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问题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1-13 16:54
标题: 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投标问题的疑问?
  在政府采购中,根据财办库[2003]38号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再一步说,若按一家计算,一般是按报价低者计算。
    但是,假如发现同一个供应商以多家供应商的名义领取招标文件并同时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来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能否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供应商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11-14 10:03
买这么多标书图什么呢?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1-14 10:12
为了围标吗?目的是中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4 11:42
从实际操作考虑,如果一个标或一个包中只有一个品目的产品,投标人又都投一个厂家一个型号的产品,显然竞争不够,因此这样的情况需要限制。
具体如何限制,可以有几个办法,比如,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针对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评标中限制,如规定“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由一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如果多家投标人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投标,评标时只能选择一个投标厂商有资格继续参加评审。选择方法为资质审查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厂商进入评标,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的其他投标厂商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我觉得需要招标人注意的是,写技术需求前最好能做做深如的市场调研,技术指标尽量能涵盖更多的品牌的产品。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14 15:00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从实际操作考虑,如果一个标或一个包中只有一个品目的产品,投标人又都投一个厂家一个型号的产品,显然竞争不够,因此这样的情况需要限制。
具体如何限制,可以有几个办法,比如,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厂家针对项目的唯一授权书。或评标中限制,如规定“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同一 .. (2014-11-14 11:42)

       如果仅针对单个设备的报价高低就限制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供应商的投标有效性有所不妥。

       比如是性价比法评标的话。价格因素仅仅只是分母而已。
评标总得分=B/N (
N 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初略的只因为价格高低就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对投标人来说损害了其合法参加竞争的权利,也有可能因此排除了性价比较好的供应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4 15:29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如果仅针对单个设备的报价高低就限制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供应商的投标有效性有所不妥。

       比如如果是性价比法评标的话。价格因素仅仅只是分母而已。
....... (2014-11-14 15:00)
这只是限制同一品牌同一产品的投标的一种方法。与评标办法没有关系。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14 16:05
对于财办库【2003】38号发文没错,我认为重点应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后……”那个自然段。以此作为我们工作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我理解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可以由多个代理商参加,多多益善有利于竞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实他们所投的是同一个产品(制造厂相同)。《政府采购法》中有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所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不论来了多少家代理商其实都是一个产品,数个数的时候只算一个,至少还要有两个其他品牌或者型号的供应商投标,超过三家了(三个不同的产品),开评标工作才得以依法正常进行下去。

        如果数量符合以上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多个代理商均应具有参加投标竞争的权利,均应当参评。因为我们评价的因素不仅仅是此产品的报价评比,还会评审供应商其他的因素(投标人的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这里所说的供应商指的是不同的代理商,他们的综合实力也会有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评审结果。

综上所述:
1、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可以由多个代理商参加。 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来的都是客嘛!通过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了,就的合格的供应商了,不可以仅仅因为一个价格因素就认定人家的全部文件无效否决投标。

2、不论来多少客,财办库【2003】38号发文中说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数个数的时候只算一个,只有大于等于三个时才依法开标也符合《政府采购法》公正原则。

3、至于会不会由此引来众多代理商围标、串标。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进行事实行为鉴定。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可以认定呀。


4、政府采购应该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思路。否决投标及确定废标都要有法可依、依法执事、要慎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5 13:18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对于财办库【2003】38号发文没错,我认为重点应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后……”那个自然段。以此作为我们工作的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 .. (2014-11-14 16:05) 
我觉得财办库【2003】38号的首先是要避免即“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 所以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避免的方法。
”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应该是没有避免的情况下且出现了“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的情况的处理。
所以我们首先要避免,未能避免或没有避免时才用“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来处理。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15 16:34
同意7楼bidboy的意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应标的情形。比如财办库【2003】38号所列“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说白了就是或者制造商总部参加,或者制造商总部发唯一授权书的代理商参加。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以上情形。因为制造商对此事是可控的,他去参加投标还是他唯一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对制造商来说是有依可查。

        但招标采购机构也可以不限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个投标人。欢迎大家都来,如果多个代理商都来是话:

        不同意3楼bidboy的关于,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评标时的处理意见。初略的只因为价格高低就判定某个投标人投标无效的判定。原因详见6楼意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7 09:4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同意7楼bidboy的意见,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应标的情形。比如财办库【2003】38号所列“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 .. (2014-11-15 16:34) 
我觉得具体避免的措施和方法大家可以讨论,总部参加,或只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或多家代理商参加低价有效等都是避免的手段。如采购量不是很大总部参加其实不一定在价格、服务有优势,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也有类似问题,因此各种手段都有利有弊。可以根据情况选择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