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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原创 ;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6 11:47
标题: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 

高子正


说明

自从我1987年偶然地加入天津招标公司以来,已经过去28年,近30年啦  !我经历了初期的审查性招标(对拟申请进口的机电设备先行经过国内招标);经历过招标公司与审查办“合署办公”的招标——也可以说,作为事业单位的招标人员与作为审查办的准官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情况,大约7年。经历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的采购与招标……;经历过早期的两次正规的培训:一次是八十年代末期,由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亲赴天津的三天讲课,我担任录音;再一次,是1992年南京,由当时的中国招标周刊社发起的《世界银行采购知识培训班》。……担任过天津国际招标公司和天津市政府采购,以及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等单位的评标专家。我的经历有些特殊,因此,我的感觉和思考,不管对不对,有一定参考价值。

最近,我的身体不太好:两次重病。所剩时间,可能不是很多。

特别把有些想法写出来,供领导层和广大网友参考。其中,必然有缺点和错误,请批评指正 !!

一、顶层设计的原则 :

作为按照中央提出的精神,作为深化改革的措施,有关采购与招标的顶层设计,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脱离,另搞一套。

1、必须按照目前颁布的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主要精神和主要条款去做。

2、从更为根本的角度说,要依照《宪法》的精神和条款去做。

3、在实践中,如果发现某些重要问题,上述法律有某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错误,)也要通过对法律的修订程序进行。

4、除非中央和国务院批准“试点”的个别情况以外,不应以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命令作为依据,随随便便更改“法律”条文或者规定。


   二、主要感触:几个原则:

1、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成绩是主要的;各种问题和各种腐败现象,是严重的;但是,毕竟是少数的和个别问题。

2、仍然应该遵守:“我们应该相信党,我们应该相信群众”的原则。

   其中,特别注意:全体招标人;有关的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和各级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监督检查人员,还有媒体的记者,等等,就是我们的“群众”。为了国家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广泛动员亿万群众参与和发挥作用。

    不能因为有关纪律约束,就忘记了这点;把他们当成 “嫌疑犯”!


   3、应该注意纠正“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名词术语概念等等。

1992年南京“世界银行培训班”上,海关的同志曾经讲过一个例子,大意:入关(即后来的WTO)谈判前6轮主要是 “汉语教学”。因为中国的名词术语,很多外国人不懂。但是,中国人自己也追究不清楚。比如:中国特色的规定,把项目划分成两类:“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有时,向外国人解释解释着,中国人自己就糊涂了,说法不一样了。

   我之所以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在我们天津市就发生过一个实际例子。

   当年,“木匠市长”,据说是动用了 “技术改造”资金,修了一条中环线;它打破常规——城市的道路,必须东西南北四个方向横平竖直的惯例后来的实践证明,那是有远见的,使得交通畅通,很多城市照着做了。但在当时,可能被认为是“别出心裁”,把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钱,用到了“基本建设”方面……加上认为 :“打油的钱,不能买醋”;有关部门,非要“木匠市长”检查……木匠市长万般无奈,请来小平同志。小平同志在中环线的“蝶式立交桥”上热情接见了设计者——一个30岁的年轻的技术人员,上世纪80年代国内最年轻的工程师胡习华。木匠市长说,我们准备破格提升他为工程师。小平同志赞同地说:“好”!接着,小平同志,视察考察了天津开发区,题词“开发区大有希望”。

报刊上公开报道的是小平同志对改革开放的支持,对开发区这个新生事物的支持,以及对青年人的关心与爱护;但是,人们私下流传的对“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等问题的纠结却没有讲。……而,这个问题,却至今仍有研究的必要……。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11-6 12:06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其本身含义是清晰的,它是对工程项目某种特征的描述。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6 13:52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楼主应多保重,不可太劳累!
作者: tongzhi1213    时间: 2014-11-6 14:06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仔细聆听前辈的声音,前辈把宝贵的丰富的经验分享给大家,太谢谢,无私奉献了!这是采购招标界的一大幸事,希望高层领导能阅到,因为采购招标关系到国家公共事业,公共利益的大事!关系到反腐在一线的成功运用!
作者: 爱招标    时间: 2014-11-6 14:40
多多保重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1-6 15:07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多多保重,高老[s:125] [s:125]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6 16:15
高老师请多保重!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1-6 17:5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高老师是论坛 发帖最多的版主!顶一个。
作者: paradigm    时间: 2014-11-6 17:56
子正先生保重。
作者: 呆呆熊    时间: 2014-11-6 19:35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认真聆听前辈的经验之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4-11-6 20:40
高老多注意身体保重[s:56]
列入精华贴汇总,招标理论参考栏目。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4-11-6 21:47
高老多多保重身体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7 10:12
谢谢各位网友对我的健康的关注和鼓励 !!

我再接着发 :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2

    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应该努力合并。

我国率先通过了 《招标投标法》。我的理解:主要原因是以余杭教授为代表的中国知识分子,比较早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上,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的概念,而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等部门的领导(特别是朱镕基),也很快的认识到这一点。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特殊的采购(俗话说“买”)的方式,是“国有资产”涉及的采购中最突出竞争的方式。抓住了这一点,就像抓住了 “牛鼻子”一样。所以,短短几年,人们从未听说的“招标投标”迅速普及 ……

余杭说过,《招标投标法》的内容,包括了有关“政府采购”。  

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行动相对迟缓,主要是配合计委、经委工作。一旦认真起来,有关工作开展的更加正规。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

以我看来,它们有基本上的共同点:《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即不光是政府部门,也包括了有关事业单位,也包括了利用国家资源,从事有关工作的项目。包括了根据国家利益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政策性规定”,比如: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涉及环境保护;……;

而《招标投标法》更多地关注使用“国有资金”的情况,也就包括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为主的单位)的情况;特别突出地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有关程序问题。

可能,这样由两部法律规范几乎同样的事情,(人们通称为 :“公共采购”),在世界上,可能仅此一家。在国际上,人们更多地采取“现代政府采购的理念”,即“政府采购”不光是指“政府部门的采购,也包括影响公共利益的国企和组织机构的采购……”

“两法”有着难以避免的不足或者说缺陷:

《招标投标法》因为是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来描述和规范的,除此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没有提及。《招标投标法》主要借鉴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但是,采购指南谈到采购问题,除了突出“招标投标”以外,采购方式一共列出6种方式。而在我们这里,如果应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就不太好解释。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需要有法律特殊规定的,也难以列出。……

为了两法协调,在《政府采购法》中特别规定:【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所以,财政部门特别制定了特别政令,规范“设备”类别的招标。

这在协调之余,也引发不可避免的冲突。

什么是“设备”什么是“工程”?

不仅在汉语语言中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在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常见的电梯,也许,采购人购买1-2台电梯,就算做“设备”,而有关的安装调试,就算做附加的工程了。可是,购买100台电梯的时候,是不是一般都会算作“工程” ?投标人也可能是“工程公司”?如果,加上计算机群控,那就更复杂一点了。究竟,几台算“设备”?什么情况算“设备”,什么情况算“工程”?没有一个科学的明确的说法,也很难有规定。

不管怎样,我们应该规范的是“电梯”范围的采购招标程序,而不是随人们分类(分类归结于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不同;或者是交通火车站用电梯;百货商场用电梯;医院用的电梯……)。而不应该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已经颁布实施14年了;《政府采购法》也已经实施12年了。两法的合并问题,不少专家学者断断续续总有议论;但是,从高层来看:有没有合并的意愿?有没有合并的时间表 ?有没有启动合并以及修改的意见草案和调研 ?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

未来的合并后的统一的法律,以叫做《公共采购法》比较适宜,那样,不仅包括了现在的:“法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而且,符合国际上的现代理念——相对与私人采购而言;还避免了”谁吃掉谁“之类的中国特色的问题。……

回顾历史,我感触最深的竟是:在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即上个世纪的80年代90年代,人们的称呼总是:“兄弟行业”;“兄弟公司”,用其表达对于计委,经委,建设部,交通部,商务部等等;或者,用于北京公司,天津公司,南京公司,广州公司,重庆公司,西安公司……,那是一种亲密合作,共同奋斗的关系;

而如今,我却常常听到“九龙之水”,“两法冲突”等说法。……

我不由的反问自己:究竟是这个世界变化的太快,还是自己“老年痴呆” ?




作者: 595703813    时间: 2014-11-7 10:22
楼主应当放下重担,用几年时间来调整身体。把身体调整好再继续前进的道路。。。。。
作者: jnbd169    时间: 2014-11-7 13:47
写的太精辟了。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4-11-8 17:34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感谢楼主分享招标采购经验,楼主是太爱自己从事的事业了,而又太担心这份事业的未来。是的,在我们国家,一时半会是难以改变现实的复杂,所以楼主忧国忧民,而又心力憔悴,同时非常希望国家尽快把招标采购这份事业规范好。谢谢您,高老,我们支持您,希望您在保重健康的情况下,多把宝贵的经验带给大家!再次谢谢了!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4-11-9 09:40
高老师保重身体![s:125]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4-11-9 21:59
作为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两法冲突就感受更深了,高老的话说道点子上了[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0:57
接着发 :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3

四、关于 公共资源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我对前者,一直是有疑惑的。

1、什么是“公共资源” ?

人们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顾名思义,“公共资源”,是指那些有形或者无形的资源,资产,属于国家和社会公众所有的资源。比如:土地和各类房产;各种石油、煤炭和金属矿产;电力和输送;河流湖泊;海洋和水产品;公共交通;各种媒体:报刊,杂志和电视;互联网;有关媒体组织的广告“招标”,等等。……

谁说只有四种 :“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就代表了主要的公共资源的利用 ?

2、公共资源中心和现状和不同意见的争议:

目前,全国已经有“公共资源中心”1000多个,而且,不断增加。

主张和赞同“公共资源中心”的人们的观点主要是:

1)公共资源中心,整合了各部门的资源;

2)公共资源中心,打破了“同体监督”的僵局;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更加科学,有利地防止腐败;

3)招标投标评标的具体做法,更加灵活,更加方便;


而反对意见则认为 (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表的专题文章为例):目前的公共资源中心有4大问题

1、地位不明;

2、管办一家,更为混乱;

3、不能独立继续工程招标投标,不应取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4、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而与此同时,财政部接连发文,强调 “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不应被剥夺。……

我的看法是:

1,公共资源中心,无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大家引用法规条文,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条规定说得很清楚,是“规范的场所” 提供服务,而不是取代其他的“招标投标的执行机构”也不是“监督机构”。也可以说成是某种“平台”。

而且,此项规定强调了“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引用它来说明问题,是毫无根据的。

那么,也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就我所知:没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1:00

2,公共资源中心,在加强地方领导的权威的同时,消弱了有关行业部门的权威和具体指导作用。

我们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一直是“条条和块块两者结合的管理体制”。“条条,指的是从国务院到各部委,再到各省市,再到各区县的主管机构……这样的行政管理体系”

而“块块”指的是:从各省市人大和省长、市长,到各区长或各个委办,再到下一层,各个科级单位……。

两者结合起来,有关政令,才能畅通无阻。

现在的“公共资源中心”,强调了地方权威和具体统一办事的效力;但是,有意无意的隔断的“条条”一方面的权威和执行力。

所以,我感觉:这里的反对”九龙治水”问题的效果,可能是出现 “天有十日”的问题.(民间传说:后羿射日.)或者,可能导致:“三国演义”的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1:01
3、目前的公共资源中心,不包括重要的分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我看了不少公共资源中心大致概况,基本上以“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四项内容为主。  

这里,没有金额数量相对少一点,但是,很重要的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这,不能说不是个遗憾。

至于为什么 ?是商务部管理“太独”,别人不好“参呼”?还是别的原因?我就不知道了。

恰恰相反,我觉得商务部主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目前国内最为规范的

1、商务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并且不断修改完善:从最早的7号令,到13号令,再到2014年的1号令;

2、商务部借鉴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招标投标”范本;供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广泛应用;即提供并使其统一和规范的标准格式,也提供统一格式的空白的附表,满足招标人具体招标项目的特殊需要。

3.商务部借助必联网,建起了全国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平台;平台包括两大部分:

A、工作平台,即完成各种各样的申报,审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等注册,招标信息公布前的备案审批等等;

B、信息发布平台:各种各样的信息发布,质疑投诉;中标公示,招标结果公告……

4、商务部建起了含有2万多名专家的全国专家库(有2级分类),供招标前期的专家审查和评标工作的抽取,提供了方便。

    5、商务部在国内首创实行对招标文件抽取专家预审的办法;即在上报前,抽取专家,进行事先咨询;主要是两条:(1)能不能满足投标人有3家以上的要求;(2)技术条款中,有没有“歧视性条款”。……这样的做法,大大减低了出问题的因素,减少质疑投诉的可能。……

6、商务部对质疑投诉的处理比较规范。

著名专家,律师谷辽海先生在《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一册2004年中,的最后一篇p294,就写过《行政执法主体须借鉴的范例》,肯定了当时的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对于处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理的法律依据;处理时的法律文书等情况,做了比较详尽的介绍。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1:03

4、公共资源中心能否反腐败,是个疑问 ……

众人认为:公共资源中心统一规范,便于“反腐败”。

2010年,有文章赞扬 :【合肥730亿“大建设” 没倒下一个干部】;

但是,我觉得,各种形式上的“反腐败”不是真正的决定因素;而关键的还是法律法规政令的科学与严密和具体执行和措施。

以著名的合肥为例。

在2010年,中纪委在合肥召开会议,宣布了20起重大案件;其中,合肥评标专家窝案是其中之一。7名评标专家因受贿20多万,被判刑。……

但是,就此案例来说,问题远远不至于评标专家的问题。人们要问:行贿人怎么处罚了 ? 为防止类似的行贿人得手,没有什么措施 ?

情况如下 :

行贿人夏东海曾经受到公开审判,但是,我没有查询到下文。

而,在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上,我看到如下信息:

合肥招标中心登了 有关声明 :(转发;节选)


(1)发行人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夏东海的关系

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夏东海个人及其家属投资的企业,该公司是发行人在合肥地区的代理商之一。

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涉嫌在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投标的长江路隧道改造等两个项目和代理发行人投标的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中,存在采取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3-1-27

其中,发行人在阳光花园等四个项目的投标过程中曾授权夏东海作为投标代理人协助进行有关投标的事宜,授权范围为代为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合同执行等活动。但发行人并未授意及参与采取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对夏东海及其销售经理孟强的不法手段并不知情。

……  ……

2、发行人于2009年9 月10日终止了与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关系,取消了其代理商资格,责令该公司名称中不得再采用“康力电梯”的字样并相应变更公司名称。安徽康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变更名称为“安徽东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3、发行人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对公司内部有关在代理商监管工作方面责任人员作出了相应处分。

4、发行人于2009年10月9日,向合肥市招管办进行了当面陈述申辩,认为发行人不应对代理商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行为负责,合肥市招管办应撤销有关不良行为认定行为。

事后,合肥市招管办及时撤下了其在合肥招投标中心官方网站中的公开披露信息。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保存时间:2010/5/29
原标题:康力电梯(00236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 大洋新闻
http://news.dayoo.com/finance/201003/10/54401_101195452.htm


我想,问题是:投标人已经授权 某人代为投标;发现其有行贿问题后,发布一个声明,说,我不知道。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吗 ?由于上市,该公司就可以要求,而且被同意,删除已经发表的有关处罚信息吗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1:05
5.公共资源中心的收费问题,说一点大实话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的理解,不是不可以收费;可以收取个别项目的办公费用;但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也不应该“赢利”。

由于各个公共资源中心对此事基本不谈,我们很难知晓内情。

但是,还是以合肥招标中心为例。

有文章说,【通过招投标方式,合肥市运作的5000多个项目共节约上百亿元的财政资金】;而【合肥市2004年全市的财政收入是105个亿,而通过5000多个项目的运作,节约和增值的资金价值相当于当年全市的财政收入。

2011年,在合肥招标中心网站上,我看到一则信息:

合肥 费用太高的意见.jpg




2014年初,领导讲话告知:2013年【全年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4577个,实现交易金额1433亿元,成交金额达到1237亿元,节约和增值资金484亿元,】

有消息说,合肥招标中心(已经改名为“合肥公共资源中心”)收入余额2亿元。

由于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合并,导致的“节约”和各种拍卖的“增值”一起说,就形成这种似乎有些别扭的讲法。“节约和增值”……

而2亿元的收入,对于一个单位不是小数。究竟这笔钱,该不该收?合肥公共资源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这笔钱最终用到什么地方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0 11:06
6、公共资源中心与公共资源平台,有着概念上的很多不同:

6.a 公共资源中心,是依据类似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建立起来的。

它的最高领导,就是“一委”,也就是“市长牵头的临时委员会”;实际上,它强调了地方政府的权威;而“一办”是其下属的临时办公机构。它到底是怎么“整合”各个职能部门的 ?是不是取代了?是不是更多了一层领导关系 ?对于各个部委的那一条线,如何联系和贯彻执行?这样的重要问题,人们不曾谈起……

而“交易平台”,强调的是平台。平台有两种含义:一种是通常的“有形交易市场”;另一种是无形的交易市场。后者是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应该是我们重点发展的。

6.b 公共资源中心,可能是所在地区的唯一允许的执行机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被合并后,主要以“政府采购部”的名义出现。而各种招标代理机构,许许多多事情被中心的“工程交易部”所取代,变得名存实亡;

它也有平台;但是,这个平台,局限于当地政府部门权限范围内,或者,扩大到相应周边地区;不包括所在地区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单位等等。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则是一个提供服务场所。各种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可在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活动。

6 c. 公共资源中心,体现了政府部门“无不监管”的理念。还是举合肥的例子。

有一种说法,对于政府采购,合肥的做法是:

此后,小到一支铅笔,大到上亿的项目,都必须经由此平台,再也不受权力多头的牵制,从源头上遏制了重点领域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合肥:创新让阳光照耀招投标市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09-12-07)

要求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涉及国有资金和资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等具有竞争性的11大类公共资源项目,必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交易,实行市场化运作

而前景是 位于滨湖新区的合肥要素大市场正加紧开工建设,预计2012年6月竣工。届时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将整体搬迁至要素大市场办公,还将整合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等进驻要素大市场。除此之外,已经挂牌的安徽省文化知识产权市场、安徽省环境能源交易所、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也将纳入这个超级“资源超市”中。今后市民租房买房、找工作、购买名人字画,农民种的农产品想卖个好价钱,艺术家的书画作品要拍卖都可以来这个大市场逛逛。

那,是不是政府要统管一切 ?打破了各个部委等”“权利的“牵制”;但是,对其自身,有何“权力制约” ?而且,是不是混淆了“公共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区别 ??

而公共资源平台的理念,是“政府要简政放权;要把市场能够做的事情,交给市场”.

不是说,政府放任自流;政府应该管的关键几个步骤,还是要管的!!

还是以合肥为例.合肥是省会城市,隶属于合肥市的项目,都集中到“合肥公共资源中心”了,而在合肥的省级单位呢 ? 是不是应该归到省级的 “公共资源中心”呢 ?

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人们可以方便的实现网络审查,备案,投标开标和评标。特别是“远程评标”。在中国“非典”盛行时期,我们进行的有中日合资的一个国际招标项目,涉及标前答疑。外国人不敢来,我们也担心不愿意让他们来。怎么办?

日本人利用当时国内有的技术,利用 isdn (比拨号上网的64k而言)网速稍快。加上配套的索尼29寸彩电,虽然播放有些卡,但是,基本上听说都能够满足全屋人的需求。

现在,无论计算机技术还是互联网技术,都不知高了多少倍;光线传输的速度,有的已经达到100兆,专线更是1000兆。

人们更便于利用来实现:“远程评标”!!

……  ……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4-11-10 11:37
赶上直播了,楼主的认识很深刻。


但到底该怎么办?怎么改?


我觉得走到今天,国务院该好好想想顶层设计的问题了,不能听监察部一说搞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马上出台政策全国推行。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1-10 11:44
我们当地的实际情况是,有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招投标情况更加混乱了,按照某些说法原来是“九龙治水”,现在变成十龙、十一龙了,而且出了问题更找不到部门来负责;


交易中心可以决定一个项目是接还是不接,可以决定怎么执行某个项目,可以决定中标通知开不开!怎一个乱字也得!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1-10 14:58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高老说出了我们大家工作中的一此思维混乱,想说不敢说,也无处说的囧境,高见!佩服!祝高老健康!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1-10 15:00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现在的代共资源交易中心,变成了政府聚财的一种手段,还有看不见的领导人安排工程的工具。。。。。。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1-10 17:20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90]  [s:90]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4-11-10 17:37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高老师对招投标事业的赤诚之心深深感动了晚辈,为您祈福!希望高老师的肺腑之言引起决策层领导的重视,业界同仁们要把这篇帖子顶起来!
作者: clggzy    时间: 2014-11-10 17:49
现在是有点乱套了,决策层了解情况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1 11:28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4


第七 、关于“监管”是不是需要分离 ?

现在,各种采购招标的研讨文章,往往都要说到 “监管”这个词。

我觉得,是不是用错了?“监管”,也应该分离。

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措辞,可以看出:

对于比如发改委,住建部,财政部等等,往往称之为 “主管部门”,其下属各级部门也是这样的称呼。

主管部门的责任,主要是:“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具体的政令。
(地方的主管部门,还有根据地方的法规条例,制定具体的政令,等等)

2、制定有关的招标投标的范本;

3、组织各种活动,宣讲政令,培训人员,使得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令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落实;

4、对出现的好人好事进行表彰;

5、处理采购招标中的质疑投诉等等,对违法违规的人和事,进行行政处罚。

6、按月、季度和年完成有关统计报表和分析工作,上报。

这里,主要是“管”;而对于下属部的人和事,也有“行政监督”的作用。


对于那些涉及到司法诉讼程序个案件和涉及到围标串标,贪污腐败鞥等的案件,处理上,一般称作“监察”。

而笼统地把各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归结为“监管”,不仅没有说清楚两者的区别,而且,把主要责任是“管”的淡化了。

以现代的观点看,政府部门主要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或者说“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管”,也就是“提供公共服务”;所以,统称叫“公务员”。区别于过去说的“官员”——即:“老百姓的父母官”;或者,“青天大老爷”。

小的时候,我们爱玩一种打仗的游戏,记得对于各种人群的类别,主要通过喊话来体现:

共产党:“同志们,为了新中国,跟我冲 !”

国民党:“弟兄们,给我冲 !”“畏缩退却者,军法从事!”

土匪:“弟兄们,冲上去,每人十块大洋,外加2两大烟土!”


年幼的儿童不懂深奥的大道理;但是,这几句话,是不是概括的某些精华 ?

共产党员有理想,以身作则,带领群众冲锋陷阵;

国民党是命令下属冲锋陷阵;

土匪则是以金钱为诱饵,让人为其卖命。

……

在署名毛毛的回忆录《我的父亲 邓小平 “文革岁月》一书中,作者在封底写道:

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
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 邓小平
截图:


邓小平 言.jpg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的这段话,无需解释;它是最好的说明 !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都说自己是“中国人民的儿子”;一个小小的“七品芝麻官”“县太爷”却要说自己是“老百姓的父母官”;天下还有这样不知羞耻的吗 ?!

在种种加强监督的文章中,人们议论了各种方式。如:是不是应该由发改委负责“监管”?还是另外成立一个新的“统一的监管部门”负责 ?

但是,有一个问题却很少被人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联系实际,我们都知道,《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0年实施;《政府采购法》也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2年实施。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通过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办”参与并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如何贯彻执行上述【宪法】第三条的规定 ?却很少有人提及。

我的粗浅理解:无论是各个主管部门也好,还是有关监察部门也好,都是政府部门……

而要实现这一点,还得做许许多多工作。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11 11:42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最近读过一本书, 是手机上阅读的,看起来有点费劲,还没有看完,楼主可以参考一下:《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是新制度经济学鼻祖、产权理论的创始人、102岁的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科斯讲述的一个有着中国特色的独特故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1 13:40
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




在线阅读 京东


http://read.jd.com/15098/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4-11-11 16:20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非常赞成楼主的观点!  招投标的"管"和"监"一定要理清。


父亲对儿子主要是是“管”,内部管理;父亲之外的第三方主要是“监”,重点监督。父亲只能有一个,父亲多了就乱套了,不相互推委,听之任之,就是五花大绑,管死管呆。“管”是父亲的职责,“子不教,父之过”,管理不到要受处罚。


“监”是相关利益方和公众的权利,既对儿子的监督,又对父亲监督。现在大型国企招投标的监管往往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监管,是父亲对儿子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久而久之会流于形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3 16:46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5


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1 打破旧的传统观点,建立现代新观念的问题。

8.1.1

不少问题,按照过去的传统思维,是没有问题的,很合理的;但是,以“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来看,就有问题了。比如,公共资源中心的问题,按照政府应该“管”的角度看,似乎是有道理的;但是,按照科学和世界上主流的观点看,就不然了:这涉及“政府的有形的手,与市场经济无形的手问题”。政府不应该什么都管;能够让市场决定的事情;能让有关人员发挥做用的事情,就可以让他们去做。

初期,我们有句话:“审批,是计划经济;招标,是市场经济。”.不一定是否正确,但是,说了两者的区别。

8.1.2 要认真学习领会国际上有关采购招标的最新知识。缩短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差距。

8.1.3

“一分为二”的辩证的看待问题。

比如,世界银行讲了不少“招标”的好处;但是,“招标”比较费时间,招标和评标同样费时间,真正做到科学的评标,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所以,对比较简单的项目,对于金额比较小的项目,“招标”方式比一定适合。

再比如,《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由于涉及“国有资金”,不能由招标人随意来,必须尊重评标委员会的意见,那在原则上是对的;但是,还有其他“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情形。

比如,业内专家陆通说的例子:五名评标委员,4名专家都赞同某一家中标;但是,招标人的评标委员故意给其打了低分。最后,一算总分,专家赞同的中标候选人仅以微弱的劣势被排除在外。

再如,对于大家广泛应用的“综合评标法”而言,科学合理的设置分数值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很难的。如果,评标的结果,甲投标人比乙投标人低了1-2分,但是,其价格却差了几百万!

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毫不犹豫的肯定评标结果。?!



8.1.4 打破传统观念,采用新的市场经济的观念.

比如,对“一委一办一中心”式的“公共资源中心”,有不少人赞同;我觉得,这和当前突出法制(或法治)相矛盾;而且,是不是背后的想法含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有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3 16:47

8.2项目资金可不可与“来源对应列出”。

我在90年代初,接触过2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项目,每个含有20-30个子项。

我感到,世界银行做法中,最值得我们思考的有两项:

一个是,世界银行贷款用于购买主要的“设备”;或者“工程”。其他的,需要国内资金购买或者完成的,叫做“配套人民币”。这部分,在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协议时,由中方负责落实。

这样,项目具体使用的资金,只有两种:世界银行贷款和配套人民币。具体到每一个子项目,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多少,使用配套人民币多少,在那个分项目多少,清清楚楚。

我们这里,往往是在项目总投资的基础上,去“凑数”:比如:一个3000万人民币的项目,财政拨款1000万;发改委支持项目改造需要的1000万(也许,来源于国债);银行贷款800万;单位自筹200万。钱都以拨款到账为准。用起来也没有细分。是不是真正像花自己的钱那样认真,就全凭自觉啦

各个主管部门想检查、追究,也不容易;难怪,我们经常遇到“九龙治水”的问题??

第二点,世界银行采取“统一支付”的办法。就是贷款协议签订后,钱并不打入“招标人的账户”,而是打入世界银行的专门账户;随着项目的进展,凭据有关单据,向世界银行申请支付。手续麻烦了一点;但却有效地防止了任何不按照招标结果去执行的问题。

记得天津市建委的同志告诉我,世界银行项目有一条东北角的马路改造;“木匠市长”以为它不合理,就决定改向。世界银行知道了,立即取消了这部分的贷款指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3 16:48
8.3 培养人才是推行采购与招标的重要动力

8.2.1 在重要的政府采购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发表意见。这些专家,大多数是政府部门的司局长或者处长或者处级,科级负责人。

那么,到底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不应该有“采购与招标”的专业人士 ?

我知道,在文革前的中央部委机关里,专业技术人员是有职称的;在80年代90年代,专业技术人员也是有职称的。那时的职称,主要是技术水平的一种评价和标志。

现在,各个企事业单位的科长;部门经理,以至老总,也可以有职称。唯独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职称,只有职务。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

现在,每年一度的公务员招聘考试(俗称“国考”)十分火爆。每年有7-8百万的青年人去报考。难道年轻人都是为了“进步“,当个什么长,才去报考的吗 ?

查看有关“公务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其中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看来,是有“技术类”的;可是,现在,2014年了,距“公务员法”颁布已经9年了,有关的实施细则还未见到?

我的理解,政府部门应该有熟悉采购与招标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法律人员。他们不一定称作“科长,处长,局长……”,而是作为“技术专家”。“采购专家”……

而当制定实施细则后,各级政府部门就可以不通过唯一渠道(国考),随时随地招聘所需的技术人员(当然,需要经过审查批准),年龄也可放宽到(比如)45岁,这样,我们不像,米国政府那样拥有30万采购官员;但是,我们可以充实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我们的管理工作会做的更好。……

8.3 全面建立采购招标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

    两法专家刘慧,发表过文章《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提出: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我觉得,她讲得非常好。但是,这个设想,似乎还没有摆到有关领导部门的议事日程,不知要多久才能实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3 16:51
   8.4 建立正规的培养采购招标人才的高等学校。

提起“两法专家”刘慧,我不由的想起一件事:刘慧【1957年9月出生,1988年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对外贸易系国际贸易研究生硕士。】。80年代末或者90年代初,曾经派往英国,进修学习有关政府采购。1992年9月,当时的青年理论工作者写出了《国际招标与投标》一书,当时的外经贸部部长郑拓彬题序。刘慧作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起草人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无疑,她是中国出国留学进修第一个专门学习政府采购的人。这种起步,对于她成为专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反复思考的问题是:在人们普遍不认识“政府采购”的时候,她是怎样想到去英国学习政府采购的呢 ?

是她的天分和机敏,还是有不知名的其他高人在给她指点、引路 ?

   另一个例子。

   2013年11月,网友star119(业内人士)发表文章,称首批“北京建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招标采购方向)本科生即将毕业
终于有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专业的本科生


    2014年7月 15 日,报道说,“近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为我校首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学生颁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学业确认证书》”。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毛林繁副秘书长参加了讲课和发证。

首批 北京建筑大学 公共采购毕业生.jpg

    只要不断地继续努力,在未来的几十年中,这些“阳光男孩”“阳光女孩”会成为“专家”和“精英” !!成为未来中国采购与招标的栋梁人才 !

    在我们欢庆这个中国第一步的时候,我也想到:30-40人的首批公共采购大学生,是不是太少了 ?

   现在,每年高考招生人数大约是600万——900。但是,没有一所高等院校是培养采购招标(公共采购)人才的。有的只是个别院校举办的培训班,或者借助其他名义培养人才的专门班,临时培训班。“公共采购 ”似乎缺席高考招生目录。……

这点,不能说,不是个遗憾。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3 16:53
8.6 建立对重大采购招标项目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我还记得,在2004年南京司法局成立了一个“南京市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专门进行“招投标可信度研究”;后来,还到过招标投标协会。……再后来,就不知不觉地销声匿迹了。

我感觉,这种,由第三方评估的办法,是一种不错的办法,它比较公正,科学,有一定的权威性。

应该把它请回来,并发扬光大。

8.5 国家的财政性支出,应该不应该有某些采购与招标有关的安排 ?

问题也不少。首先,是资金从何来 ?再次,是人才问题。……

比如,我们常常看到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节约了多少亿资金……那些节约的资金用在何处,却很少看到。有的网友曾经提问:我国有众多的高速公路;但是,有没有一条完全由财政性资金修建的高速公路 ? 难道,高速公路都得由贷款修建吗 ?再说,采购与招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等,都得由社会中介组织收费,或者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吗?

有没有不收费的?记得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给我们讲课的时候,也没有提过要收费的呀 ? 钱目根曾经讲(大意),给大家讲述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让大家自觉的照办,那也是服务……。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免费的培训呢 ?

是不是政府部门发个政令,工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开展起来,政府部门不需要继续“投入”了呢 ?

而要思考每年的继续投入的话,财政部门自己投入多少,给发改委等部门投入多少?都是很值得研究的。……
























作者: 云影风荷    时间: 2014-11-14 10:4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国家就像个大家庭,公共采购相当于这个大家庭的大管家,所有的开销花费都经他的手,管家选的好,家境也会越来越好。公共采购队伍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 jsjxq001    时间: 2014-11-14 11:05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连续拜读高老的大作,讲的真好,建议协会整理后上报相关部门,高层认可,顶层才能设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4 11:37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6

第八、思考但不成熟的几个重要的零星问题

     8.8 必须认真研究“投标保证金”问题

     业内专家 南开大学何红峰教授曾经说,【何红峰 腾讯 博客 :


   关于政府采购中保证金的修改意见 2010年06月06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中的保证金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保证金问题,我有以下两点修改意见:

第一,建议所有“保证金”一词一律改为“担保”,即“投标保证金”改为“投标担保”、“履约保证金”改为“履约担保”。我国最初使用“保证金”一词始于对《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翻译,我国当时尚无《担保法》,对采购中的担保理解也非常肤浅,甚至于认为保函是一种保证外的特别担保。我国翻译为“保证金”的一词,在《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用的是“Security”。“Security”现在看来翻译为“担保”较为合适。以“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为例,“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这里实际讲到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包括质押和保证,其实也不排除其他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中没有“保证金”这种担保方式,对其含义进行界定也较为困难,实际是较为宽泛的担保方式。在我国出台《担保法》后,用“保证金”一词来替代各种担保方式不妥,而应当统一规定为“担保”。

第二,关于“履约保证金”。“实施条例”对履约保证金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其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作出这样的规定,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采购人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也可能认为作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

我的看法是,如果正常提交履约担保,并不能认为是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而是供应商履行合同必要的成本。认为强势的采购人有其他办法约束供应商,这在许多采购实践中已经被否定,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重庆发生的“垮床”事件。当然,禁止将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合理的,因为两者的数额应当是不一样的。如“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如果问题出在投标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其担保目的可以达到;但到了合同履行阶段,这样数额的担保无法保证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往往远大于这一数额。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也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就有提交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外,要考虑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没有对投标担保作出规定,但却对履约担保作出了规定。该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总之,“实施条例”不宜对履约担保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似乎,提出这个问题的专家,只有何红峰一人;但是,我觉得他的意见是正确的。

现在,国内普遍实现了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但是,都是建立在“保证金”的基础上,而其他担保方式,则很少利用。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1)是制约投标人,对如果发生指定的违约行为,进行经济赔偿;

(2)是有利于投标人投标,可以选择招标人同意的而投标人方便的形式。

而现在不少地方的“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必须“到账”才算数。不满足这些条件,而被“废标”的,不在小数。这样,虽然方便了招标人;但是,对投标人而言,却没有提供方便,而且,对于反复多次参加投标者来说,占用不少资金,这种情况,对于目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我曾估算了一下:全国每年“投标保证金”大约是 6000亿元。——这对于提升GDP和银行的业绩,是个可观的数字;但是,大部分都是往来账目;被“罚款”的,应该“寥寥无几”。

而银行的“投标保函”方式,,即保障招标人的权益,又方便投标人;据理解,开出“保函”时,银行所扣押的投标人“保证金”数额,可能远远小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这样利国利民的事情,应该积极去试点和推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14 15:12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问题分析出来的越来越多,还有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7 11:35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7

8.9 应该更细致的研究 法定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省不能再制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目前,人们似乎没有见到这个修订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而除了一般说的“国有资金”以外,其他情况需要不需要招标?

在招标开展的初期,我们的老处长亲自操作的一个项目,我曾经写过文章:印象最深的几个“招标人”的领导人》。(2007年4月):

其中,介绍到:

1995年,合资企业拟增加设备,扩大产能。日方要求继续进口日本的摩托车发动机。此时日元升值,中方提出,双方共同承担汇率损失,而日方坚决不答应。【他表示,“在企业经营上,中日双方是伙伴关系;在发动机进口问题上,中日双方是买卖关系,我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跟你日本作交易!”就是这么有骨气!


该摩托车公司(当时中、日双方各占50%的股份,)要上马一条摩托车发动机生产线。日本公司提出,提供全套专机生产线,价格为6亿元人民币。日本公司强调,这是成熟的技术,保证能够生产合格的产品。他认为,专机生产线只适用于一种型号发动机,不利于工厂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产品,也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就要引进由加工中心组成的柔性制造技术。正在此时,我们公司的老处长,向他介绍了国内开展招标的情况。


他坚持按照国际惯例公开招标,并且声明:“如果这事搞不好,我就引咎辞职。”冒这么大的风险干这事,在某些聪明人看来简直是“冒傻气”——“合资企业吗,钱又不从你自己的腰包里掏,日本人要包办,让他办就是了。搞好了,功劳有你一份;搞砸了,可以全推到日本人身上,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他还是那句话“我不能拿国家利益和日本人作交易!”


这样的事情多了,连日本的公司总部都知道了,一位高层人士评价说:“天津的X先生很厉害”。】(注:原文的姓用X来替代)【后注:说的是张鹏举的例子


双方争论不休,最后决定,通过公开招标,双方专家组成评委会评标决定。


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当时的总工和老处长亲自参与了全过程。整个项目分成四个包号,最后分别由各自最有优势的厂家中标。中标总价约为2·5亿多元人民币。节约了投资又买到好的设备,中、日双方都对这个招标结果很满意。


天津日报1996年2月15日,发表了记者李梦尧的文章《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也可见 :买方的权杖——关于招标的综述--《中国招标》1997年10期其中提到这个项目的事情。记者写道:“某家企业欲引进有关生产线,外方的报价是6亿元人民币。后来这个项目(转载者注:应为“打算”)实行招标,外方便一下子将报价降到4.6亿元。招标吸引来亚、欧、美洲的多家厂商,最后招标结果,价格仅相当于2.6 亿元人民币,是最初那家外商报价的43%。如果不是通过招标,以这样的价格成交是不可想象的。”


我体会到:这种对于合资企业的招标工作,有其特点。


首先,多数是中方提出,因为他们感到合资企业内部处理问题不公平,中方的投资者(实际上是代表中方的国有资产)吃亏了;而外方投资者,掌握了某种技术诀窍,中方无法应对。所以,我们给他们介绍了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投标办法时,他们感到:这是一种通过竞争来解决问题,达到“公开、公平、公正”效果的方法,比较容易接受。


而另一方面,我们是接受合资企业的委托的,必须对合资企业整体负责,包括尊重并接受外方的合理意见。不能够用狭隘的“爱国主义”(实际那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来看待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依法办事,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规规矩矩办事,那样才能得到合资企业外方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从而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比较好的效果。(引文完)。


这种合资企业的招标投标,不应该吗 ?(从资金比例来看,双方各占50%)

而另外一个中日合资企业进行采购的时候,我们多次询问有关领导,没有得到答复。最后,企业的中方和我们招标公司决定坚持招标投标;日本人不得不同意。招标结果,仅汽车模具一项,就节约200多万美元。


由于目前的合资企业不同与改革开放的初期,不再享受“超国民待遇”;而是“中国的注册企业的一种”,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享受国民待遇。而如果这样的话,很多具体情况有变化:如,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的问题。要不要外国的专家 ?(当时,我们的做法是:中日双方个各聘请10名专家,中方的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公司协商,人工聘请)。那都需要认真研究。……


尤其,四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加速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综合体”会出现,不单纯是“国有经济”;我们应该提前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备。

另外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不管是央企还是私人企业,利用股市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时候,需要不需要招标投标 ?那是使用“私人资金,还是使用其他种类的“公共资金” ?也需要考虑……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17 15:4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高老师要注意休息。
顶层设计的设计师们应该考虑。。。。。。。。
作者: lacyxu    时间: 2014-11-17 17:02
高老师,辛苦了。注意身体呀!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1-19 09:3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9 11:03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8


8.10  应该研究“一国两制”和“一个单位,多种牌子”之类的问题

在中国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有不少单位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比如,我们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还挂有“天津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的牌子,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我们以为,那样减少了扯皮现象,是改革开放的一种举措。

当时的人们,比较单纯。不懂得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所以,像现在这样的贪官,基本上没有。但是,我们也不是“一尘不染”——很多时候,人们认为:吃吃喝喝,只要不放在自己口袋里,就不会犯错误。

我就那样,参加各种审批会议,要大吃大喝一顿。虽不是山珍海味,但是,大鱼大肉的免不了的。……结果怎样?我自认为自己身体好,没有问题。曾经公司领导在全体会上表扬,说我连续5年的“医药费报销为零”,是全公司唯一的一个人。!但是,多年的大鱼大肉,导致高血压,高血脂…………终于我得了“脑血栓” !!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我是怎么也不会为了吃喝而命都不要啦啊 !!……

另一个例子。我的朋友陈某,高干子弟,“工农兵大学生”;是总后采购局的副局长,大校军衔。我们曾帮助他们开展早期的军队“政府采购”试点。他是由基层一步一步“进步”的。由于个别部队吃喝更为严重,他经常喝的酕醄大醉。最后,他得了淋巴癌;手术后,依然吃喝不改。再次住院,一天要花进口药1万多。我和年轻公司公司老总去看他。他躺在病床上,用微弱的声音说:“我现在是大校,职务有了;住房150平米,也有了;问亲戚借用了二手的汽车;女儿去了瑞士留学。……我什么都有了;可是命却快要没有了。……”。一周后,我们到天津北仓公墓为他送行。不约而同,我们都想到,他的那句话:那句最后时刻的生命感悟 !

当然,现在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同于过去。比如,合肥招标中心,就曾有市政府的文件,明确规定:“合肥市招标中心的政府采购部保留合肥市集中采购机构的牌子”。那是为了适应政府采购法的需要。

在各种受贿贪污的案例中,2012年发表的 《监督缺失酿大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腐败案剖析》一文,指出了“一把手监督缺失的问题。

文章说道:【据贵州省纪委常委李龙云分析,政企不分是滋生卢万里腐败大案的主要温床。卢既是厅长,又是“高开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集“裁判员”和“运动员”于一身,“高开司”变成了他的个人领地。他可以随意越级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级之间形成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钱权交易关系。他们相互利用,奉卢万里为“大哥”,拉帮结伙,结党营私,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和腐败网络。

【贵州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工作主要是由“高开司”来组织实施的,1998年到2002年间,国家共投到贵州公路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为280多亿元。卢万里的违纪违法、以权谋私,就主要发生在“高开司”的工程招投标和材料采购等方面。


据知情人介绍,当时在招投标上的各种规章制度是有的,但让谁中标,“枪毙”谁,几乎由卢一手操纵,所有程序不过是走过场。如在贵(阳)新(寨)公路项目上,卢万里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人员和专家组人员名单由他亲自决定;在专家组评标过程中,他要到评标现场去了解情况;他能以种种理由随意增减投标单位,圈进他的意中对象入围竞标。投标审查结果都要报厅党组复查,最后由厅党组实际上是卢万里说了算,致使评标委员会无法发挥实际作用。海南三亚发展银行职工邓日明,根本不懂公路建设,在卢万里的“关照”下,同样获得贵毕高速公路的标段。邓则回报卢万里广州市区一套价值83万元的高级住宅和丰田轿车一辆。

很明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程序,实际上都由同一人员承担。

所以,人们得出结论 :【制度层层失防,监督缺乏机制!!

而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解决了

2009年11月,格力空调诉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例。我发现,人们诉说的各种事实中,唯独没有被强调的事实是:广州番禺医院工程的真正负责人是“番禺区人民政府的”番禺医院筹建指挥部。

截图:
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jpg


这样的情况,如何体现招标投标评标的“公正公平” ?

而身为筹建指挥部领导小组的番禺财政局,又如何处理对格力空调的质疑投诉 ?

此次投诉以调节结束;而番禺财政局的谜团,仍有待分析解决。……

我的理解,由于历史原因,必要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还是必要的。如“中纪委”和反贪局。那有利于统一协调,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但是,为数不是少数的各种“领导小组”却令人生疑:他们有没有可能是领导用来干涉招标投标的一种手法呢 ?又有谁来监督这种高层次的领导小组呢 ?


作者: jm397327    时间: 2014-11-20 09:56
学习经验
作者: guanf_2000    时间: 2014-11-20 16:17
楼主多保重身体。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11-25 09:29
治标要治本,老前辈分析深入浅出,种种问题貌似信手拈来,其实深思熟虑,对国家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呕心沥血一点也不为过,有种恨铁不成钢的滋味。

敬佩敬佩,还望保重身体,继往开来。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1-26 14:17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后,招投标市场愈加混乱,部分交易中心乱插手后,引起相关部门反感,国家没有统一部门管理,相关监管部门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国家顶层方案迟迟不出台,地方上随意出台红头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现象层出不穷,乱啊,实在是太乱了!
作者: supertw    时间: 2014-11-26 14:54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这位高老师太书生气了,可以脱离一线太久,什么叫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成绩是主要的;各种问题和各种腐败现象,是严重的;但是,毕竟是少数的和个别问题。


    我就想问问,有多少没猫腻的项目,什么叫成绩是主要的,失语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1-26 15:29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1 【原创 ;连载】
不知高先生的大作是否写完?

高先生提及的“采购招标顶层设计”的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将决定中国招标的命运。

以老朽之愚见,目前,顶层最重要的问题是转变思想和观念,搞清楚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的基本目的。
顶层不要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要切实维护招标主体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将招标人被剥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据悉,顶层已准备将被剥夺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也许,老朽呐喊了9年的“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梦想会变成现实。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27 11:19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9

8.11 应当进一步研究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行政处罚问题。

8.11.1 关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思考

无论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授权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制造厂对代理商的委托书,还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表的委托书,等等。都有这个问题。

8.11.1 a

首先,追究一下概念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该涉及到两个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说的只是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像香港那样,最多只增加一个“见证人”。

这样的授权书,与“招标代理”有什么关系呢 ?似乎没有。

可见,我们需要的是:被授权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投标乃至签订合同。这就需要有关证明:证明此人能够代表法定代表人去做那些事情。所以,确切的叫法,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授权人的有关证明”。这样,招标代理要求要原件,才合理合法。

8.11.1 b

授权书可不可以随时撤销 ?

如果,单单就双方的授权书而言,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可以随时撤销其授权 ?

就参加招标投标而言,那就涉及到“公信”问题。我以为,不能随随便便撤销也不能随随便便地转授权。起吗,在整个招标过程中,直到中标后,签订合同,都应该授权有效。

联想到合肥的例子,康力电梯公司,说“夏东海行贿评标委员,他们并不知晓;故撤销对其代理权”。随之,合肥招标中心也撤销了对其处罚的公告。

这样,实际进行的招标整个程序被破坏了,人们看不到完整的真实的招标情况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招标人的。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的同事们遇到这样一件事情:一家很有名的纺织企业,当招标程序完成以后,他们去工厂办理发中标通知书的“确认盖章”手续。但是,等后了3个小时,厂长迟迟不见面。后来,才听说,厂长不满意授权代表,内部决定把他撤了;此时此刻,正在会客室和外商重新谈判呢。……我的同事们,气的不得了,但是也无法。……再几个月后,听说那位“优秀的企业家”,被接到“姥姥家去了”(相声用语,指的是:纪委接去谈话,双规等)。

如果,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缺少“授权书”,招标投标肯定不合格;但是,如果,招标完成后,法定代表人撤销授权书,怎么办 ?好像,没有明确的说法。

综上所述,我觉得,应该修改其措辞,补充不允许随便撤销的说明。

8.11.1 c 其法定代表人要不要“负责”

记得在我上小学的时候(大概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有一个“精通历史”的同学告诉我们大家:“诸葛亮”同志很有自我批评精神。他在任用马谡同志犯错误后,不光是“挥泪斩马谡”,而且,自我降职降薪:由军师,将为“临时督办”,工资也降了 60元 (??)。

如果,我们招标投标中,具体的操作人员,乃至授权代表犯了错误,都有法律法规处罚。但是,授权人……那个法定代表人呢 ?好像,没有提及,是不是任何情况也不会追究 ?

8.11, 2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各种违法事项均是如此。

难道,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罚款大部分竟是由“国有资金”承担了吗 ?

违法的个人,只承担 0.5% —— 1% 的罚款吗 ?

能不能再加上一些呢 ?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对于法定的各种处罚,应该有实施细则;不然,各种处罚措施,很少实际应用。对于各种玩忽职守的现象,对于在触犯刑律的被判刑的前的问题,似乎就落空了。___就像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那样。

有谁见过:由于违反政令被行政处罚的例子吗 ?

8.11.2

一旦,人们确定了依照宪法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责任,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而这个问题做施行,并不简单——涉及到“从批准立法到监督法律的施行”诸多问题。要试过试点,积极稳妥的去做。

8.11.3

要研究新形势下,反腐败的措施问题。

(1)要研究要不要实行“污点证人”制度。现在,反腐败不断深入。形势大好。但是,也好看到,在那些“窝案”中,不都是“铁板一块”,有分化利用的可能。而能不能利用,取决于我们的政策。国际上,很多国家有“污点证人”之说。就是对其团伙的成员,用于揭发的,给予减。免刑法处罚。这样做,与“惩治腐败,必须一追到底”的想法与想法,有些矛盾;但是,根本上上符合人们利益的。


   (2)要研究如何应对“起诉违宪的文件或者政令”的问题。

从政府采购第一案起,对国家机关具体案例的起诉案例已经有所突破;虽然,没有结论。但是,对于抽象的文件,对于“违宪”的问题,尚待突破。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义务。……

有关部门,应该及早做好准备。

8.11.4 更为细致地研究 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等的性质.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的使用人,其企业性质,就绝不仅仅是 企业;它含有“使用公款的意义在内。

发改委对其“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也可以看成是对其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批准,看成是对其“全面使用相关人、财、物的批准,认可。

所以,钱忠宝先生才不遗余力地呼呼“依照招标投标法,归回招标人的定标权”。(不再详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1-29 15:52
昨天在郎咸平的网易博客上,看到一篇文章““依法治国”与遍地贪腐”。


他提一个更加极端的假设,就是“无赖假设”,它是由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来的。休谟假设:每个人的本性都是恶的,所以任何政府在制定制约和监控机制的时候,都必须把每一个政府成员想成是无赖。这些官员就是为了谋求私利来到政府的,他们天生野心非常大,给多少权力和金钱都没法满足。当然,休谟的意思不是说每一个当官的人都是无赖,他只是建议说要按照“最差情况”来设计机制。也就是说,假设每一个官员都会在各自的职位上有贪腐行为。比如说俄罗斯,即使是掌管反腐败调查委员会的国家总理也会腐败。那基于这个假设,我们就必须在一开始设计制度的时候,就要想办法堵上可能出现的漏洞。


资料来源
http://langxianpingblog.blog.163 ... 726201491183358611/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11-30 14:1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不知高先生的大作是否写完?
高先生提及的“采购招标顶层设计”的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将决定中国招标的命运。
以老朽之愚见,目前,顶层最重要的问题是转变思想和观念,搞清楚招标的基本概念、招标的基本目的。

顶层不要将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对立起来,要切实维护招标主体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将招标人被剥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据悉,顶层已准备将被剥夺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招标人。

也许,老朽呐喊了9年的“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的梦想会变成现实。

....... (2014-11-26 15:29)

深圳的做法,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了吗?
关于定标权的争论,其实早就结束了,学生一直愚笨,真不明白这么翻来覆去的倒腾有什么意义。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1 10:19
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个从事近30年的招标人的心里话 10


我从事招标投标近30年,第二个印象最深的是:招标投标涉及方方面面;要搞好招标,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而破坏招标可能只要有一个人,在关键环节,就可以了……

前面说的,世界银行的招标。我印象里,一共只试验过两次:一次是上海的项目;另一个是天津的“工业发展项目”,总金额为1亿美元。天津的项目,大部分很成功。但是,接下来的变化,让人目不暇接:项目验收不久,贷款尚未还清,“改革”便接二连三的发生。首先,是“公司”的撤销。原先,企业的直接主管是“公司”,如“棉纺公司”,首先被撤销。纺织局直接领导。接着,纺织局又改组成“纺织总公司”。而各个厂的无梭织机,被集中起来,成立一个新的企业。……这样,原先的棉纺厂可能破产倒闭;而新的企业,则生气勃勃地发展。……

我不知道:如何评介这个新企业,以及老企业;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其效益 ……。

再有,张鹏举的例子。天津本田摩托车因种种原因,被“新大洲”收购;而后者,因为市场情况,而销声匿迹……一个招标成功的案例,变成历史记载的案例。……

再一个例子。我们为中日合资的工厂招标采购了汽车模具,仅此一项,就就节约大约200万美元。几个月后,我有事去该厂。厂里正在庆祝项目投产。我见到一个青年人:

我回忆到:(原内部资料,小结)

【招标投标是按照经济规律进行竞争的,但是相关的事情有些不按照经济规律去做。典型的例子是天津汽车公司夏利改造项目。厂里的技改项目班子是由各科室、车间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的。如前所述,仅模具招标一项,就节约200万美元。技改办的工作人员辛勤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可是这时,厂里“改革”,头头年薪10万,中层年薪3万;技改办的技术骨干却有的连岗位都没人“聘任”,奖金按三线计算。发标时候,公司经济情况不佳,有两个月每人工资只发500元。技改办的技术人员凭着责任感,咬着牙完满的完成了招标,签订了合同。后来,我看到他们拿着刻着名字的“夏利2000投产纪念”杯子喝水。问过怎么回事。答曰:投产纪念,给我们只有这个杯子和300元奖金。望着这些年轻的小伙子,这些共同奋斗几个月的战友,我感到说不出酸甜苦辣,只能无奈无语。后来,我听说,许多年轻的骨干都走了,再后来,报上登出了天津夏利公司和长春一汽强强联合的喜讯,厂里的许多头头换成了长春一汽的人了。……】

    我们所讲的采购与招标,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共采购的一部分。在这里,无疑的是要各级政府部门,如发改委和财政部等,起到带领广大群众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要他们起到“自我革命”的作用。还用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我的理解:这是真正在 “市场经济”下,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

对于采购与招标,我预测:除了合并、整合以外,最大的问题,是要严格的依法办事,必须对造成“九龙之水”纠正。而其现象的的主要原因之一“各个部门”各自为政,以及地方各个部门的各自为政,颁发不少文件或者政令。

    那些违法的政令,造成危害极大,却迟迟不能纠;因为,司法界有个明令禁止条款:“政令争议不受理”。

   现在,诉讼法修正案,已经明确支持“民告官”的案例。随着进一步改革开放,我们相信,不久的未来,中国的法律,一定会更加合理、科学。会有更多的案例,支持对“政令”进行“违法和违宪”问题追究,作出更加明确的反映。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事业,会更加朝气蓬勃的前进 !!

   全文完。

   请 大家批评指正 !!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2-2 09:54
看了这篇文章,怎么治理这些乱象,老先生似乎也没有办法,我们这些新兵就更迷茫了!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4-12-3 08:38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向你的工作热情致敬!多多保重身体!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5 11:34
谢谢网友的提问。我想,自己很多东西不懂,不熟悉;所以,此文包括若干思考,不是什么结论。

但是,许多其他行业的专家学者,已经开始思考了。

比如,关于“依法治国”的宪法问题;我转发过几篇文章。在“业界动态”板块。

大家可以阅读,参考。
作者: zzcp2014    时间: 2014-12-16 13:4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高老师向您学习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2-17 16:43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感谢前辈,保重身体,天津能有您这样的老前辈,深感自豪。


    一、对于招标我还是想先明确一点,招标作为市场经济国家中一种采购方式,其根本作用不是单纯为了节约资金。招标最大的优势还是其对于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引入竞争,通过促进竞争达到节约资金。因此,招标前明确如何确定中标人是重要的,如果来一句中标人由甲方自行确定,那真没有招标的必要了,相信也不会有人来投标了,来投标也一定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拿下招标人身上。


    二、对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产生之初,大多是由各地纪委推行的。其目的也明确就是为了规范招投标,防止腐败。究竟有没有必要呢?本人了解有些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建委基本就是一班人马,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基本由建委一方来决定。其对于招标的监管权力很难受到监督。我想这就是交易中心成立的初衷吧,通过管办分离来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加强监督。对于后来出现的新管办不分,即公管办整合行政监督,交易中心隶属于公管办。是应该对其进行清理。


    三、对于两法合一我是支持的。国际上国有企业也通常被划入政府采购,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有资金采购的公开透明。因此,在两法合并之前,先明确必须招标的范围为国有资金项目。对于私人投资不做限制,也是很大进步。


    四、对于顶层设计。这个肯定是有必要的,对于明确为什么招标,招标范围,交易中心定位,招标平台建设等都是有必要的。但是还是要说一句,总说市场化,我们不应为了市场化去市场化,对于招标市场,我国还是以国有项目为主,政府对于国有项目强制性招标,对其招标进行限制,这是政府的责任,是保证纳税人的钱花的清楚明白的责任。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问题,比如采购金额过高。但不能因此对招标进行否定,需要做的是对招标不断的完善。此外,如果一味的市场化,把政府的责任推向市场,那将是灾难。
作者: mayling02    时间: 2014-12-18 23:05
认真学习。
作者: 江洋捌子    时间: 2014-12-26 00:15
不错,楼主写的相当不错。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4 16:41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非常好,都是我们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1)为什么要招标?


(2)什么应该必须招标?


(3)人大如何在招投标活动中监督政府的行政作为?


(4)两法应该在怎样的理论基础上合一?


(5)基层招标监督中如何有效解决“监、管”分离问题?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7)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究竟如何设置才符合我国的国情?


(8)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办法能“科学、合理”设置的占多大比例?


(9)招标本身能不能解决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10)对世亚行采购指南中提及的多种采购方式我国的工程建设是否也应合理借鉴?


......期盼看到更多的讨论。
作者: qq2718883538    时间: 2015-1-7 15:19
好像还有下,没写完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7 17:36
回网友:


第58楼,本人写道 :全文完。


此文是告一段落;但是,人们的思考和不断改进,却没有停止。……
作者: 长河浪子    时间: 2015-1-9 13:41
高先生能否将这篇大作发到我邮箱,由我刊首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9 16:44
同意。


不知发到那个邮箱 ?


由于涉及若干问题,本人没有去投稿,只是发给某杂志的人参考……
作者: 长河浪子    时间: 2015-1-11 12:57
高先生您好!我的邮箱是zgzbzkhh@163.com, 请您同时附上您的联系方式及简介。如果您同意的话我可以将您的这篇稿子整理成以记者专访的形式刊发。谢谢支持!
作者: 陈小敏    时间: 2015-1-14 09:28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仔细聆听前辈的声音,前辈把宝贵的丰富的经验分享给大家,太谢谢,无私奉献了!受教了,谢谢!谢谢!!谢谢!!![s:89] [s:89] [s:89]
作者: cxcindex    时间: 2015-2-4 16:11
[s:89]
第一次发帖,献给老先生,拜读全文,看得出来老先生对招标事业的热爱,值得我们学习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3-9 15:55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s:125]  [s:56]  [s:89]
作者: 心如芷水    时间: 2015-3-19 16:33
新人向前辈学习!!!
作者: 木棉朵朵    时间: 2015-4-10 16:50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全文 【原创 ;连载
这个经验好,值得保存!说的好,很多时候,招投标都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顶层设计问题。
作者: allen05    时间: 2015-4-12 10:28
请教:“另外一个问题。上市公司,不管是央企还是私人企业,利用股市募集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时候,需要不需要招标投标 ?那是使用“私人资金,还是使用其他种类的“公共资金” ?也需要考虑……”


关于这个问题,能够推荐些参考材料,纠结中,谢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 20:15
学习学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10 09:30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连载 1 关于加入 GPA 的思考

20156月,著名专家徐缓东教授发表了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以下简称“徐文”)上;下。对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收到启发,本人也来谈谈有关问题。

作者 发问 :

寻根问底破难题
笔者认为以下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寻找答案:首先,既然有政府采购法,为什么政府工程招标采购却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按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解释是完全的适用,其道理与法理何在?其次,为什么现实中会出现两法并存的局面,政府工程招标采购也一再出现重大问题,却为何不从法律制度设计考虑,而只在《条例》、细则办法层面去完善? 再次,如果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具体方式需要专门法律规范的话,那国家是否还需要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方式、电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门立法?而这一系列法律又将何时出台?


我将逐步分析


第一,涉及加入GPA的问题:


GPA ,
政府采购协定
》简称GPA


其中,含义为:
Government
政府;

Procurement
采购;

[agreement]∶经过协商订立共同遵守条款的文件


这里,很明显的
,对于”政府“的概念,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一样。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以及《政府采购法》的说法,”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大致是三种:


(1)
中国的政府机构和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使用财政性资金;

3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而GPA的条件是 【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

此外,对政府采购法不够明确的地方,外商还要追问:什么样的政府机构,是不是除了中央以外,还包括了各个省级机构,还包括不包括县级



20150331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表文章 ,说道 :

200712月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清单以来,我国共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是,GPA参加方实体出价规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对比、参加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研究等。

    加入GPA"二次入世"

    王瑛表示,加入GPA,是我国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加入GPA需要和参加方进行谈判,达成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对等共识。GPA"WTO"之称,加入GPA因此也被称为"二次入世"

GPA所称政府采购涵盖了国家预算单位,以及接受财政和政府其他支持的机构,包括国有企业。加入GPA的具体开放范围通过谈判确定(称为出价谈判)。出价范围内的政府采购,对GPA参加方的产品和企业要给予国民待遇,在GPA参加方之间不再奉行国货优先、本国企业优先的政策。目前,GPA15个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28个成员国视为1个参加方,另有14个国家和地区)。

而被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主要是规范“使用国有资金”的单位,特别是国企。《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

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是不相同的。“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等,是我们习惯的说法。其实,都是来自纳税人的交的钱或者积累。

是让外国人听从“中国特色”了;还是中国也要遵循国际惯例 ?

从中方的出价结果来看,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二处处长包振斌介绍了我国加入GPA谈判情况。

    "一是扩大实体出价范围,中央政府实体新增京外下属行政机构,增加了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海南5个省份,新列入5所在京院校、3家专科医院、3个文化场馆以及3家国有企业;二是最终门槛价降至参加方出价水平,门槛价过渡期由4年缩短至2年,过渡期的门槛价做了大幅下调,过渡期结束后的门槛价降至参加方水平;三是增加采购项目,将工程项目全部列入出价,服务项目增加了废物处理1中类和城市规划等4小类;四是调整例外情形。"包振斌介绍说,这份出价范围已与参加方大体相当。

这是2014年第6份出价单留给我的印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13 10:46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2
       分析 2  对工程招标的分歧
   
    徐文的作者问道 :
   
       “本法效力递减
   
    作者说道,【在我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实际数量远远大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数量。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在立法层面尽力做了解释与辨析,但却是螺蛳壳里做道场,实践中对于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法律情形的模糊界定导致现实中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工程采购完全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2015-04-22 中国政府采购报 发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朱中一 的文章 :【两法条例在招投标程序上的差异】。

文章说,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作出规定,因而,我们在执行中要注意细节8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公开项目预算金额的不同;
二、招标文件的提供或出售期限的区别
三、有无资格预审程序的不同
四、投标保证金规定的差别
五、评标方法的规定存在差异
六、专家库的规定不同
七、确定中标的期限不同
八、中标人替补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不同
文章说的有根有据。

不禁想到,政府采购法的第四条规定:【规定政府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是,文字规定,几乎成了没有用处的废话。……

2015627日,公共采购电视台(公共采购舆情网)播出了有关节目,集中揭露国企在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近段时间以来,尤其是在全国两会闭幕以后,国企反腐陡然提速。61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设专栏,对外公布6家被巡视央企巡视反馈情况。值得关注的是,6家央企均无一幸免均被爆出不同程度的权力寻租,并且以工程招标、物资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最为严重。在乱象丛生的央企采购黑幕中,究竟是谁在操控着一切?


标题:采购法管不着 招标法管不住 央企采购为何任性?
6家企业情况.jpg
主持人: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 主编 姜妍
嘉宾1:政府采购资深专家 高志刚
嘉宾2:同方计算机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伟

场外连线嘉宾
嘉宾1: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 法学博士 怀自杰
嘉宾2: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 宋雅琴

央企采购招标问题 采购法 管不着 2.jpg


央企采购招标问题 3.jpg



嘉宾说,由于属于央企,他们说,不是国家机关,不受政府采购法制约;可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做,又没有招标以外的方式,如竞争性谈判。
他们为何如此任性

因为,不把招标投标看成一种程序;而看成一种权力;我想公开什么,你就能看什么 ……。我不想公开什么,你就看不到什么 ……


央企采购招标问题 嘉宾 甲 .jpg



央企采购招标问题 嘉宾 乙.jpg



我觉得,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作出了不少规定,补充了许多细节规定;但是,还有不少细节属于是漏洞。
我觉得,主管部门应该发挥 管理作用,制定出一些列规范的操作程序。对不按其执行者,要特别审批;要严查。
比如,投标前,为什么要有“报名”;是不是给招标人留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
在比如:无论大小,招标人要建什么投标人的“库”。是不是见这个库只是为了招标人控制方便 ??





作者: 初生牛犊    时间: 2015-7-16 16:15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nb
[s:125] 倾听前辈的心声
作者: 坚持梦想    时间: 2015-7-17 09:20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nb
高老,请多注意身体。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只是,时间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0 09:27
ppp 项目 和 有关徐文 采购招标的思考和探讨 3

一、情况

Ppp项目,即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精神多数属于“政府特许项目”,是目前很火的一种项目。

2015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法规司司长李亢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


2015年5月19日 《国办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5.5.18 中国政府采购报文章 《ppp项目政府采购不应缺位》;


2015.5.26 经济参考报 文章 《发改委公布1043个PPP项目,业内惊呼:标志性事件



《PPP
项目社会投资人选择的法律分析 》谭静慧
;《招标采购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杂志2015年5期,尚没公开发表.作者分析了其特点(三点)后,认为:其特点偏重于工程建设和服务。


二、对选择 ppp项目的合作对象,要不要 “采购与招标:还是自由谈判,选择;亦或竞争性谈判


三、ppp项目中,需要的设备和工程服务等,要不要采购招标 ?

按照《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执行 ?



四、初步结论 :

好像,目前的政府采购可以ppp,而发改委等部委的ppp项目,也可以ppp.。

在 《PPP项目怎样能吸引社会资本》一文中,作者写道: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区引罗供水PPP项目即将完成与社会投资人北京首创集团的签约。该项目作为广东省第一批市政供水类PPP项目,是广东省基础设施领域与市政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的破题之作,对于未来市政供水领域类似项目由传统政府采购模式向PPP运作模式的转变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案例。

本项目主要涵盖工程投资、工程建设和后期运营3个阶段。

先说投资。管理中心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实施主体,根据现有政府方资产情况,择优选择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新设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为:政府方持股比例不高于30%,中标社会投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70%。
本项目主要涵盖工程投资、工程建设和后期运营3个阶段。
先说投资。管理中心作为本项目政府方实施主体,根据现有政府方资产情况,择优选择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新设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方案设计为:政府方持股比例不高于30%,中标社会投资人持股比例不低于70%。

我的理解 :两者的区别,不是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区别,而是在 公共采购私人采购的区别。

故,对此问题,我以为 上述谭老师的观点比较正确.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叫做PPP项目;进一步明确地说 ,只有那些为公共采购(包括采购,租赁;)提供社会服务的项目),才应该成为PPP项目 。

这有点像当初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天津市搞过两个大项目。天津的城市发展项目和城建项目。世界银行在发展论坛上刊登公告,更主要的是:由财政部统一对外签约。再有天津市对财政部签约、负责;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因此,两法统一是至关重要的。不用说,还有若干内容,如下面的评估;项目的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收年限;项目的风险;项目的主要责任等等。

欢迎大家支持 !!

也为防止俺 “老年痴呆症”,欢迎批评和吐槽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7-20 09:4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ppp 项目 和 有关徐文 采购招标的思考和探讨 3

一、情况

....... (2015-07-20 09:27)
[s:89]个人感觉,“四、初步结论 :
”也是提出问题,还不能算是结论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0 10:50
回大力 :

对于整体来说,你的意见是对的;但是,单就ppp而言,我谈到了有关定义问题。那就不是简单的论述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1 09:58
转发一篇 郎咸平的文章 :


靠“国家队”救市,是长久之策吗?


凤凰网 2015-07-20 07:43:25 郎咸平博客
归档在 我的博文 | 浏览 1130256 次 | 评论 274 条



上一个星期五(7月17日),我们的股市在“国家队”不遗余力地护盘下,以沪指大涨3.51%度过了期指交割日。我请那些庆幸躲过一劫的朋友注意,“国家队”以杠杆救杠杆的救市方法,至少会留下两个后遗症:第一,股价再次被拉到高位,理性投资人很难再找到合适的买入价;第二,“国家队”透过股票市场,大量入股各类企业,这是变相的“经济公有化”,与目前进行的国企改革、市场化改革是否存在矛盾。


关于中国股市改革、国企改革、市场化改革,我在2015年推出的全新作品《郎咸平说:中国经济的旧制度与新常态》中,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大部分思路和政府公布的多项改革不谋而合。以下为图书正文部分节选。


我在这里给各地国资委提一个建议,希望它们能够向英国政府学习,特别要好好反思一下英国电信公司的改革经验。具体到中石化的改革,我认为第一步应该是开放民营企业自由进口原油;第二步,允许民营企业自由建立炼化厂,它们可以自己炼化,也可以委托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炼化;第三步,允许民营企业自己开加油站。我们不需要对中石化进行所谓的“三七开”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而是要像英国政府那样,全面开放市场,而且给中石油、中石化培养几个有力的竞争对手,通过竞争逼迫中石化改善经营效率。


当然,我相信政府还是会担忧像石油、天然气、稀土等国家战略性资源和国计民生重大相关资源,它们过去是政府垄断性行业
,一旦开放市场、民营化,政府对它们失去控制怎么办?告诉各位,这个问题在英国国企改革中已经被考虑到,并且得到了解决。英国政府在当时以保留“黄金股”(Golden Share)的形式保障了自己在国企里的话语权。什么意思?英国政府可能在改革后的国企里占有的股份有限,但是在关键性领域内的企业,任何超过15%的股权变更都需要通过政府批准。也就是说,政府在改革后的国企中,仍然掌握一票否决权。比如,如果英国政府觉得某国企要出售15%以上的股份给某一个人或机构,将有害于整个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就可以用“黄金股”一票否决。各位请注意,英国政府是通过“黄金股”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通过混合所有制来保护政府的股权。目前,“黄金股”的做法被很多欧洲国家借鉴,比如法国电信公司、荷兰电信邮政集团、葡萄牙电信公司、 葡萄牙石油公司、意大利国家电力公司、意大利电信公司、比利时天然气公司、西班牙电信集团等都有政府的“黄金股”。


最后,我想再提醒各位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便国企进行私有化,买到它的民营企业会不会利用国企过去的垄断地位,继续卖高价,而不是提高效率、降低收费,也就是买到国企的民营企业反过来利用垄断的地位,掠夺老百姓?这是英国国企改革第二部分出现过的问题,在当时引发了英国老百姓非常强烈的不满。那怎么样才能够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进行充分的自由竞争,政府出手为国企培养竞争对手,通过竞争不但提高民企的经营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拉抬我们中石化、中石油的经营效率,这才是一个改革的正途。在竞争的过程中,如果政府担心无法对国计民生产业进行全面控制,那么就使用“黄金股”制度。所以我也建议政府走类似于英国一样的三部曲:第一步开放竞争性行业;第二步开放垄断性行业;第三步建立“黄金股”制度。


最后我想谈谈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它提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动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的价格改革,开放竞争性环节价格”。这其实是要开放市场,以市场竞争确定最终价格。但是目前,我们的有关部门把它理解为所谓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我承认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做不到一步到位,但是在所谓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我个人建议政府采行英国三部曲的改革,因为我们现在做的就是英国当年尝试的第一步——开放竞争性行业,那么现在要做的就是开放垄断性行业,以及政府通过“黄金股”制度控制改革后的企业。
在未来,我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制定更公平的法律,政府把营商环境治理好,在一个公正、透明、公开的法律架构之下,我们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同台竞争,让民营企业进入垄断性行业,通过竞争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率。只有整个社会的效率增加,才有改革的红利出来,这才是改革的基本精神。
~~~~~~~~~~更多作品~~~~~~~~~~~
资本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改革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情怀同出一辙?我们正确理解共产主义了吗?
《郎咸平说:中国经济到了最危险的边缘》如果你想要真正了解中国经济现状,如果你想理清中国下一步"经济改革路线图",这是你必读的一本书!
《郎咸平说:让人头疼的热点》让你真正了解中国经济现状,中国经济改革三十多年的得与失,中国下一步“经济改革路线图”!
《“新政”能否改变中国》“虚假”的繁荣已被揭开,中国经济危如累卵,重要改革停滞不前,由此引爆一系列社会热点事件!
《郎咸平说:我们的日子为什么这么难》在中国做事难,做人难,过日子更难。一本最耐寻味的《郎咸平说》,说出百姓心中所想!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1 10:01
是不是郎咸平提出的,仿照英国 "黄金股"的办法,是一个解决 ppp问题的良策呢 ?


当然,比例还可审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7-21 10:26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nb
郎咸平的文章更多的属于“宏观”的层面,PPP项目涉及到宏观经济方面,又涉及到微观的项目层面,情况更加复杂化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7-27 10:00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4

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大大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那么明显。种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例一:

网友发帖:“又是交易中心”。文中说,【征集滨州市沾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

其中,除了资格条件外,最引人注意的是 :【有意参加征集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履责诚信保证金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人民币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履责诚信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201562616时。履责诚信保证金须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户转出,否则视为无效;

---我的老天啊,光是“诚信保证金”就得先交20万 !!


其他略。看后,我感到:这个 “公共资源中心”比一般的政府采购中心还牛!!

http://zwfwzx.zhanhua.gov.cn

本社区网址:http://bbs.chinabidding.com/columns.php?action=columns

一个小小的区级的公共资源中心,有什么必要事先征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代理入库?而不是随着项目,积累有关信息 ?


例二:

由人民网转发的,某地对停车泊位的招标。

某市决定对全市11个区县,共计 4万多个停车泊位统一“招标”;有三家投标,其中,经过专家评选,市公交公司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几天后,由市公交公司组建的【由市公交集团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闪亮登场:

由于对本市42810个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全新的统一制服,全新的人性化管理;【刷卡、APP、银行卡闪付、射频、电话付费】;……
起初,我也感到鼓舞,终究给老百姓又办了一件好事。
仔细一想,问题来了:这么多停车泊位,怎么招标 ?要写详细的技术要求——就得几百页几千页呀 ??
明明说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怎么又出来个 【【由市公交集团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企业天津市公众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招标时,有没有这家公司 ?如果是招标后才成立的,那,怎么叫做招标呢?


例三:采购舆情网消息 :
2015-07-23
     





中直机关2015年IT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布 27包共118家品牌入围(附中标优惠率)




采购
本次招标项目共涉及27个品目,包含了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等常用办公及外设产品,以及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件产品,新增了信息安全产品及打印通用兼容耗材的品目。本次招标共有118家合格供应商入围,
其中第十七包安全路由器因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予以废标。  




这是作为正面报道的新闻。但是,我却以为,这种消息,混淆了招标的
基本含义。


在我们采用招标方式时,我们所需的设备、工程或者服务一定是明确的;投标人应该按照竞争性的原则,一次性给出投标报价。


当采用谈判等其他方式时,虽不那么明显;但是,也要求有竞争性。一般,在不多的回合后,供应商就会说,这是我们的“底盘价”:bottom prise 。……


而没有这种这报价的投标,有什么实际意义 ?


看起来,有10家投标人都中标了。皆大欢喜 。


但是,实际上,采购人仍可自由选择:让甲家获得10个合同;乙家获得2个合同;丙家没有合同……难道,我们采购招标,就是要的这种结果吗 ?

作者: maidl    时间: 2015-7-30 17:12
标题: Re:关于采购招标顶层设计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学习徐文的进一步思考&nb
高老师怎么不多指教些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7-31 14:3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4

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大大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那么明显。种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
gzztitc:

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4

虽然,我们陆续出台了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和《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大大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那么明显。种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


第三个例子,关于中直机关采购IT产品的几点不同意见(没有冒犯前辈的意思)

政府采购与传统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同之处之一,创立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制度。定点采购一般针对服务项目,协议供货一般针对货物。通俗来讲,就是在招标或谈判过程中,并没有一个量的标准,而只有一个时间和面向对象的范围,供应商也是在考虑采购人对象范围和时间段的基础上报价的,且报价只是价格区间和优惠率。和一般的一定数量,一定价格的传统招标方式是不同的。可以看以下链接,里面有招标文件。http://www.ccgp.gov.cn/cggg/zygg/zbgg/201507/t20150723_5600279.htm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8-3 09:05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8-3 09:20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第三个例子,关于中直机关采购IT产品的几点不同意见(没有冒犯前辈的意思)

....... (2015-07-31 14:34)
《政府采购法》的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方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该类采购既不是公开招标,又不是邀请招标,既然是叫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就不应该套用公开招标的程序及对应的名称、要求,以免混淆视听

  附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8-5 08:18
1、政府采购在中国的历史,确实比招投标的历史短。十几年吧。


2、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许多矛盾的地方。学术界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都在为这两部法讨论、头疼。


3、政府采购行为或者动作,正在、逐步”试图夺取某些部门的权利”,但是政府采购也正在规范多头管理、多头负责的适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4、政府采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问题,都在讨论,都在逐步规范。


5、在现实中,政府采购主要针对政府机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工程主要还是由招标投标法来规范。政府机关货物、服务采购,也存在各种情况、各类问题,为了适应工作需要,创造出了一些政府采购独有的方式和方法,譬如定点采购、协议供货。还有近一两年才出现的电子商城,这些是传统的招投标规范里没有的。


6、政府采购还有很多需要顶层设计、完善的东西。譬如黑名单管理制度、统一专家库共享、专家管理制度,电子商城的具体管理细则。等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8-5 10:4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政府采购法》的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方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该类采购既不是公开招标,又不是邀请招标,既然是叫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就不应该套用公开招标的程序及对应的名称、要求,以免混淆视听

 &nb .. (2015-08-03 09:20) 
根据财政部18号令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基本上都应该采取公开招标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8-10 09:47
漫谈 公共资源平台 —— 上

____对我国政府采购“多法”并存格局的思考 的感触 连载 5

最近,李总理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给出路线图;发改委提出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方案,拟报国务院审批。

消息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人不才,也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

百度上的解释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概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采购、司法机关罚没物品拍卖、国有的文艺品拍卖等所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中心集中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服    务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

实    质

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

包括

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目录


1概述
2特点

1
概述 编辑







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分散的专业交易平台,创新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参与各方利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阳光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成立整合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流程,形成了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八统一即:统一受理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时间安排、统一专家中介抽取、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费用收取退付、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监控。


2
特点编辑  







在逻辑上将管理与服务进行统一管理。

目前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中有着部分法律条文的冲突,导致在交易平台中出现了若干问题,故而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试点,提供现实法律依据的来源,同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立多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出现,在未来四年内,事业单位改革将何去何从,也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将面对的问题。(百度解释 完)

我的思考

、什么是公共资源 ?


什么是 “公共资源
?看看宪法怎么说的 \"\"宪法2004年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我的理解,
由此可见
,
矿产(如煤炭、石油包括中石油【含炼油和提炼企业,包括储藏,运输等以及加油站等等】、各种矿产都属于公共资源);


而各种水利资源,包括长江三峡水电站,输变电设施等,也都属于公共资源;

而除了那些明显的公共资源以外,要有众多的无形资源,包括 :政府购买设备、工程和服务等。


无形资源也包括了 :国有土地等招拍挂;和产权交易等。


而公共资源还有能包括:众多的的公共服务措施 :公共交通 (高铁:地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车;城乡交通)等等。


…… ……


严格地讲,可能大多数中央部委,都涉及了“公共资源”的重要内容。


所以,以四项内容为主(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是不能准确体现其“公共资源”的含义的。


但是,其中的“公共”这个词,又更好的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共同特点 :公共采购 ——;所以,其含有解决“两法冲突
的积极含义,那是值得大书特书的.


二.
其特点不同 :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是涉及采购范围,是 “购买”,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常说的 “买东西”。衡量的标准是 :在合法合理情况下,“节约了多少资金”;


而 土地招拍挂,即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属于 “卖”;也就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增资了多少”;


这样,我们常可听到,某某公共资源中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完成 节约资金 xx万元和增资 xx万元的含糊表达。


为此,我建议 :用 公共资源的 甲类,表示“购买
;


             用公共资源的  乙类,表示
出让
.


个人拙见。欢迎批评指正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8-11 11:1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根据财政部18号令 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基本上都应该采取公开招标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2015-08-05 10:40)
若干年以后,18号令提出的“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一直没有找到,是这一条的规定自相矛盾还是没有办法出台?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8-25 09:45
再转发 漫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文章


漫谈 公共资源平台 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是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的服务平台。】(百度)

上述百度的解释,不仅混淆了 “公共资源中心”和“公共资源平台”的观念,把两者混为一谈,而且,混淆了政府部门 “监管”和“服务”的概念。

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们从国外引进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制度,这种新型的“市场经济管理办法”。概括起来就是:政府主导和主管,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有关样本;说明什么是对的,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对的,不应该做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口号下,号召广大招标人积极参与的投标人竞争;招标代理公司,提供完善的服务;社会上聘请的专家,提供客观全面的咨询服务……。进行比较(评标)。如果,有问题,不是简单的政令命令解决;而是通过 1)向政府主管部门质疑投诉,公开答复;2)通过司法救济手段 :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依法审理……

这就是——市场经济 !!!以区别于传统的“审批经济” 。

这就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全体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以及媒体记者等等参与,达到即合理又节约的采购效果。——公共采购 !!

目前,我国尚没有“公共资源法”或者类似的法律;在接近的问题中,有一个,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这和目前提出的公共资源平台的思路,基本上是一致的。


而以“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建立的公共资源中心,基于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但是,其解决问题的思路却不令人苟同:

1、强调 “一委”,即市长为首的“管理委员会”——政府部门的作用;看不到如何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也看不到各个招标投标的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
  
2、通过一委一办,把有关机构强加。但是,另一方面,改变了管理体制。如:我们经过十几年,政府采购法有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有了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条条)。但是,却被剥夺了。横向又有“管理委员会”和 “一办”插了一杠子。……;对招标投标而言,下属的“一中心”,不仅剥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的自由,由政府部门指定了一家办理“公共资源”的工程交易。……

3、人们可以把“政府采购集采机构”称之为 “公共资源中心政府采购部”,实施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是,在公共资源中心内部,如何统一政府采购部分的事业单位(参公)和 招标代理的企业性质的问题呢 ?

4、现在,全国已经有公共资源中心1000多家。看不到它对防止腐败或者反对腐败起到多大作用。重大腐败案件,不是有中纪委“揪”出来的,就是媒体披露而的,还有个别是“二奶”举报出来的……。

    公共资源中心能有利于反腐败。(??)但是,这里指的是多数是基层的腐败。有谁知道:公共资源中心能不能预防高层的腐败 ?比如:市政管理委员会中的人,如果他想腐败,又没有制约 ?

过去,合肥例子:(引文) :

   概括起来,引用文章的话,就是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合肥模式从源头上铲除了腐败现象滋生土壤,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分解配置科学化、权力运行规范化、权力监督制约常态化的成功实践。

有的领导说:【合肥市在大建设中,工程项目多,使用资金量如此之大,却未见一个干部倒下,实属少见,招投标管理功不可没!

   引自《“合肥模式”探路招投标体制改革中新网 2010年08月23日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合肥市7位专家评委去年因收受电梯供应商23.9万元感谢费,被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到两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庐阳区检察院对此系列受贿案予以查处,七名评标人员及行贿人夏东海后均被一审法院判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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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夏东海被审讯的照片:

可是,行贿人夏东海被判刑如何?没有看到任何时间地点和年限的叙述。

所以,不仅仅对夏东海的司法处罚没有提,对其行贿所得,是否应该予以没收也没有提及;此事便销声匿迹。其反腐败的效果,可想而知。

对行贿的法人单位的处罚意见和问题:

合肥招标中心网站,曾经公开处罚夏东海所在的“安徽康力电梯公”:但是,本人查询时,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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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旧帖 合肥的招投标专题介绍与评论 10 反腐败问题”

   我们觉的:应该支持民族工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但是,不应该把腐败问题隐瞒起来 ……

最近,网友 透露 :

http://news.xinhuanet.com/lianzheng/2014-09/17/c_126994318.htm

    新华网武汉9月15日电(记者李鹏翔、谭元斌)湖北省纪委监察厅15日通报,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赵保洲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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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资料显示,大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直属大冶市政府办公室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和监督科两个职能科室,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 SWpvbs.'so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公共资源中心不是天然的反腐败的“世外桃源”!!

个人拙见。欢迎批评指正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8-25 09:49
漫谈 公共资源平台 下

我个人觉得,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体现几点:(以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投标为例):

1、纳入范围 :

政府采购和法定工程和设备采购以及相关的服务(包括特许的出让和服务)等等。

而那些人们习惯所说的“锤式招标”(也常常称之为“电子反拍”)——例如,某电视台的一年一度的“招标”,则不再纳入;应该规规矩矩称之为 “拍卖”!!

同理,土地出让权的“招标”,也应改称“土地出让权的拍卖”。

2、纳入的标准流程 :

对于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项目而言,一般是:

1)项目的准备:聘请设计单位;可行性报告的审批;聘请咨询公司或者集采机构;招标代理等。

2)发布信息公告(含招标公告);含对方的疑问和答疑;

3)供应商或投标人参加投标;或者在指定时间地点提交报价;含各种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采购方或者招标方组织评审、评标。

5)宣布评审、评标结果。

6)和中标方(含获得方)合同方签订合同。

7)完成合同、履约验收。


3、纳入的类别 :均以法律 规定为准 :

对于法定的招标投标:

(1)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投标:
(2)邀请招标;

对于政府采购:

(1)公开的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细节有区别,此处略谈)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应该严格遵守。

个别地方所采取的 “比选”;“框架协议招标”等方式,或者,纳入上述一定的采购方式,或者不作为统一的方式;要经过部级以上单位批准。

3-x 特例

商务部主管的 国际招标事物。它不是一般的政府采购,也不是普通的法定的工程交易,它是“进口机电产品”,需要通过“国际招标”来完成。

商务部依靠必联国际招标网,实现了审批和招投标多个信息在一家平台上完成;其坚持的做法 ——采用“招标范本”,使得招标程序更科学,更规范。

国际招标主要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新增加了“综合评标法”。

3-y 特例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需不需要“招标” ?这个问题,本来是很明确的:

《招标投标法》规定 :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但是,在实践中,有人以为,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恐产生不公的问题;于是,种种办法提出来:对招标人要“在招标代理的库中选择”;“要随机抽取”……

我们知道:中国的招标投标的办法来源自世界银行。

而世界银行的相应办法中,既有《采购指南》;还有《选择咨询公司指南》。是采购人从世界银行给其提供的5-7人 “短名单”中挑选。选择招标代理也是一样。

这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是两回事,不能用一种办法替代。

4、对于各个参与程序的部门、单位、法人和组织,要求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不能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没有“义务”的“权利”。

我曾与陈川生老师合作,写出了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文章

财政部和发改委应该组织专家,完整根据法律法规描述各个组织和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力责任)。


5、平台应允许有5个主要的入口 :

采购人,招标人 入口;

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 入口 :

供应商,投标人 入口:

主管部门 入口 ;

监察部门 入口。

说明 :我是不同意流行的 “监管部门的说法的。

在开展招标投标的初期,根据国务院1985年13号令成立的中国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中,有招标中心和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等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像我们就是“天津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双重身份。我曾以为,这样,减少了扯皮,有利于工作。……然而其中的矛盾,那种左右为难的心情,恐怕只有自己最清楚了 ……

再者,从严格的含义上说,主管部门,说的“管”包括很多内容,也含有“行政处罚”责和的内容;但是,“监”主要是指“监督”和“监察”——后者主要是纪委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这是两层含义。
番禺医院筹建领导小组.jpg
第三,有一个例子,我终生难忘:就是在 2010 年,央视播出的为番禺医院引起的格力空调的投诉与纠纷。番禺财政局的同志,口口声声说,“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如何如何”。可是,后来,我查到:采购人名义上不是番禺医院的法定负责人,而是“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财政局):




我读后,感想颇多:格力空调的董明珠女士,你们的质疑投诉,由这样的监管部门来处理,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果呢 ??

我曾撰文 :《番禺区财政局扮演了什么角色

当然,由于此事由格力空调双方和解,便不了之。


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曾经说的:

(《关于采购招标的顶层的思考和建议里》 )

8.11.2

一旦,人们确定了依照宪法对国家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责任,会出现许许多多新的问题。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版)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就是说,最最重要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监督。


而这个问题做施行,并不简单——涉及到“从批准立法到监督法律的施行”诸多问题。要试过试点,积极稳妥的去做。

虽然,现在我们还做不到这点,还有不少人民代表像尊敬的申纪兰奶奶一样,几十年如一日,从不投反对票;我们的机构也还不适应具体监督的需要 ……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下去,就一定能够实现:届时,一个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又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中国市场经济的公共采购就一定能实现 !!

当然,实现整合后的公共资源平台,还要做许多工作,特别是计算机网络和系统管理方面的问题 以及安全方面的问题。这个,我不太懂,就不详细谈了。

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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