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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机构可以承揽本企业的项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28 10:46
标题: 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机构可以承揽本企业的项目吗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那么大型国有企业的招标代理机构(控股)可以承揽自己集团公司的招标业务吗?
现在这种内部的招标代理机构都是以什么身份开展业务呢?
有了解的同仁能给说一下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0-28 11:59
参考资料 :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是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根据原国务院总理李鹏的指示、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总结自三峡工程开工以来招标工作经验,为适应现代工程管理和规范招标工作的需要,于1996年6月13日在国家工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招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公司主要从事国际、国内招标代理与合同执行业务,并提供经济贸易咨询及培训业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目前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出资比例为95%),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院出资比例为5%。

在业务领域方面:公司承担了三峡工程建设、金沙江水电开发及新能源开发中建筑安装、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物资材料、咨询服务等各专业领域的招标工作。在三峡工程的机电设备采购中,公司还以买方或买方代理的身份,负责除技术责任外的全部合同管理工作。同时,公司还利用在三峡工程积累的知识、经验、人才等不断进行多地域、多类型、多行业的外部市场拓展,承接了包括引汉济渭工程、北京奥运场馆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成都市政建设以及西藏、湖北、四川一些地方水电站等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和ALSTOM、ABB等国外著名设备供应商的设备进口代理工作。

在公司资质方面,2008年9月公司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010年8月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011年5月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招标机构预乙级资格证书”;2012年7月继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2012年12月公司顺利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延续复核检查,体系证书继续保持有效。2012年3月,公司获得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创优5A等级”荣誉称号;2013年3月成为《中国招标》周刊常务理事单位。

在公司规模方面,已由创立伊始的3个部门发展成为拥有三峡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金沙江项目一部、金沙江项目二部、新能源项目部、市场开发一部、市场开发二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工作部等11个部门的资深招标公司。员工队伍不断充实,员工素质不断提升。

在公司管理方面,已建立健全了包括业务制度、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制度等在内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形成了用制度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激励员工奋发努力,确保工作效率提高和工作质量稳定的良好管理机制;同时通过开发决策支持系统(TGTDSS),实现了网上办公,大大降低了工作成本,使管理工作的实施更为直接,提高了工作效率;通过建立企业视频会议系统,为公司多区域办公提供了便利的管理手段,节约了大量交通成本,进一步提高了沟通效率和管理效率;公司还以创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整体电子商务平台为高起点,以实现招标采购环节的电子商务功能为突破口,完成了招投标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和推广使用;通过开展“质量宣贯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各级人员自觉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的责任心和敏感性,提高了公司招标、合同执行、市场开发以及综合管理整体工作水平,确保了每年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公司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以来,在企业名称、股东构成、业务种类、机构设置等方面均无变动,现有员工总计67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50人,占员工总数75%,其中已有29名员工获得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占员工总数44%。公司还构建了包括资深院士在内的由1000多名各行业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保证了公司业务的需要。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间承担的重要招标项目共计166个,累计中标金额逾113亿元人民币。

http://www.tgtiis.com/companyProfile.jsp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0-28 16:36
应该可以啊,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
作者: 耿工    时间: 2014-10-28 17:20
个人意见是不可以。理由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第154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0-28 17:54
1.可以承接。
2.不是以招标代理机构的身份承接招标业务,而是以企业下设的专职招标采购部门的身份承接业务。
3.属于自行招标的范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29 09:53
《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大型国企向谁备案?难道是发改委?国资委?可是工程招标的代理资质是住建部批的,住建部能同意向发改委备案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0-29 15:39
隶属关系是不是说的是行政关系,即是否与国家机关有关系。
作者: gxyt01    时间: 2014-10-29 16:37
与4楼观点一致,目前已经有些实施机构称为“招标服务机构”(非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视为自行招标的范畴。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0-31 10:36
例如央企的自主招标都是向谁备案?
作者: paul951    时间: 2014-11-2 10:56
同意楼上几位的说法,属于自行招标范畴,但是对于楼上所说的一直存在疑问,不知道央企自行招标如何备案!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2 12:12
  1.根据标法第12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根据原国家计委5号令的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可研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报送拟自行招标相关材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其招标组织形式。


  3.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自愿招标项目),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个人观点是遵从企业所属行业(或所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4.央企的自主招标项目向谁备案?——毅青老师,我无法确定您所说的“自主招标”是指“自愿招标”还是指“自行招标”,因此只能给您一个比较原则的回答:视招标项目的具体性质而异,具体处理方式参见如上第1、2、3条建议。


  意见供参考!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1-2 17:32
“法无禁止即自由”,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大型企业所属代理机构代理内部业务应当没有问题;


但是,另二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一是这些代理机构往往“衣食无忧”、“按指导价正常收费”、“排斥其他代理机构”,对这个行业公平竞争显然是一种破坏。


二是如果这种总公司与代理机构委托成为一种常态,那么,代理机构的行为与自行招标行为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前者可以合理合法地收费,后果可能不行,最终把总公司的管理人员养懒了、增加了了国有企业自身的成本、最终买单的却是大众。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1-2 17:38
大型国有企业代理机构做得好的,从全流程、从采购为企业创造价值、从战略采购等方面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具有积极的意义,而这些价值对于市场上的中介机构的代理机构一般做不到的。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2 23:26
实在不好意思,在8楼跟帖自己疏忽把“自行”,打成“自主”了,既然张老师有原则的给提出来了,我就不改了,承认这个失误或干脆上纲上线的说是“错误”吧。
不过,从第5楼引用了《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到8楼的疑问,应该不会给谁送去“错误”的信息,认为俺又发明了“可以自主办理招标事宜。。。”这种土拉吧唧的句子吧。

有谁告诉俺这种“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底向谁备案?
就这么简单的问题!
再复杂点,还是可以告诉俺,自行招标的招标机构可以是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吗?
另:可研报招标方案这一规定,貌似已经改了。
作者: wanderfig    时间: 2014-11-3 09:50
个人觉得10楼应该说的比较清楚了,央企投资项目视核准机关确定,对于不需核准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确定,招标方案可以在可研阶段报,也可以后补,但不是不报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3 15:47
对不起,没有想为前辈“指正”的任何想法,只是在探讨问题时,不太敢确定其涵义,担心给出的是一个错误的建议。
王老师不必如此,今后我不会再班门弄斧了。见谅!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7:27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这项规定本来就是错的,新的办法(讨论稿)已经改正了------------可以。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7:35
“例如央企的自主招标都是向谁备案? ”--------------------
1、《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不需要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
2、、《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3、中央企业项目同样适用-----------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7:36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7:4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发布,2013年23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 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7:50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不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1、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交通、水利、铁路、发展、工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2、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该是项目属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一般是指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公管局、招标局);省级、沿海开放市机电办(国际招标)。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18:30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可能有相关规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3 19:33
还有疑问: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生活用电机房、围墙等房屋建筑工程用不用住建部管,或还需不需要去住建部备案并进市场交易?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20:4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20:51
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综合楼、宿舍、生活用电机房、围墙等房屋建筑工程应该是属地住房建设部门或公管局(招标局)管理。
-------------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20:59
可能有一种情况:大型独立工矿区,如核电站项目、燃煤发电站项目、水泥厂,不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有可能作为行业内的专门设施-------------没人管。但审计部门最后还是要查程序是否规范。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2014年10月9日发)
-----主要内容:(九)推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促进廉洁政府建设。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21:01
王毅青老师是知道答案的,您具体想-----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3 21:03
我理解:涉秘项目也不要备案,除非向保密部门备案。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4-11-3 22:28
那要看属于什么项目了,如果是审批或核准项目,发改部门在审批招标方案时就应该确定招标组织形式了。如果是备案项目,则由行业监督部门对其备案。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不一定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4 10:49
大型国有企业自行招标的项目有很多的特点:
一、优势
1.自己的项目对于采购标的物的投标人情况、技术条件、市场份额、用途、检验等外人必须现了解的内容心里很有数,尤其是技术条件和合同。
2.标的物的采购计划心中特别有数。
3.大型国企采购管理在制度、流程、集约化、电子化、管理能力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
4.自行采购的周期短,效率高,与自买自用有关。
5.标后项目实施比较有谱。
二、不足
1.部分企业的监督机制比地方上的还要松散,基本属于自己监督自己。
2.评定标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较为突出。
3.随意改变采购方式,甚至于招标出现二次报价、合同改变实质性内容等现象。
4评标委员会基本都是自己人。
5.定标签订合同前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接触频繁,因公因私都有。
6.自行采购招标机构有的说是本企业采购部门,但什么性质的都有,子、孙公司,控股公司,一个部门,还有独资挂在名下。其中一个部门还算是自行招标,其他基本也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这个目的一般不纯。
7,办公楼、综合楼、宿舍等甭管建在哪里基本没有进市场的。

所以,很多问题俺一直疑惑着。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4-11-4 14:10
潜规则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4 17:03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五)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制。中央企业按照鼓励竞争和促进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原则,规范委托招标行为。中央企业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要加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强化对其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探索推进内部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社会化、股权多元化的实现途径,逐步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与企业内部招标委托单位、投标单位业务独立。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特点,鼓励引入外部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招标采购活动,促进招标采购专业化。
作者: jarni08    时间: 2015-1-18 09:09
这个应该不成问题把?可以算得上是自主招标的范畴把?但是如果中间收取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就要另当别论了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5-1-19 13:56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揽本企业招标业务,至少属于“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从事招标业务情形,但结果算不算代理有争议。


上面楼主引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第15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规定本意,不是招标代理公司不能从事本企业的招标业务,而是这种从事本企业招标业务的行为不能看作“代理”行为,从而在上报“代理业绩”时,这一类需要剔除(这是几年前一位朋友问我,我打电话咨询建设部主管人员的回答)。供参考!
作者: 综合管理部    时间: 2015-1-20 14:40
同意4楼观点
作者: 12345zhang    时间: 2015-1-24 13:22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本企业的招标项目,既体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 第154号)第二十五条中,更是得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支持,请看新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成员签署的“承诺书”,第五条中明确承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老朽这一点想不明白。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委托与代理关系,一定存在利害关系。你承诺不存在利害关系,代理活动怎么做?这也表明了老朽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不能代理本集团、本企业的招标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支持建设部154号令的提法。

这也让老朽越看越糊涂。各位委员大人,以后你们只能市场打拼了。要知道,”一诺千斤“,既然签了字,就要履行哦,我们看着你们代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7 08:10
搞什么委托代理 自己人委托自己人么 直接自行招标不就行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1-27 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法上说的很清楚,从道理上说也是合理的,网友们对此做了很充分的讨论,精华贴,例入精华贴汇总,招标工作参考资料法规整理与理解栏目。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5-1-29 16:59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例如央企的自主招标都是向谁备案? (2014-10-31 10:36) 
按国家计委5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就是向国家发改委备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5-6 15:04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关于规范中央企业招标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五)完善招标采购代理机制。中央企业按照鼓励竞争和促进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原则,规范委托招标行为。中央企业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央企业要加强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强化 .. (2014-11-04 17:03) 
这个文件出了吗?可否提供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
作者: ecco    时间: 2016-5-6 21:24
不是所有项目都是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标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中央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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