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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28 09:56
标题: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朝财采购〔2014〕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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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朝阳区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4年8月25日
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北京市财政局CA认证的,从事朝阳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代理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代理机构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业务必须通过北京市财政局CA认证,并在区采购办登记备案列入系统名录。代理机构系统名录在朝阳区政府采购网公示。
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表》(附件1);
(二)通过北京市财政局CA认证的证明;
(三)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资质、培训合格证书和简历;
(七)《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业务专职人员登记表》(附件2);
(八)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九)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备案:
(一)未通过北京市财政局CA认证的。
(二)被区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备案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第七条 已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及时变更备案:
(一)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发生变更、注销的;
(二)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发生变动的;
(四)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发生变动的。
第八条 经区采购办考核或检查,已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单独进入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名录,在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擅自代理未经区财政局依法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三)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无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证明的。
(四)不按本办法答复质疑形成政府采购投诉的。
(五)不按本办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内三次被责令改正的。
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一并将公告和相关情况上报北京市财政局,从代理机构系统名录中剔除。
第九条 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代理机构系统名录中自行选取,经双方商定后必须签订《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在签订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采购办备案,于采购人在朝阳区财政综合业务系统中登记《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附件4)后,经过朝阳区政府采购网接受代理业务。
《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中“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一栏需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在打印的《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上签字。属于授权人签字情形的需有《法人代表授权书》,此授权书随《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作为项目档案材料存档,并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同时报送区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代理机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受理政府采购业务,严禁以其他机构的代理资格或者招标资质受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利用自己的资格受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以下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
(一)无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证明的项目。
(二)无法定审批、核准、许可文件的项目。
(三)已经实施的项目。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
(一)对项目采购需求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二)采购文件必须明确评分权重和评分细则。
(三)采购文件中不得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采购文件售出前应当由采购人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的合同价金条款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货物、服务项目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能高于30%,工程项目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能高于40%;
(二)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工程项目以监理验收单和采购人验收单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项目需要按评审金额支付的,评审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能超过中标金额的80%。如评审额低于中标金额的,按评审额计算和支付剩余的尾款和质保金;如评审额高于中标金额的,按中标金额计算和支付剩余的尾款和质保金。超过评审金额支付的资金应当收回财政,不得以政府采购以外的款项冲抵多支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签订补充合同的以下条件:
(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与原政府采购合同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且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期内,按原资金管理程序重新申请、批复资金后签订。
(二)追加的合同标的与原合同必须相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协商成交价格的专业人员以及论证专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一)代理机构经办人持《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登记表》(附件5)、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区采购办设置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终端上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工程招标除外)。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另行选定评审专家,但应当报送区采购办备案。
(三)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区采购办提供专家名单,并填写《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表(自备专家)》(附件6)。[table=100%,#D9D9D9][/table]
(四)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前1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可在评审以前2个工作日内确定。
(五)评审专家不足法定人数的,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相关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存档。
(六)开标、评审时由代理机构经办人在抽取终端打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由代理机构经办人签字后传真至开标现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实行全过程录像,录像备份留档备查。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保密制度,在开标、评审前不得泄露投标供应商名单,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并根据评审专家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现场的评审纪律。
(一)代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
(二)代理机构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对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求采购人出具授权函。采购人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监督的不得超过2人。
(三)对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四)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收缴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由代理机构人员统一保管。
(五) 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待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汇总、校对、核对。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不一致,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区采购办报告。
(七)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于法定质疑期满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中标结果维护界面将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金额录入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网。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要全面、真实、合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 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是否对招标、谈判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进行审核,并在政府采购合同封面上加盖统一样式(附件7)的朝阳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工程招标备案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进口产品核准文件、预算批复文件或资金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文件报送区采购办备案。
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经区采购办复核并审核价金条款,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作为拨(支)付财政资金的依据,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责令重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期限内不签署合同的,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采购办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妥善处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在全面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的基础上书面答复质疑。
(一)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代理机构应当会同采购人将相关情况报送区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排斥投标人依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行办法》(朝财采购〔2012〕605号)出具信用担保证明。
第二十八条 区采购办对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考核评价(附件8),按季度分采购方式汇总考评情况(附件9),并在朝阳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根据扣分项目情况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办法执行情况、执业人员培训情况三个部分,应得分值分别为40分、40分、20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朝财采购〔2005〕125号)、《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朝财采购〔2010〕589号)、《关于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朝财采购〔2010〕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朝阳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立项备案表
2. 代理朝阳区政府采购业务专职人员登记表
3. 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4. 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备案表
5.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登记表
6. 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表(自备专家)
7. 朝阳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专用章样式
8. 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考核表
9. 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考核汇总表
file:///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giffile:///C:/Users/admin/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gif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 2014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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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项目考核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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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9-28 10:29
这个怎么在北京市 朝阳区 财政局网上了没有公布呀
楼主在哪里下载的……麻烦给个官方网站的链接
8月31日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政府采购法修正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本次修改取消了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的放开,减少了采购审批环节。可是这个发文是8月25日发布的,里面还有代理机构在朝阳区登记备案需要“”请问随着上位法的修改,这个与之相悖的条款是自动废止了还是继续执行呢。
在朝阳区从事政府采购业务备个案那是相当的有攻关难度呀……以前乙级是不可能的,甲级的单位还需要反复掂量掂量滴……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28 10:33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这个怎么在北京市 朝阳区 财政局网上了没有公布呀
楼主在哪里下载的…… (2014-09-28 10:29) 
公布了啊 不然在哪里下载啊
作者: manana 时间: 2014-9-28 12:24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这个怎么在北京市 朝阳区 财政局网上了没有公布呀
楼主在哪里下载的……麻烦给个官方网站的链接
....... (2014-09-2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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