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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工程建设评标质量的控制 协会 陈建华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3 10:51
标题: 浅谈工程建设评标质量的控制 协会 陈建华 【转贴】
浅谈工程建设评标质量的控制

招标投标协会 2014-11-03  来源 :协会刊物 作者:陈建华

评标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对彰显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公信力、准确遴选最优中标对象、提高项目营运和投资效率、预防腐败等方面都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近年来,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对评标工作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在立法层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对评标专家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专家评审原则、评标专家责任和义务、评标专家不当行为处理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层面,各地在评标专家考核、评标结果公示、评标异议处置、电子化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积累了宝贵经验。可以说,在各方主体的共同推动下,评标工作已逐步走向规范,越来越有效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做好评标工作,仅仅达到程序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如何控制评标质量,充分发挥评标工作正确的竞争导向作用,是一个必须下功夫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现阶段评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评标专家负责制与项目法人制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我国上世纪80年代建立和推行的建设项目法人制,其核心内容是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权利责任主体。《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赋予了评标专家绝对的评审权威。项目法人制与评标专家个人负责制存在深刻矛盾。其一,项目法人需被动接受评标委员会挑选出的拟中标人并与之合作,这规定多少有些强制性。一旦评标委员会丧失公允或者其评标行为缺乏贴近项目实际的科学性,工作就很难再开展下去。其二,相对项目实施的风险,评标专家承担的个人责任相对较少。

(二)评标工作针对性不强

各地探索制定的评标办法范本,一定程度上对规范评标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建设项目的单一性本质,又决定其一定存在区别于其他项目的不同要求,这种要求应能够为评标专家识别并支持。千篇一律的评标方法对项目的个性化需求关注较少,往往缺乏针对性。基于大众化的评标方法基础所遴选出的中标人,根本不能期望他对工程实施有多么科学地理解。此外,少数专家实践能力不足也是造成评标针对性不强的客观因素。

(三)评标工作质量控制手段缺乏

现阶段评标工作质量控制的难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部分评审的公正性,二是串标等违规行为认定的准确性。技术(方案)部分的评审是一项主观能动性极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较容易引发公正性争议的评审环节。各地探索施行的技术部分暗标评审,对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起到积极作用,但也不是无懈可击的。由于专家库评委数量的有限性,不能完全排除投标人与一些专家曾经是旧相识,投标人可以采取“漫天撒网”的办法,将本企业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特点提前告知与其交好的评委。评委抽取虽然是随机的,也不能绝对排除这些评委被抽中的可能性。这些预先被打过招呼的评委一旦被抽中,出于感情因素,极有可能违背职业道德和公正原则给特定投标人技术部分打高分。

由于企业个别成本判定的不可操作性,迫使各地只能选择用社会平均成本来考量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实施条例》禁止用标底的一定幅度值来判别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因此各地一般将投标人平均报价或其与标底价的复合值作为评标基准值,要么根据投标报价偏离该评标基准值的幅度对投标报价评分,要么规定超出该评标基准值一定下限范围的投标报价为低于成本价格。无论是哪种方法,客观上都为串标等违规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可能性。有关法律法规虽对串标等违规行为有过定义和描述,但由于其行为的隐蔽性以及查证的复杂性,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串标等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严重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公信力。

(四)评标专家考核流于形式

评标专家道德水准、专业水平、行为规范程度是评标工作质量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各地已充分认识到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性,在构建专家考核的科学体系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但从实践来看,各地出台的评标专家考核办法都存在着一个明显不足:重行为考核,轻能力评价。这从侧面说明,能力评价是评标专家考核的难点。这个难点不突破,一些水平不高的专家就会混迹其中,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也就无法保障。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3 10:52
二、准确把握评标质量控制的着力点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阶段评标工作质量控制的着力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与工程项目实施风险匹配的评标专家责权约束体系;

(2)完善程序设计,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

(3)利用科学手段,有效评价评委评审的公正性;

(4)突破难点障碍,构建评委能力考核的科学方法。

三、评标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构建专家诚信约束机制,适度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责任

我们虽然不能改变《实施条例》对评委责任的规定,但可以加大对评委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力度,以此提高评委的责任意识,净化评标环境。更重要的是,鉴于评标专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必要而且必须建立起对评委的诚信管理体系。对评委的不合法、不诚信行为,可以纳入到评委个人社会诚信系统严格管理。

2.构建评标专家入库考察制度,严格控制评标专家质量

在选聘评标专家过程中,既要重视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外在条件,更要重视实践能力的考察。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关于实践能力的控制标准,并对专家申报时提供的实践经历进行严格调查,剔除一些滥竽充数者。

3.构建评标质量后评估和重大争议资深专家复审制度,严格把握评标工作质量

挑选素质、能力、资历更胜一筹的专家组建资深评委会,对重大评标质疑进行复审,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标工作中的错误。对已经完成招标投标程序的项目,随机抽取样本进行后评估,这样做既能够掌握对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能力考核的第一手资料,也能够通过后评估发现评标工作中的普遍问题并及时完善,进而循序渐进地提高评标工作质量。

(二)手段创新方面

1.创新技术标评审公正性的评价手段

基于标准正态分布数学理论,构建评委评分公正性分析数学模型,开发和使用评委评分偏离性自动分析软件,加强对评委评分偏离性的跟踪。发现偏离较大的,适时提醒评委认真进行自我评估,评标专家拒绝作出修改的,该项目必须提交资深评委会进行后评估。两次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深评委会评审意见为准。当然,现阶段这样操作,在法律上还存在着障碍,需要在立法上赋予资深评委会更高的评审效力。

2.创新串标等违规行为的识别手段

在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中,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技术,重点从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投标文件上传时间、技术标雷同性等方面有效甄别串标等违规行为。可以借鉴论文比对系统设计原理,在电子化评标系统中开发技术标雷同性分析模块,除通行技术标准外,重点比对各投标人对工程项目针对性方案表述的雷同率,用科学的方法有效辨识串标行为。

3.创新评标专家能力的考核手段

说到底,评标专家的能力高低最终仍是反映在其评分的客观性、公正性上。但是对专家能力的考核不能仅仅是单次评标工作的优劣,更应当是其一贯的评标质量表现。基于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力推进,在评标公正性评价手段有效建立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评标专家一个考核周期内的表现进行自动跟踪统计,统计结果要作为评标专家奖罚和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陈建华 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保存时间:2014/11/3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28302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11-5 10:59
[s:125]  [s:56]  [s:125]  [s:125]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6 10:03
目前,中国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是一个十分怪异的东西!
楼主的控制措施是无法实施的。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4-11-13 12:00
针对作者提出的措施,谈几点个人看法:一是专家入库标准一般只审核硬性指标是否满足,对职业道德、品行等难以考察,如果硬性指标设置过高过细,符合条件的人数就会减少,尤其是中小城市。专家数量少的话还容易出现评标“常委”或提前大范围运作评委现象,因此专家入库条件还得适中。二是对评标专家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是否公平公正难以测评,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打分范围,只要在区间内的评审都是有效评分,评审也存在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难以判定是否公平公正。三是目前对专家评标表现的考核措施基本都流于形式,对技术性的劳动如何设定硬性测评指标?即使引入电子手段,恐怕也难以操作。目前社会能坚持独立思想、恪守职业道德的知识分子少之又少,我个人认为只有改革目前专家评审定标制度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否则制订任何考评措施都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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