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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俎代庖,把不该揽的职能揽到自己手中! [打印本页]

作者: pxgm    时间: 2014-10-29 10:35
标题: 警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俎代庖,把不该揽的职能揽到自己手中!
警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俎代庖,把不该揽的职能揽到自己手中!

地方上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不清,职责不明,
越俎代庖,
不该管的事去管,不是自己职责范围的事也去做,比如抽取中介代理,代替政府采购中心从事集采业务,代替拍卖公司从事产权业务,成了操作员了;



交易中心的定位是服务平台,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场地预约,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希望发改委或有关上级纪检部门能迅速整顿一下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乱作为行为。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0-29 11:22
交易中心的定位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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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据吗?交易中心本来就没有法律赋予的定位,地方上把交易中心作为集采机构并无违法之处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4-10-29 12:06
一、越俎代庖指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这个机构往往把法律所规定赋予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揽到自己手里。这是违反法律的。
二、如果交易中心作为集采机构,当然这是字面上的区别,并无违法之处。但如果是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又行使了集采的职能,这必然导致新的“管办不分”。
三、其实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的初衷就是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控,而不是把其他职能揽在一起。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0-29 14:01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交易中心的定位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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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依据吗?交易中心本来就没有法律赋予的定位,地方上把交易中心作为集采机构并无违法之处 (2014-10-29 11:22) 
交易中心没有法律定位这不错,但是集采机构也就是各级采购中心法律是有定位的,让一个没有法律定位的机构把有法律定位机构的职能强揽过去,这还不违法??????
作者: pxgm    时间: 2014-10-29 20:05
请版主转到公共资源专区吧。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4-10-29 20:20
多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权管理,公然对招标人选定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等工作严重干预,甚至对代理公司的工作制造障碍,其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机构是纪委相关人员,其他部门的话没有这么强势,尤其是当前形式,在地方上,纪委到各个部门都是横行无阻的。目前,财政部出台的关于规范交易中心的文件已经,不过效果不明显。
作者: 爱招标    时间: 2014-11-10 09:25
交易中心也不想揽这些事,关键要有个部门来规范这些工作,现在是没有哪家来规范,然后各家又在推卸责任。[s:125]
作者: 九九随心    时间: 2014-11-10 09:48
一言难尽啊!就苦了招标代理企业。什么资料都是一分为二的提交的,招标办一份,公共资源一份。就连保证经都要求缴纳公共资源去了。。。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1-10 13:43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交易中心没有法律定位这不错,但是集采机构也就是各级采购中心法律是有定位的,让一个没有法律定位的机构把有法律定位机构的职能强揽过去,这还不违法?????? (2014-10-29 14:01) 
集采机构只要是法律规定设立的,那条法律规定不许叫“交易中心”这个名字了?相反,财政局设立的采购中心却是真真正正违法了!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1-10 14:03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集采机构只要是法律规定设立的,那条法律规定不许叫“交易中心”这个名字了?相反,财政局设立的采购中心却是真真正正违法了! (2014-11-10 13:43) 
按你的说法,现在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叫 SB局,把什么财政局,公安局等等无论什么局的职能划给这个SB局,也可以了,没有法律规定 不可以叫呀?什么单位什么职能是有三定方案的,不是你成立一个新机构说划就划的,呵呵!
作者: 一笑而过2006    时间: 2014-11-11 11:36
其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很为难,就是在夹缝中工作了,一边有行政监管部门,一边有广大的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两边都要有所交待。中心更多的跟代理机构打交道,现在的代理机构基本都是借总公司的资质在地州市上设他办事处就开始开展业务了,好多人都不知道招投开评定签的流程是些什么东东,经常出现1、2个小时开不起标来的情形,而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日常工作基本是不管的,如果交易中心不对进场工作环节的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这块就真成了“真空”。特别现在又取消了政采资质认定,招标师执业又遥遥无期,现时的招投标工作开展起来确实很尴尬。。。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1-11 14:07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按你的说法,现在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叫 SB局,把什么财政局,公安局等等无论什么局的职能划给这个SB局,也可以了,没有法律规定 不可以叫呀?什么单位什么职能是有三定方案的,不是你成立一个新机构说划就划的,呵呵! (2014-11-10 14:03) 
你不要发散思维啊,政府采购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地方政府本来就有权利自行设立集采机构。你说的财政公安的设立有没有法律规定,我不知道,也不敢乱说,呵呵!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4-11-12 08:59
叫什么名字不要紧,全国的集采机构都可以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不能又做进场交易的监控又做集中采购代理,上头再设置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那更加是管办不分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1-12 15:16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叫什么名字不要紧,全国的集采机构都可以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不能又做进场交易的监控又做集中采购代理,上头再设置一个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那更加是管办不分 (2014-11-12 08:59) 
正解[s:56]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14-11-12 15:2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能具有三种职能之一;政府采购之集中代理、交易场所服务和交易活动见证、交易活动监督(经过授权);不能成为二合一、三合一机构;名字叫什么其实无所谓!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1-12 15:51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省、市级采购中心参照国采中心设立,其职能是有三定方案的,不是简单改个名字就能解决的问题!!!  
你把国采中心改个名字叫交易中心我看看!!!违法的事还是别干!
作者: 黄埔平    时间: 2014-11-17 08:55
警惕个别人把公共资源中心当作敛钱的手段、升官的跳板!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5-18 11:12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同时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能够解决2法融合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把职能整合,没有什么问题,说有问题的都是利益作祟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5-18 11:1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同时挂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投标中心牌子,这样还违什么法?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18 18:00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同时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能够解决2法融合问题,地方政府可以把职能整合,没有什么问题,说有问题的都是利益作祟 (2015-05-18 11:12) 
顶层设计就比较明确不支持这样做。否则财政部怎么会明确表态:集采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保持独立法人地位?

说到底,按照尊驾的说法同时执行以上职能,会导致如下后果:开标场所居然做招标代理,而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又面对社会做开标场所的工作。
何况开标场所目前法定职能并未明确,而《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意见稿)也表达了态度:平台就是平台,不该管招标代理、审核标书,同时应该是公益性的, 不该收费。
君不见,蚌埠被批是为什么?注册才能看标书,注册才能投标,每年还要交服务费。到底是哪个法律给了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样的权力和职能?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得越多,人民群众越难办事,反而变成一个创收的机构了。大量的收入去了哪里?谈什么公益性?谈什么为人民服务?
一些朋友说得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一个市场而已,职能就是提供交易场所, 做好监控。其他什么都不该管。
目前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某些地方错误理解了“整合”的意义,以为是机构合并起来就是“整合”,其实这样的整合导致了大量问题。
试看方案正式稿的出台,应该会纠正这一系列问题。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5-19 08:39
楼上这位?
哪里来的人民群众?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得越多,人民群众越难办事?真是可笑之至
人民群众有多少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不要拿蚌埠的案例套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好吗?
公共资源中心如果仅仅是一个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做好监控,它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如果像以前一样,各个权力职能部门各自为政,九龙治水,中央何必要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19 16:20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
哪里来的人民群众?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得越多,人民群众越难办事?真是可笑之至
人民群众有多少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不要拿蚌埠的案例套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好吗?
公共资源中心如果仅仅是一个市场,提供交易场所,做好监控,它还有 .. (2015-05-19 08:39) 
哪来的人民群众???
问得可笑,去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其他地方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谁告诉你供应商、纳税人不是人民群众?

中央哪句话说让你建设一个职能不清管办不分的机构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只告诉你“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哪句话告诉你这个场所可以又做招标代理又提供开评标场所还收费?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19 16:27
目前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根据仅仅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既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却让一大堆人拿了鸡毛当令箭,拼命地揽权、揽人。更可以抢了各部门的法律职责,看看合肥怎么做的?
“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试问到底是谁给权力这样做的?

第一违法、第二揽权、第三滥权。既不符合法制精神,又不符合改革潮流。真是怪胎。还是那句老话,看看《方案》的出台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5-21 11:20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目前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根据仅仅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既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却让一大堆人拿了鸡毛当令箭,拼命地揽权、揽人。更可以抢了各部门的法律职责,看看合肥怎么做的?
“合 .. (2015-05-19 16:27) 
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1 11:51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2015-05-21 11:20)
部分内容不敢苟同
原因如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只有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而其他如审计监察部门发现政府采购活动违法的 应当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合肥撤销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督权是违法的 毋庸置疑
国土部门对于国土资源招拍挂监督操作也是依法而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首先不得违反上位法 其次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的范围已经明确,主要针对于工程项目,“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土资源招拍挂不在其范围之内。
但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建设部门、水利、交通等部门对于工程招标的监督权,我觉得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条,可以勉强解释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21 11:54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楼上这位朋友先去好好学习下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学学法律的精神实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你学透没有?知道什么意思吗? (2015-05-21 11:20) 
看来阁下学得很透彻了?

一、阁下说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另:“合肥公共资源交易撤销了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招投标监管和操作职能”这种做法不但违法条例,还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
二、法和条例哪个大,需要我给阁下普及一下吗?阁下不至于敢拿条例盖过法吧?
何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句话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补充和继承,着重点是“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
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一条里,根本没提到交易场所可以有监督职责以及其他职责。

试问阁下的“学透”是怎么学透的,还是单纯靠脑补?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5-21 17:18
标题: 回 一笑而过2006 的帖子
一笑而过2006:        其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很为难,就是在夹缝中工作了,一边有行政监管部门,一边有广大的投标人和代理机构,两边都要有所交待。中心更多的跟代理机构打交道,现在的代理机构基本都是借总公司的资质在地州市上设他办事处就开始开展 .. (2014-11-11 11:36)
招标主管部门不作为!!!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5-5-22 10:30
标题: 回 dianzima 的帖子
dianzima: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能具有三种职能之一;政府采购之集中代理、交易场所服务和交易活动见证、交易活动监督(经过授权);不能成为二合一、三合一机构;名字叫什么其实无所谓! (2014-11-12 15:28)
赞成!目前,交易中心具有监督职能的相对少见,但是兼集采和见证两种职能的,在地方上是太常见了。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5-5-22 10:32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 .. (2014-11-12 15:51)
交易中心的设立理应都有三定方案的,没有三定方案的话政府不可能随便设立一个事业单位。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5-5-22 10:34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顶层设计就比较明确不支持这样做。否则财政部怎么会明确表态:集采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保持独立法人地位?

说到底,按照尊驾的说法同时执行以上职能,会导致如下后果:开标场所居然做招标代理,而集采机构作为政府部门又面对社会做开标场所的工作。
何况开标场所目前法定 .. (2015-05-18 18:00)
对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这份顶层设计反对声音最大的就是财政部,归根结底就是部门之间呵呵呵……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22 13:17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对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这份顶层设计反对声音最大的就是财政部,归根结底就是部门之间呵呵呵…… (2015-05-22 10:34)
财政部其实反对的是滥权、揽权、违法。
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这份顶层设计其实跟财政部意见并无多大冲突,因为已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不能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既然如此,肯定是应当保留集采机构从事此项工作。
对于把不同的职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揽在一起,不但是财政部反对,背后的智囊团专家们(徐、何等)的意见也较偏向保留,说可以等顶层设计统一看看情况怎么样,不必急于推。

目前的情况是怎么样?
一开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项工作是纪委牵头弄的,随着纪委的退出,发改委本身态度并不热衷(政采实施条例培训班的专家所言),现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无来自上面的支持,只有各地热衷于见政绩、自以为是改革、创新的这一派自行去弄。各地做法也非常不统一,不但导致新的管办不分,导致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创收为成绩,甚至有违法撤销法定职能的。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5-5-22 14:30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
johnie1980gz:交易中心的设立理应都有三定方案的,没有三定方案的话政府不可能随便设立一个事业单位。 (2015-05-22 10:32) 
据我所知,这个真没有!而且部门职能总不能违反法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吧
作者: pxgm    时间: 2015-5-22 15:43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财政部其实反对的是滥权、揽权、违法。
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这份顶层设计其实跟财政部意见并无多大冲突,因为已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不能从事招标代理工作,既然如此,肯定是应当保留集采机构从事此项工作。
对于把不同的职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揽在一起,不但是财政部 .. (2015-05-22 13:17) 
整合方案出来了吗,说了交易中心不能从事代理吗,国家不下文,地方上领导乱来的,根本不叼上位法。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5-22 16:14
标题: 回 pxgm 的帖子
pxgm:整合方案出来了吗,说了交易中心不能从事代理吗,国家不下文,地方上领导乱来的,根本不叼上位法。 (2015-05-22 15:43) 
尚未出正式的方案呀。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5-5-22 17:21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据我所知,这个真没有!而且部门职能总不能违反法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吧 (2015-05-22 14:30)
这个真的有。
作者: johnie1980gz    时间: 2015-5-22 17:2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部分内容不敢苟同
原因如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只有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取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 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适 .. (2015-05-21 11:51)
部分试行集中监管的地区确实是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来作为依据的,这是我去调研时对方亲口跟我说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2 20:14
标题: 回 johnie1980gz 的帖子ey
johnie1980gz:部分试行集中监管的地区确实是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来作为依据的,这是我去调研时对方亲口跟我说的。 (2015-05-22 17:23)
只能说法盲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只针对工程 其规定如建筑部门 商务 交通 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都是工程方面 且没有财政部门 该实施条例中仅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监督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执行监督 招标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法定监管部门只有财政部门 另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 不得与上位法冲突 用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去否定法律(政府采购法)及同样是法规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种明确规定的财政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管权利
不是胡扯是什么
作者: doll    时间: 2015-6-5 16:16
交易中心到底是服务机构还是监督机构?如果是服务机构为何会审定文件公告?处处设卡。如果是监督机构,那么各方行政监督又是啥?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0 08:26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哪来的人民群众???
问得可笑,去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其他地方交易中心办事的供应商不是人民群众?“去的是什么人你不清楚?”谁告诉你供应商、纳税人不是人民群众?

中央哪句话说让你建设一个职能不清管办不分的机构了?
....... (2015-05-19 16:20) 
别抠字眼,睁眼说瞎话了
事实是什么样的,不是你一句可笑就能算了的
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当前,对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认为过分强调依法行政会阻碍改革创新,这是十分片面的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6-10 08:52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别抠字眼,睁眼说瞎话了
事实是什么样的,不是你一句可笑就能算了的
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当前,对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还存在 .. (2015-06-10 08:26) 
噗,回了一堆话,没一句有点说服力的,阁下居然还好意思发帖,被驳到这个程度居然还不懂自己无地自容去躲一下。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6-10 10:31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别抠字眼,睁眼说瞎话了
事实是什么样的,不是你一句可笑就能算了的
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当前,对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还存在 .. (2015-06-10 08:26)
专门出来忽悠人,这段话不知道从哪复制的,好几次都看到了。
作者: yc8639    时间: 2015-6-10 10:34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别抠字眼,睁眼说瞎话了
事实是什么样的,不是你一句可笑就能算了的
改革创新是社会发展的永恒动力,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当前,对改革创新和依法行政的关系还存在 .. (2015-06-10 08:26) 
别讲这些大话。你看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以来,多少地方的多少工作人员出事?为何?不就是因为越权吗?现在部分地方热衷于搞所谓的创新,也就是一个利益在作怪。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0 15:34
呵呵,您说的话句句在理就是没一句有用的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0 15:39
我觉得换个话题比较好,不是要警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俎代庖,而是要警惕业主和代理公司这些人越俎代庖。还好大势不在他们那里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0 15:39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难道你们都要逆大势而行?这样螳臂挡车,有什么意义?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0 15:41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噗,回了一堆话,没一句有点说服力的,阁下居然还好意思发帖,被驳到这个程度居然还不懂自己无地自容去躲一下。 (2015-06-10 08:52) 
      劝您一句,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则亡。您就是说破天去,大势就是大势,不要装着看不到,嘴巴快活一下有意义?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6-10 17:18
还在忽悠啊,你的图片真形象啊。哈哈
作者: zycnethome    时间: 2015-6-10 17:51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招标主管部门不作为!!! (2015-05-21 17:18) 
这么作为?上来就撤了招标局,人员全打撒了,在发改委成立了公管办,管谁啊?谁都不睬你。一招就让你张不开嘴。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6-10 23:12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      劝您一句,天下大势,浩浩汤汤,顺之者昌,逆之则亡。您就是说破天去,大势就是大势,不要装着看不到,嘴巴快活一下有意义? (2015-06-10 15:41) 
阁下竟然还敢来论天下大势?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权、有钱又能装逼,自然是谁都想的了。能横插一脚,蚌埠、合肥创收也堂而皇之成为“政绩”。
这是哪门子的天下大势?这是问题!
这是你们家的顺之者昌?焦点访谈批判的是什么?如此天下大势,前景何等悲哀!

天下大势是什么?简政放权!说破天去的不是你,也不是我;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谁说的?也不是你,也不是我,是国家的智囊团们,是李总理!
阁下无法否认《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征求意见稿)中上层建筑对于交易平台定位的意见,也无法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出你所支持的交易中心职能是依法行政的依据,更无法否认现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突破了法律红线这个事实,被打脸无数次,只能勉强觍颜强辩。

阁下粗鄙之见识,小儿之言语,不足与论坛诸位高人共语!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1 08:33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阁下竟然还敢来论天下大势?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权、有钱又能装逼,自然是谁都想的了。能横插一脚,蚌埠、合肥创收也堂而皇之成为“政绩”。
这是哪门子的天下大势?这是问题!
这是你们家的顺之者昌?焦点访谈批判的是什么?如此天下大势,前景何等 .. (2015-06-10 23:12)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顺应了全国各地政府改革创新的发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是一项自上而下、问题导向式、自觉自发的改革与创新,是经过地方政府长期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形势也是高度契合的,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很好的改革引领效应。
尽管缺少法律支撑,但是纵观我国改革进程,以地方改革实践为基础的“先改革后立法”是我国在经济转型阶段法制建设积极稳妥的普遍做法。如1998年保监会成立,2002年10月才通过修改《保险法》等
这场改革不是您一句两句话就能否定的,您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完全浮于表面,建议您沉下心来好好学习,多考虑下代理公司以后的发展问题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6-11 08:45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阁下竟然还敢来论天下大势?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权、有钱又能装逼,自然是谁都想的了。能横插一脚,蚌埠、合肥创收也堂而皇之成为“政绩”。
这是哪门子的天下大势?这是问题!
这是你们家的顺之者昌?焦点访谈批判的是什么?如此天下大势,前景何等 .. (2015-06-10 23:12) 
至于您说我粗鄙。
我本粗鄙之人,但说的话都是大实话,问心无愧。我觉得作为招标行业从业人员来说,最重要的要顺应市场的需求,充充电,加加油,跟上社会前进的步伐,适应新的工作需求,否则将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最关键是要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没有职业道德,不知道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为了利益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需求,会造成行业的混乱,最终害人害己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6-11 09:32
标题: 回 supertw 的帖子
supertw: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顺应了全国各地政府改革创新的发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是一项自上而下、问题导向式、自觉自发的改革与创新,是经过地方政府长期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形势也是高度契合的,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很好的改革引领效应 .. (2015-06-11 08:33) 
所谓的顺应就是被财政部不断叫停么?
谢谢,看看四川对财政部整改意见的率先响应是为什么?正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发展不是问题导向式,而是为了权力打着借口揽权。无论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无法否认这个探索陷入了揽权、收费的死胡同。焦点访谈已开炮!
阁下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完全走偏,只看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看不到被批判的一面。
从阁下说对交易中心爆料的人是“内奸”这个角度,足见阁下看问题是多么的偏颇!这种违反纪律被曝光的事情,你竟然还说爆料人是内奸,请问你到底是为老百姓说话还是为违法违纪的某交易中心说话?
阁下种种观点和言论,完全不符合一个堂正、公平的人应该有的观点。

另外,“考虑代理公司以后的发展”也许更应该由合适的人来考虑。作为公务员飘过。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6-11 11:28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阁下竟然还敢来论天下大势?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有权、有钱又能装逼,自然是谁都想的了。能横插一脚,蚌埠、合肥创收也堂而皇之成为“政绩”。
这是哪门子的天下大势?这是问题!
这是你们家的顺之者昌?焦点访谈批判的是什么?如此天下大势,前景何等 .. (2015-06-10 23:12)
支持猎人,扒了狐狸忽悠的皮。
作者: zb111    时间: 2015-6-11 11:34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所谓的顺应就是被财政部不断叫停么?
谢谢,看看四川对财政部整改意见的率先响应是为什么?正因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发展不是问题导向式,而是为了权力打着借口揽权。无论多么冠冕堂皇的借口,无法否认这个探索陷入了揽权、收费的死胡同。焦点访谈已开炮!
阁下对政策法规的理 .. (2015-06-11 09:32)
支持你,扒了狐狸的皮。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8-4 08:24
楼上的大婶们,总理的讲话你们看到没有,颤抖了吗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8-4 15:01
论坛少有的激辩帖子!这个应该顶!顺便我来说一句吧。

最简单的最直接的,就是最好的。那就是要求交易中心回归其本质。

交易中心,就是个场所,跟菜市场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偏离了这个本质,一切都会乱套。

那么交易中心是干嘛呢?提供场所——信息发布场所、交易场所。形象一点说: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主管部门来了,交易中心要列队迎接,必要时要说欢迎光临,抓紧开门接客,端茶送水伺候着,完事了,检查门窗,锁好看好,一切服务完毕,收点交易服务费。

算了,有事干,不扯了。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5-8-4 16:56
我再发一遍行不?哈哈哈
论坛少有的激辩帖子!这个应该顶!顺便我来说一句吧。

最简单的最直接的,就是最好的。那就是要求交易中心回归其本质。

交易中心,就是个场所,跟菜市场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偏离了这个本质,一切都会乱套。

那么交易中心是干嘛呢?提供场所——信息发布场所、交易场所。形象一点说: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主管部门来了,交易中心要列队迎接,必要时要说欢迎光临,抓紧开门接客,端茶送水伺候着,完事了,检查门窗,锁好看好,一切服务完毕,收点交易服务费。

算了,有事干,不扯了。
作者: wyq111    时间: 2015-8-4 18:03
赞一个[s:125]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8-5 08:16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人士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08-03 政府采购信息报文章,

“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为‘平台’,是更加突出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推动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等资源共享,实现各领域、各行业交易信息的公开,以及监管信息的共享联动。”7月30日,在中国“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论坛召开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的采访。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部署,国家发改委负责牵头起草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为“平台”,有别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等同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集中到一个有形场所来办公,而是更加突出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来推动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等资源共享,实现各领域、各行业交易信息的公开,以及监管信息的共享联动。“比如,交通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水利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从而大大提升了监管水平。”


不知道某些人嘚瑟个啥。。。
作者: 河南鑫汇招标    时间: 2015-8-5 11:12
老虎苍蝇蛀虫腐败丛生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5-8-5 14:53
标题: 回 河南鑫汇招标 的帖子
河南鑫汇招标:老虎苍蝇蛀虫腐败丛生 (2015-08-05 11:12) 
天下没有好人了,您还是去灯塔国寻找您的理想国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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