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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话重提,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权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chengli    时间: 2014-10-23 17:36
标题: 老话重提,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权
老话重提,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权     


《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的,适用《招标投法》。


以房屋建筑为例,某项财政投资的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类范畴是毫无疑问的,在招投标环节应当执行《招投标法》也没有问题;但是在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过程的监督、在评审专家的抽取、合同备案等问题上财政部门及住建部门如何定位?是由住建部门行使监督还是财政部门实行监督。??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4-10-24 08:04
属于财政部门投资的招投标,虽然是工程,但招投标的监督及招投标的实施过程都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核的,不可能一个项目两个监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0-24 10:58
条例的规定我觉得应该算清楚了,就是对于实施招投标的,那么招投标的监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建设行政部门是不审批项目。


因此对于项目的预算的审批和执行的监督还是财政部门。
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4-10-24 14:11
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国务院有明文规定,就是发改、建设、公路、水利等职能部门,财政局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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