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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能否责令重新招标? [打印本页]

作者: 友情灌水    时间: 2014-11-16 22:06
标题: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能否责令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能否责令重新招标?


某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已结束,但在中标公示期间,供应商质疑一位评标专家理应回避,理由是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征求过该专家的意见(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监管部门经核查属实,以“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规定”为由,认定招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请问,这种“责令重新招标”的处理是否恰当,有无不妥之处?
作者: 友情灌水    时间: 2014-11-16 22:23
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据我所知,只有这五种情形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但人微言轻,无人理会呀……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17 08:35
标题: 回 友情灌水 的帖子
友情灌水: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 (2014-11-16 22:23)


还有五种情形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以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有串标等违法行为
向招标人或代理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问题得谈判或者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或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不过楼主所描述的情况不在这十条无效中标情况之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17 09:57
我觉得可能是你已经发布中标公告,评委名单已公示出来,因此无法对错误责令改正了。


但合同应该尚未签署或履行。因此重新招标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17 11:00

     我不建议重新招标,还是及时进行重新评标为妥。因为准确的说招标环节无过失,应该判定评标无效。

     可以组织排除应回避的专家,新入一位专家和原评标委员会其他人员进行重新评标,或者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只有超过了投标有效期,并且给予原投标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后,才可以重新招标。

     这是比较节约时间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并且将甲乙双方损失尽量降低的做法(投标人是无过错的),如果因为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存在应该回避的专家事前、事中存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串通(比如构成了围标、串标情形)影响了整个招标组织和投标竞争的行为(需举证)才选择“重新招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17 12:29
我的个人意见:


不应该笼统的要求:重新招标。应为:此时,候选的中标人的报价已经公开和泄露,再次简单的宣布重新招标,对其实不公。


我赞同上述 2008biaoye 网友的意见,能够解决的,就不要重新招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一共5人,都同意某人中标。那,有关个别委员的作用,不影响评标结论,不需要重新招标。4人同意,也一样。


当该评标委员涉及3:2的情况,是否多数时,要考虑其影响。


顺便说,专家们对此政令的看法也不同。如,世界银行专家杨大伟发表过意见:



【评标专家最好由业主和参与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  

          2009-10-19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世行驻中国代表处杨大伟】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17 15:17
(1)评标委员会组成有明显瑕疵,需要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2)鉴于责任是单个专家没有回避所致,不是其他评委所致,可以补抽一名新的专家


(3)补抽后,若仍旧维持原来的评审结论,原有的专家实际上是确认了原来的评审结论,应当付给相应的补贴。


  这样处理合理合法合规,不会浪费时间,造成的损失最小化。
作者: 友情灌水    时间: 2014-11-18 14:32
多谢各位网友解答,尤其是总版主固顶、答复,让人豁然开朗。


其实本人对那条“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可操作性一直有意见。


就本案而言,是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项目反复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自然是相对优秀的,结果这些优秀专家却不能参与评审,而非要其他不怎么样的专家来凑数(你懂的)。


本人曾看到过某地在实施类似项目时,即使只是打了个电话问一下也要求专家回避的现象(也不管专家合不合适了),居然成为守法典范来树立,个人心中其实是在暗骂:这不是找抽么?为了所谓的合规,牺牲采购人利益,拿评标当儿戏!还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精神么?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11-18 16:04
个人观点


这个重新招 有点说不过去 因为标已公开


只能现在的情况时行 补救  重新组建新的评审组 评审


对查实的专家进行处理
作者: paradigm    时间: 2014-11-18 21:26
听了大家的讨论,学习了!
作者: 友情灌水    时间: 2014-11-19 08:38
通过此事,采购人学了一招:今后看哪个专家比较正直、不好说话,就有意让他来参加论证,这样可以把这位专家来排除在外。
作者: aaxx    时间: 2014-11-19 16:45
按照18号令71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做法正确
作者: 友情灌水    时间: 2014-11-19 16:57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
按照18号令71条的规定,监督部门做法正确
可是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确定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预中标”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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