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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适用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10-10 22:00
标题: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适用问题?
非强制招标项目法律适用问题?

非强制招标项目是否也要遵守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作者: 注册    时间: 2014-10-11 08:05
如果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那么适用,采用其它采购方式不适用。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10-11 08:38
对于该问题,在我的《招标投标重点法律实务》一书之重点十:“非强制性招标项目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吗?”有详细的分析。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4-10-11 08:52
个人理解:[s:89]

        1、对于非强制性招标的项目,是否按《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但要体现“三公”原则;   


        2、当确定采用招标方式时,则应按照按《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11 09:16
个人理解如果确定选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就要遵规守矩,不要搞的不伦不类,因为投标人会糊涂,为什么您家的招标与别家的不一样?人家又不知道您家的是个什么来路的,为什么可以发售文件一星期就开标,或者评委都是自己家的领导?


要是自己觉得按照法律法规不行,想搞个各样,就不要说自己是招标,其他采购方式很多,哪个都行。还可以前期多调研、多接触,甚至于与几家企业都签个技术协议再要求报价都可以,采购效果还好,能明确知道自己到底想要什么东西,承包商、供应商还明白该给您个什么东西,报价还低。


所以,总结一句话:要么真招标,要么采用其他方式。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10-11 10:1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理解如果确定选招标这种采购方式,就要遵规守矩,不要搞的不伦不类,因为投标人会糊涂,为什么您家的招标与别家的不一样?人家又不知道您家的是个什么来路的,为什么可以发售文件一星期就开标,或者评委都是自己家的领导?
要是自己觉得按照法律法规不行,想搞个各样,就不要 .. (2014-10-11 09:16)
那怎么判断发包人采用了招标方式?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10-11 15:47
三司出台的《条例》解释:


第三条:不应将强制招标范围混同于《招法》和《条例》的适用范围。招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使用本法。据此,即便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购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当遵守《招法》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然,为了体现区别管理,《招法》和《条例》的一些条款,比如应当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重新招标,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文本,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不适用于非自愿招标项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0-11 17:02
我转发过早期的解释 林善谋的书摘 2006年 :


强制
招标
与自愿招标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778


可以参考文章 和 跟帖。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0-12 08:0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招标项目分为“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三个层级,越往上走,管理越严格,你所说的项目应当属于第一个层级,即“一般招标项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0-13 16:14
不想遵守就别叫招标
作者: mecca    时间: 2014-10-13 16:44
按实施条例将招标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 任何采购人都可采用招标方式。一般项目,即可以不招标但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 (招法大多数条款适用)
第二等级 是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法共12条涉及适用)
第三等级 是国资强制招标项目,即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定标的方法等有更高的要求(条例共3条涉及适用)
作者: martineden    时间: 2014-10-13 22:04
当然,但是招法和条例里面的某些条款管不到你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0-14 09:25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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