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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中能不能开工 [打印本页]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4-10-15 11:51
标题: 投诉中能不能开工
建设工程项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投诉中。是不是要等到投诉处理完了才能开工,如果一直托下去,担误了工期谁负责啊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0-15 12:57
投诉有可能推翻评审结果,中标人会因此改变
既然投诉,就不可能发施工中标通知书,如何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该证,如何开工?
招标文件一般会规定以招标方下达开工令为准
当然,开工日后延,可能会导致气象条件等的改变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0-15 1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具有很强的时效性、程序性和不可逆转性。为了保护投诉人及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或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有必要赋予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的权力。需要指出的是,暂停招投标活动将影响招标项目的开展,需要甄别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才责令暂停。参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56条规定,暂停招投标活动应当基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真实可信的,如不暂停投诉人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且暂停不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本条规定的责令暂停与《条例》第22条和第54条规定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的暂停是有区别的。前者是由行政监督作出的强制行为,招标人必须接受,后者是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主动作出的行为。如果招标人应当主动暂停而不暂停,为避免损失扩大,异议人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责令招标人立即暂停相关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投标活动的暂停影响到投标有效期或者签订合同的期限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有效期或者签订合同的期限,因暂停导致投标有效期过期的,由招标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4-10-21 14:33
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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