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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基础问题-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在哪里? [打印本页]

作者: 注册    时间: 2014-10-24 20:52
标题: 一个基础问题-正本与副本的区别在哪里?
如题,正本与副本的区别是什么?请详解。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0-24 21:32
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只要有双方的签字,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正本是副本的对称,是依法按照原本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文书。其法律效力与原本相同。正本出自于原本,但原本一般存档备案;正本则是直接发给主受件人执掌。正本与副本,两者同出源于原本,内容相同;不同之处,副本系发给主受件人以外的人员或有关机关须知道文书内容者。副本是正本的对称,按原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机关的文书。目的是为了知道法律文书的内容或处理结果。

        简单的说同一版本的文书,正本只有独一份,副本可以经约定具有有多份。针对招投标行业针对投标文件的正副本解释,详见以下标准文件相关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作者: 注册    时间: 2014-10-26 18:08
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正本的完全复印吗?包括签字和章?
作者: 福建盛邦    时间: 2015-7-14 11:29
不能废标,招标法中的废标条件不包括此情形。而且正本是根据已签发的定稿制发的正式文件,称为“正本”。突出特点是盖有发文机关的印章或领导人的亲笔签署,以实文件的效力。
副本是根据公文正本复制、誉抄的其他稿本称为副本,副本又称抄本。作用:主要代替正本供传阅、参考和备查使用。
未提交副本并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标。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7-14 11:47
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数量、而某个投标人提供的副本数量不足甚至根本没有副本,此情况是否应被否决投标,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招投标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副本的数量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投标人提供的副本数量不足,则应以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否决其投标。但许多招投标领域的工作者则认为未提交副本或者副本数量不足不足以否决投标。
在下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哪些为“实质性要求”,才是造成此分歧的核心问题。另外,在下倾向于否决未提交副本、或提交副本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因为招投标有一个公平原则,明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了副本数量,如某个投标人不提供副本或提供不足数量的副本也行的话,那对其他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足够数量副本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作者: 福建盛邦    时间: 2015-7-14 12:09
《招标投标法》第27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一般认为,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技术标准等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此作出响应,否则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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