7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应保证发电机空载电压整定范围为额定值的70%~110%。手动调整励磁装置应保证发电机励磁电压调节范围为空载励磁电流的20%至额定励磁电流的110%。发电机空载运行状态下,自动和手动调整励磁装置的给定电压变化每秒不大于发电机额定电压的1%,不小于0.3%。在调压范围内应保证稳定地平滑调节。
2.8.8发电机转子回路应装设简单可靠的过电压保护,其动作电压的分散性不大于±10%,励磁装置的硅元件或可控硅元件以及其他设备应能承受直流侧短路故障、发电机滑极、异步运行等工况而不损坏。
2.8.9 发电机励磁回路中,应装设简单可靠的自动灭磁装置,采用逆变或开关灭磁两种方式。
2.8.10  励磁变压器应采用F级绝缘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一次侧冲击耐压不低于75kV,工频耐压(一分钟)不低于25kV,变压器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1。励磁变压器的一次绕组及二次绕组间应有静电屏蔽及装设必要的保护及监视装置。励磁变压器应方便与发电机接口,励磁变的进出线方式待设计联络会确定。
2.8.11励磁系统应配置可控硅整流装置,可控硅整流装置具有必要的备用容量。功率整流装置的并联支路数等于或大于4时,如有一支路退出运行应能保证强励电流;两支路退出运行时,应能提供发电机额定工况下所需的励磁电流,此时可限制发电机强励,并给出信号。并应设置可控硅元件的保护装置及检测装置。整流装置并、串联元件间应有均流及均压措施,整流元件的均压系数应不低于0.9,均流系数不低于0.85。
2.8.12 起励回路应满足发电机电压大于20%额定电压的要求。
2.8.13电压频率特性,当发电机空载频率变化±1%时,其端电压变化应不大于0.25%额定值。
在发电机空载运行状态下,自动励磁调节器的调压速度,应不大于1%额定电压/每秒;不小于0.3%额定电压/每秒。
2.8.14 励磁系统在发电机近端发生对称或不对称短路时保证正确工作。
2.8.15 励磁系统设备能经受发电机任何故障和非正常运行冲击而不损坏。
2.8.16 励磁调节器(AVR)采用数字型,为有运行业绩的设备,其性能应可靠,并具有微调节和提高发电机暂态稳定的特性。放大倍数,时间常数,参考电压,反馈信号量等应有明确的位置指示。励磁调节器还应设有过励磁限制;过励磁保护;电压/频率比率限制;低励磁限制。并留有与DCS的接口,型式待定。由励磁系统故障造成的发电机强迫停机率不大于0.1%,停机次数不大于0.25次/年。装置具有抗干扰性(以高频保护为标准)。
2.8.17为了保证电压调节器(AVR)的可靠工作,AVR为双通道系统,一个通道为运行通道,正常工作,另一通道为备用通道,能自动跟踪、自动切换。正常运行时,双通道系统是自动闭环并列运行的,共同承担负荷,若其中一通道发生故障而退出运行时,备用通道可满足包括强励在内的所有工况要求,同时还设有独立的手动励磁单元作为备用,手动励磁单元应具有远方调整和自动跟踪功能;自动跟踪要有上、下限值;当自动回路故障时能自动切换到手动,手动励磁单元也可作励磁装置、发变组试验之用,包括发电机的零起升压之用。
2.8.18采用风冷的AVR装置应能在-10℃,+50℃的环境温度下连续运行,也能在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的平均最低温度为25℃的环境下连续运行
2.8.19 AVR装置中应具有电压、无功功率、功率因数自动调节单元。
2.8.20励磁系统装设表计应符合DL/T5136-200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定》。
2.8.21 为保证励磁系统装置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所必须的信号、保护及相关接口装置由卖方提供。
2.9  其他
2.9.1发电机在下列情况下应保证额定出力:
    空气冷却器冷却水温度为33℃时,发电机的额定出力为减去励磁功率后的净出力。
2.9.2转子超速:120%额定转速,发电机转子能承受时间为2分钟。
2.9.3辅助系统电动机与控制回路
2.9.3.1所有控制回路、开关和线圈、报警系统的额定电压为直流220伏,直流电压的变动范围为178~242伏。
2.9.3.2直流电动机额定电压为直流220伏,电压变动范围为192.5~247.5伏。
2.9.3.3发电机附属系统若需增加110伏单相交流,其110伏单相交流变压器由卖方供货。若需增加110伏直流,亦由卖方自行解决。
2.9.3.4电动机的防护结构应按规程选用防爆式或全封闭式。
3.应满足的技术标准
卖方在采用设计制造标准和规范方面采用下列规则,在标准、图纸、质量记录、和操作手册上均采用国际单位(SI);设备铭牌按制造厂标准;制造标准和规范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则上可采用国家和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所采用的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并可在设计、制造上优先采用已获准采用的国际先进标准。这些标准应符合或高于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国标GB755-87《旋转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国标GB/T1029-93《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国标GB/T7064-1996《汽轮发电机通用技术条件》
国标GB7402.2  发电机技术要求
4.供货范围
本供货范围为1台60MW汽轮发电机本体;空气冷却器系统;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特别说明除外)。其它具体内容(略)。
5.图纸、资料(略)
6.试验(略)
7.质量保证及服务(略)
8.包装运输和标志(略)
10.保证值及性能验收试验(略)
11.监造(略)
12.附表(略)
表1、发电机技术数据表(略)
表2、励磁系统配置表(略)
表3、发电机及励磁系统检查与试验项目(略)
13.产品说明(略)
14.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略)
15.售后服务承诺(略)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6 18:40
这些知识应该是货物采购活动中最底层的工作,而现实中最缺少干底层的人-------------社会浮躁---------都偏爱制定程序---------死胡同------------没底层做基础,就没有高大上的成果。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9-27 09:02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能因噎废食! (2014-09-26 17:59) 
招投标领域的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与市场上其它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单位的关系不同,招投标领域代理机构活儿是从监管部门拿的,所以拿到活儿后怎么做他们是必须服从于监管部门,所以还是一种管采不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本质上是就是有问题的,不是什么因噎废食!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9-28 14:40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招投标领域的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与市场上其它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单位的关系不同,招投标领域代理机构活儿是从监管部门拿的,所以拿到活儿后怎么做他们是必须服从于监管部门,所以还是一种管采不分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本质上是就是有问题的,不是什么因噎废食! (2014-09-27 09:0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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