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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根据案例考试,我想探讨一下二阶段招标的细节 [打印本页]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8 18:15
标题: 根据案例考试,我想探讨一下二阶段招标的细节
两阶段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二阶段招标的第一阶段与资格预审并不一样,不能混淆。但是条例中并未提及资格后审 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截止日前更换是否有效。


所以我认为联合体牵头人递交说明材料给招标人,是否投标有效还是交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作者: 处处学员    时间: 2014-11-9 10:51
确实没找到法规依据,不好答呢,反正我答的是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一阶段主要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虽分两阶段进行但整个过程应看作是一次性招投标过程,不能象资格预审那样分清开来,两阶段招标就相当于资格后审公开招标一样(只是过程中多了确定技术标准),整个招投标过程联合体投标人不得增减一样吧,否则投标主体不合格,这样理解也不知对不对?求高手.......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9 16:42
标题: 回 处处学员 的帖子
处处学员:确实没找到法规依据,不好答呢,反正我答的是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一阶段主要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向第一阶段提交过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虽分两阶段进行但整个过程应看作是一次性招投标过程,不能象资格预审那样分清开来,两阶 .. (2014-11-09 10:51)
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联合体不能随便增减。如果增减就无效。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9 17:20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也是这么理解的。联合体不能随便增减。如果增减就无效。 (2014-11-09 16:42) 
我记得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  里面 有这样的一句话,联合体成员更换,要向招标人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接受,不具有竞争性其投标无效。 不是不可以更换,关键是判定他更换后是否仍有竞争性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9 18:14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我记得在 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  里面 有这样的一句话,联合体成员更换,要向招标人说明原因递交书面材料,如果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接受,不具有竞争性其投标无效。 不是不可以更换,关键是判定他更换后是否仍有竞争性 (2014-11-09 17:20)
你看的应该是旧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思路,增减应该无效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10 21:12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你看的应该是旧的规定。按照实施条例的思路,增减应该无效 (2014-11-09 1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个是实施条例的原话,但是你现在能判定二阶段开标时资格预审吗?没有法律依据啊!我依旧认为是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1 07:40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这个是实施条例 .. (2014-11-10 21:12)
我的思路:第一阶段不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

        联合体应该在第一阶段组建,并提交技术建议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如果联合体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但是到了第二阶段联合体成员有增减,应该视为另一个联合体了。尽管有的联合体增减后,资质、技术、履约能力有可能增高了。但是已经不是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书的联合体了。所以采购人应当拒收他的投标文件。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1 07:4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我的思路:第一阶段不提交技术建议书的,没有权利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

        联合体应该在第一阶段组建,并提交技术建议书,才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的投标。如果联合体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书,但是到了第二阶段联合体成员有增减, .. (2014-11-11 07:40)
这个思路符合实施条例的思路。废除了旧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增减后,竞争力增强了,可以判为有效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11 14:00
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资格后审。
我想问如果资格后审的话,在投标截止前我不能更换联合体成员吗?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1 14:37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 .. (2014-11-11 14:00)
资格审查为啥不在第一阶段?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如果不在第一阶段进行资格审查,而是第二阶段进行资格审查,就有可能出现,第一阶段提交建议书并且被采用的潜在投标人,第二阶段因为资格不合格被否决。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1 14:37
一、两阶段招标的概念
如果招标项目因应用先进生产工艺、新型设备材料或者采用复杂的技术实施方案,导致招标人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或者难以描述招标项目的性能特点的,招标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通过两阶段招标,招标人可以借助潜在投标人提出技术规格或者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最终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活动。两阶段招标即可以适用于公开招标,也可以适用于邀请招标。
二、第一阶段程序
在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1. 性质
第一阶段属于征集、评审、选择技术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的阶段。该阶段发生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文件发售前,实际是为了征集技术方案和编制招标文件而在常规招标程序基础上新增加的一个阶段,该阶段的活动,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招标流程,不受招标投标法关于后续招标流程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因此,招标人也可以选择相对比较灵活的方式(如当面征询的方式)向投标人了解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况。
2. 招标人发布的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决定采取两阶段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提出两阶段招标的需求以及招标项目的整体技术要求和设想,无需另行编制征求技术方案的说明文件。
3. 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该阶段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所谓的“不带报价”是指不带对投标人有约束的、无法变更的报价。但是,招标人基于市场调研目的,或者为了评价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可以要求技术建议书附带参考价格,当然,该参考价格仅供评审人员研究招标项目技术方案时参考使用,并应当予以严格保密。
4. 技术建议书的提交事项
由于法律层面上对于第一阶段中技术建议书的提交时间、形式、次数和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为了便于潜在投标人遵照执行,招标人确定上述事项后,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规定。
5. 对技术建议的采纳
第一阶段中,对技术建议的采纳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招标人完全采纳了某一个潜在投标人的技术建议;
(2) 招标人没有采纳所有潜在投标人的技术建议;
(3) 招标人分别采纳了多个潜在投标人的部分技术建议,在此基础上汇总整理出新的技术方案;
(4) 招标人采纳了一个或者多个潜在投标人的部分技术建议,在此基础上增添了招标人关于技术方案的意见,并最终形成新的技术方案。
三、第二阶段程序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1 14:38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最关键的一点,二阶段开标,二阶段之后还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资格后审,那就应该是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
你所描述的一切都是你自己认为的,但是我们要有法条做理论基础依据。依据在哪里?
我们经常进行二阶段开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二阶段才是正经的开标,也是 .. (2014-11-11 14:00)
“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有这个说法?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12 21:53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一阶段就是相当于一个技术澄清会”有这个说法? (2014-11-11 14:38) 
是的,第一阶段 就是为了让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大家统一技术参数、设备型号规格。比如电厂买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或者电厂的EPC项目。我们都这搞二阶段招标,一阶段就是相当于技术澄清会。我认为二阶段更换了联合体成员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不应该回答为:招标人拒收,就是按照资格预审那个条款回答,应该是交有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有效。情况与开标后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人,由评委会判定其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一个道理。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12 22:46
我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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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3 07:53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我的个人理解 (2014-11-12 22:46)
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必须是资格后审?
作者: 脑瓜子挺大    时间: 2014-11-13 11:47
标题: 回 bz黄河 的帖子
bz黄河:有规定,两阶段招标必须是资格后审? (2014-11-13 07:53) 
我认为也可以资格预审,但是本考题并未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以应该认定是资格后审。
作者: bz黄河    时间: 2014-11-13 15:16
标题: 回 脑瓜子挺大 的帖子
脑瓜子挺大:我认为也可以资格预审,但是本考题并未说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以应该认定是资格后审。 (2014-11-13 11:47)
两阶段招标,法律法规并没有过多的解释说明过程。为了保险起见。第一阶段招标人就应该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有的投标人提交的建议书大部分被采纳,而第二阶段却不够资格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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