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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可否用同一品牌去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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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aixianmeiyi
时间:
2014-11-21 14:13
标题:
竞争性谈判可否用同一品牌去投标?
有一竞争性谈判项目,有各种产品。 一些主要的设备只有某一厂家才能符合,询问得知该厂家以授权给另一家代理商,招标文件上没有写明“唯一授权”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仍使用该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去投标?厂家能否给我们再开出一份授权? 如果另外两家都用这个品牌的同一型号产品去谈判,会不会同时被废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21 17:11
采购文件没有规定 自然就可以
政府采购法体系里没有类似硬性规定
但如果采购文件中有类似规定 肯定要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作者:
zaixianmeiyi
时间:
2014-11-22 13:49
好的,谢谢了。那公开招标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1-22 16:05
标题:
回 zaixianmeiyi 的帖子
zaixianmeiyi
:
好的,谢谢了。那公开招标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这样子?
(2014-11-22 13:49)
一样的道理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15 13:50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
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15 14:13
"一些主要的设备只有某一厂家才能符合",说明你们的采购文件又倾向性,我认为:
采购文件载明的资格、技术指标、商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严禁设定的资格、技术指标、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严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2-15 19:46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应当属于多品目设备采购,某一品目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影响投标,也就是说,不同的供应商可以算多家投标人。
作者:
和一通电话
时间:
2014-12-18 12:55
帮你顶下子,千万不要问我是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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