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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ongleiluo    时间: 2014-10-8 17:00
标题: 有关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有关联合体投标的问题

请教各位前辈,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在报名时是否需要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报名结束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能否变更?


单个投标人在报名后能否重新组成联合体投标?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4-10-8 20:12
《招标投标法》第31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因此,
        1、联合体在报名时是否需要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要根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投标报名所要求提交的材料来定,如果公告中要求提供,联合体就必须提供。
        2、报名结束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变更,但要经过招标人的同意,而且时间限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3、根据法无明文即可为的原则,单个投标人在报名后可以重新组成联合体投标,前提是需要经招标人的同意,而且时间限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4-10-9 08:15
个人不太同意楼上的意见。
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三十八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答案比较明显: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能变更,单个投标人在报名后不能重新组成联合体投标。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10-9 14:51
明月弯刀适用!!!!!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4-10-9 15:21
“《招标投标法》第31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个人不太同意楼上的意见。
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楼上的!这不说得很清楚吗?你们把法律条文都拿出来了还有什麽好争的呢?

关于单个投标人再组成联合体的事,那是肯定不行的。因为有失公平原则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0-9 16:53
唐广庆曾经说过


       本人经历过的招标工作没有报名程序,法律法规也从未看到有报名的程序

    参考帖子:资格后审的招标活动,在投标报名时,是否应审查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所有证件?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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