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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将售后服务点列入打分项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14-11-25 09:47
标题: 关于将售后服务点列入打分项的问题
某中学采购笔记本电脑项目中,在打分细则中,将投标人在当地具有售后服务机构列入打分项,即如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没有的不得分。我认为这属于排斥性条款,但采购人提出法规中并未有相关规定,不属于排斥投标人。不知各位老师如何来认定。
作者: weixin868    时间: 2014-11-25 10:02
这个不能算排斥,供应商如果没有,只需要在投标前,与当地一家电脑店签个售后服务协议就行了,这样你就可以有售后保证了.评分表中必须要明确得更详细一点,协议形式算不算有.如果必须要品牌店要在当地设分公司,并有工商注册一套资料,相信这样一搞,就废标了,可能没有几个能达到的.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14-11-25 10:19
标题: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这个不能算排斥,供应商如果没有,只需要在投标前,与当地一家电脑店签个售后服务协议就行了,这样你就可以有售后保证了.评分表中必须要明确得更详细一点,协议形式算不算有.如果必须要品牌店要在当地设分公司,并有工商注册一套资料,相信这样一搞,就废标了,可能没有几个能达到的. (2014-11-25 10:02)
评分表已明确投标人要提供办公地点的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问题在于,这项要求不是资格条件,不是达不到就会废标,最多此项不得分而已。我认为此项对当地公司有利,对外地公司不利,所以属于排斥其他投标人。不知这样认为对吗?有何法规上的支持?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1-25 12:47
不算排斥。道理很简单。若你的电脑坏了,当地没有售后服务点,那你就需要邮寄,邮寄往返需要时间!你打算找谁快递呢?此外,邮寄有潜在的风险。
法律不允许排斥外地企业,实践中不应排斥,但本地企业尤其在某些领域是有优势的
有的涉及到抢时间处理的,售后服务点是必须的
作者: sywk2004    时间: 2014-11-25 13:06
法律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理解这一规定,重点是限制或排斥是否合理。法律的精神是公平、公正。将售后服务点作为考核售后服务的指标而列入打分点,符合人们购买耐用消费品要求提供满意的售后服务的消费需求。因此,个人认为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设置为打分点没有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1-25 16:10
对于售后服务机构的评分是可以,但不能限定一种,比如可以规定设分公司,办事处或委托当地机构作提供服务都可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23 22:52
一般设置为分支机构,服务点或者当地得合作协议维修服务单位的 符合项目需求 服务及时性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4-12-24 09:34
不算歧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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