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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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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6 10:28
标题:
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转贴】
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时间:
2014-11-03 20:10:23
发布:管理员
【摘要】以案说法
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 皮剑洋 高树一
案情■■■
受某市实验中学委托,代理机构甲就该校室外道路及给排水项目组织公开招标。该项目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17
日至
3
月
9
日,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参与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而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为
3
月
10
日
14:30
。至投标截止日,共
30
家供应商领取了项目招标文件。
3
月
10
日
14:30
,该项目准时在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开标。
由于得知招标信息较迟,
A
供应商于
3
月
9
日领取了招标文件。而在阅读了招标文件后,
A
供应商对资格审查合格标准中的业绩要求一项有异议,并于开标前半小时在开标现场递交了异议函。
代理机构甲在现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
A
供应商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不予受理。由于对此答复不满,
A
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而监管部门经调查后做出了不予受理该投诉的决定。
分析■■■
代理机构甲对
A
单位的异议处理是否妥当?
异议被代理机构甲拒绝受理后,
A
供应商的委托人极为不满,“我领取招标文件后第二天就开标了,这个时间也早已过了异议期,难道此时就没了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此,招标代理机构甲的工作人员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且招标文件上已明确注明了招标文件的异议期,
A
供应商由于自身原因报名较迟,不能因该供应商的失误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认为,
A
供应商在开标前半小时才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与《实施条例》的规定相违背,故代理机构甲以
A
供应商没有在招标文件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是正确的。
监管部门对
A
单位的投诉处理是否妥当?
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认定
A
供应商的投诉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对此做法,某专家表达了他的看法:虽然在处理
A
供应商的异议和投诉时,代理机构甲和监管部门都有法可依,并不存在什么问题,然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归根结底是因为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设置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可以说这种做法合法,但不合情且不合理。
思考■■■
关于投标截止时间设定问题,笔者与多位专家进行了交流和探讨,这些专家基本持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业内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
20
天,且《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少于
5
日。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为
19
天,开始发售文件至投标截止之日共
20
天,并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至于投标人,则有义务合理安排其提疑、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观点二:某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认为,案例中的做法看似合法,其实不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本意是给投标人合理编制投标文件及施工组织、投标预算的时间。对于领取时间较迟的投标人来说,案例中的做法可能直接影响到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观点三:某资深专家认为,代理机构甲的做法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做虽不违法,但危害较大。一是由于供应商投标信息获取的不对等,易引发无效标较多的情形;二是可能引起质疑和投诉;三是部分投标人因时间关系,编制的标书质量较差。而以上三点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招标进度,因此这种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更支持第三种。因为代理机构甲延长报名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了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其出发点是好的,且看似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原则,但该代理机构忽略了一点,投标人如果领取招标文件时间较迟,导致没时间提出疑问,且没时间编制出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对项目本身是一种极大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责任编辑:
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
426
期
3
版
保存时间
:2014/11/5
原标题
:
投标截止时间如何设定更合理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23921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11-10 17:16
代理机构做法有些欠考虑了
就像专家所言,虽然看似代理机构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际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对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的不负责,代理机构在公告中,应当写明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且出售截止期距投标截止应有足够的时间,方便投标人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发现问题,编制投标文件,这样,才能为招标人选择真正具有实力的中标单位!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4-11-11 07:07
要是发售招标文件只设五个日历天,让这投标人根本没有机会购买招标文件,是不是就是更合理了?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4-11-11 08:37
《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字发出之日起到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条例》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要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投标人;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异议应当截止时间10前提出。综上,因为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尚且需要提前15日,况且招标文件呢。如果确实招标时间紧,一定要在20天内完成,那么报名时间最多增加到10天,给投标人理论上的提异议时间。本人的已改做法,如果招标要20天内完成,报名时间就只有5天,如果招标时间延长,报名时间也可以延长。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11-11 16:35
投标人丧失了 异议的权力 但后面的监督处理 有点欠考虑 如果文件设置的真的有问题发[s:64]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4-11-11 17:05
这些都是没实际做过交易中心项目的人说的,有些地方的交易中心就是这么规定,报名到投标截止前1天,没办法的事。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11 18:02
个人观点如下:
代理机构的做法,无论是延长文件出售时间还是对异议的处理,都没有问题。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延长文件出售时间,有利于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是符合标法和采购法的立法精神的。
标法体系关于文件售期的规定,是指文件的最短售期“不得”少于5日。从这个意义上说,文件售期的延长,哪怕是延长到开标前一秒,都是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的。延长文件售期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提倡,而不应该受到指责。
至于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则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文件售期的长短没有关系,更不会因文件售期的延长就会产生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
设想:
1.如果招标文件的内容真有违法情形,就算把招标文件的售期压缩到5天,期间也没有潜在投标人提出任何异议,那这个项目本质上依然属于违法招标。文件出售时间的压缩、潜在投标人有没有提出异议,都改变不了招标项目违法的事实。
2.如果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实不违法,那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异议投诉就是了。
对于监督部门,处理建议如下:
1.不受理投诉,否则涉嫌违法;
2.视投诉书所述违法情形是否属实:如确有违法情形,应主动介入并要求招标人更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无违法情形,不予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3 11:30
这里面有个问题,条例60条规定对于招标文件的投诉必须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该保证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提出异议的时间,否则投标人无法提出投诉。
设定提出异议的时间应该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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