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11-20 17:28
标题: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问题

学生在学习钱老《评标方法概论》时,有一点点小小的感触,想与大家讨论一下:

关于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法律法规有下列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但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时,主要是检查是否提前拆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内容泄露,这与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意义并不大,而且不同的代理机构对密封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仅仅是要求个大概,有的却要求的非常详细,这也会对投标人造成诸多不便。


    如果仅仅因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密封就拒收,是否对投标人太过残忍了呢?我个人觉得,只要投标文件是密封的,在投标截止前递交的都应该接收。反而有一点要比是否按招标文件密封要求密封更重要,那就是投标文件是否递交指定地点。条例中并未对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做规定,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了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处,而没有递交到开标地点,是否接收呢?


    当然,我们在实际操作时,肯定得按照条例要求的进行,此处仅仅是向各位老师、同仁请教!


    欢迎大家指正!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20 18:23
    我理解: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在于约定指定地点。更强调的是时效性,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到达原则)招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把握时间结点的同时必然要遵守到达原则,这个时间法定范围只有终点(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比如临近截止时间(前几个小数)应当将投标文件送到开标地点才可以保证达到原则的实现。但他也可以提前N天就把投标文件密封好递交给招标人。那么送达的地点就有可能是除了开标地点的其他地点了。

  《招投标法》中提到的“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其中的“签收”是证明投标文件是否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被送达的重要凭证。那么问题来了:被送达的投标文件对于法条后半句规定的“不得开启”,怎么执行和监管呢?

    所以,必须规定统一的密封标准,将权责划分清楚。招标人只有保证投标文件在送达时其密封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才可以签收正常履行保密保管的责任。此时的密封性检查可以理解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检查;而开标会上唱标前的密封性检查则转换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履行了保管责任的检查,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在保管期间是否存在被开启的痕迹,本应该保密的内容是否被泄密了。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4-11-21 08:21
说得对。
[s:12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21 15:48
在有关深圳的《条例》培训班上,李小林同志讲到 (大意):

《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怎么理解 ?


不能收这样的文件,责任不便于弄清楚;


但是,“拒收”,不收或者,不等于“废标”;你让他修改,合乎要求后,再收,不就对啦。


我一时间,找不到原文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1-23 14:50
俺个人的观点:
1.还是应该是指定地点,不然没法保证开标、评标。提前给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家也不会收,因为担不起保管责任。
2.密封的马马虎虎是投标人自己的责任,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无关,他自己不嫌,其他人干嘛要干预?实在拿不成个了给他胶水,甚至于包装袋子,重新包,有名、有皮就行,当然招标文件中要求皮上有章的还是得盖章。不能拿这事当排除异己的手段。
所以招标文件还是应该把密封要求写的尽量简单些、明白些,给投标人提供方便并自己也方便。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1-23 20:34
投标文件密封制度起源于对投标人利益的保护,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动辄“拒收”、”否决投标“、”无效投标“的形式,值得我们去深思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23 22:03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投标文件密封制度起源于对投标人利益的保护,现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动辄“拒收”、”否决投标“、”无效投标“的形式,值得我们去深思 (2014-11-23 20:34) 

说的太对了……汪教授一语道破现实囧境……

某些业主的纪检部门,士气很足要求在开评标会议中要具有强烈的存在性,必要参加开标会中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稍有不妥就嚷嚷的要否决投标……强势的让代理机构很无奈由不敢公认反对……只好静观投标单位与监督“闹会场”……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1-24 14:16
在众目睽睽在提交投标文件,密封制度应当休矣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14-11-24 15:31
2008biaoye说的挺有道理,关键在于是否是提前数天或数小时提交的,其实现实中,投标人也不放心提前很长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毕竟真的泄露了,损失的是他们,所以,基本上都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到两个小时内,投标人自己带着投标文件在指定地点等着提交,这种情况下,对密封的要求,就不应该那么严格了,我同意毅青老师的意见,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应当尽量简单,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在保证代理机构的利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1-24 16:06
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72399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4-11-24 16:17
在中国的招投标,密封制度变的很畸形...
作者: 605379502    时间: 2014-11-24 16:3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    我理解:投标文件的递交不在于约定指定地点。更强调的是时效性,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到达原则)招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把握时间结点的同时必然要遵守到达原则,这个时间法定范围只有终点(投标文 .. (2014-11-20 18:23) 
支持!!!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11-27 11:16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沈德能: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有害无益



....... (2014-11-24 16:06)
“拒收密封不合格投标文件是有益还是有害”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首先,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至于所谓的招标人以此“否决投标”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既然招标文件作了要求,投标人就应当响应;


第二,对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的问题,这个是符合要约、承诺的精神的,估计出台条例的时候也是按照这个精神考虑的,不能因为现在行业情况是临开标才递交标书,就否定这个精神,这也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第三,对于递交地点的问题,还是回归到契约精神上来,公告中一般都会指定地点,另外《条例》也要求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等于变相的规定了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时间、地点;


第四,很赞同毅青老师说的,应该吧密封要求写的尽量简单些、明白些,给招标人和投标提供方便。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