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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实践中的疑难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1-28 16:33
标题: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实践中的疑难讨论
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2年就已经执行两年了,希望和网友讨论一下实践中的疑惑:

1、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自我声明管用吗?是否一定要配合“中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具体是谁(北京市是否有明文)?具体办理的情况如何(资费、办理周期、有效期……)?

2、如果投标人代理不同制造厂的产品,投标人属于小微企业,但不同品目的产品的制造商分别属于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怎么评审?

3、发文指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但如果一个网络中心运营维护的项目,属于包工包料的情况,其中的信息产品属于大型或者中型企业生产的(服务器、路由器、计算机……),但后期的网络架构运营和维护优化工作是由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怎么评审?

4、以上问题2、问题3实践中我参考发文中对联合体投标的内容(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在《采购文件》中制订相关条款细化权重后在定价格扣除的百分比妥否?
作者: diwei3000    时间: 2014-11-28 19:48
这个文件一直就无法执行到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2-1 09:48
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2-1 14:38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2014-12-01 09:48)

按照BIDBOY网友的意见:

投标报价为100万的项目, A为大型企业产品:60万/10万 ; B为小微企业产品:40万/90万

A代理B产品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也就是说只能对40万/90万进行价格扣除;即小微企业报价调整为:37.6万…36万/84.6…81万,最终报价为:97.6…96万/94.6…91万

A和B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也就是说是对投标报价100万进行价格扣除。不论是黑色的六四分配还是红色的一九分配,最终报价均为:98…97万。

这样,同样的价格构成,是否接受联合体报名将影响评审价格,将形成了函数区间。

我初步的想法是想知道在A、B报价既定的情况下,设置不同的游戏规则会产生不同的评审价的函数关系,怎样更加有助于微小企业将评审价格折算到足够低,以下函数思路可能不妥,只限抛砖引玉,希望与同行进一步讨论:


设:AB联合体对小微企业B的价格扣除权重为Y(2%~3%),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权重为Z(≥30%);A代理B产品投标对小型和微型企业B产品的价格扣除权重为X(6%~10%);总价为Q

求:在什么情况下AB组成联合体和A代理B投标,所得评审价相同。

解:Q(1-Z)+QZ(1-X)=Q(1-Y)

最终得:Y=XZ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11-17 10:20
bidboy:
1 对于企业性质目前招标中以投标人的声明为准。
2 按比例给予扣除,比如投标报价中30%的为小微企业的产品则,扣除只只考虑这30%报价。
3 同上处理。
4 联合体扣除另有规定不是联合体情况不宜采用。

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谢谢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17 11:16
必须要有证明文件,工商局就是主管部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17 12:32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 (2015-11-17 10:2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17 12:3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必须要有证明文件,工商局就是主管部门 (2015-11-17 11:16)
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层级应该是工信部。地方的话,有的地方是经信委,有的地方设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
从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来说提供声明函即可,如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也是可以的。
但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说,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是必须条件,具体以采购文件约定为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1-18 09:19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此规定吗?
....... (2015-11-17 10:20) 
工程同样适用。而且相比货物,工程中小企业评竞争更有优势。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18 09:2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层级应该是工信部。地方的话,有的地方是经信委,有的地方设置了中小企业管理局。
从财政部、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来说提供声明函即可,如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也是可以的。
但从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来说,中 .. (2015-11-17 12:34) 
这个跟无犯罪记录不一样,从法理上讲,必须要有佐证。因为涉及到价格优惠。不能仅仅是自己声明。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1-18 10:0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个跟无犯罪记录不一样,从法理上讲,必须要有佐证。因为涉及到价格优惠。不能仅仅是自己声明。 (2015-11-18 09:28) 
证明有用吗?又多了一个官僚机构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18 12:5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个跟无犯罪记录不一样,从法理上讲,必须要有佐证。因为涉及到价格优惠。不能仅仅是自己声明。 (2015-11-18 09:28)
目前财政部规定如此,这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不吹毛求疵的话,按财政部、工信部规定提供说明函即可,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出具主管部门证明。但建议事先调查清楚,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同,评审时评委是否能否准确认定,比如四个投标人,前三个出具的证明分别是当地经信委、中小企业管理局、工商部门,最后一个是工信部,采购文件中如何准确表述,让评委如何认定。这涉及到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花样繁多,不经相同。其次建议调查清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具或者是否愿意有关证明,因为人家出证明既要承担可能的风险、责任,并且认定中小企业是需要按照工信部、财政部文件的标准(如人数、营业额等)进行,这必然会增加该主管部门的工作量,需要调查核实,人家是否愿意出具证明并承担风险呢,因为严格意义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证明,人家可以义正言辞的说当前精简放权,下方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干!很直白的拒绝而又理由充分。闭门造车有时候反而容易出现毛病。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1-18 15:2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目前财政部规定如此,这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不吹毛求疵的话,按财政部、工信部规定提供说明函即可,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出具主管部门证明。但建议事先调查清楚,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同,评审时评委是否能否准确认定,比如四个投标人, .. (2015-11-18 12:54)
如果没有佐证的话,恶意中标后被质疑投诉更是麻烦。
所以我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有佐证,至于哪里出的,我不管。有就行。
现在的现状是,要求有佐证不过分,而且可以做到。但是不要求佐证就有风险。
有些各地地方的管理办法里都要求有佐证。可以参考。
目前没有任何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这一点提出质疑。如果有质疑的我会等投诉结果。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11-23 09:42
标题: Re:回 only1u 的帖子
哟切客闹:

目前财政部规定如此,这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不吹毛求疵的话,按财政部、工信部规定提供说明函即可,如果您觉得有必要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投标人出具主管部门证明。但建议事先调查清楚,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同,评审时评委是否能否准确认定,比如四个投标人,前三个出具的证明分别是当地经信委、中小企业管理局、工商部门,最后一个是工信部,采购文件中如何准确表述,让评委如何认定。这涉及到各个地方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花样繁多,不经相同。其次建议调查清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是否会出具或者是否愿意有关证明,因为人家出证明既要承担可能的风险、责任,并且认定中小企业是需要按照工信部、财政部文件的标准(如人数、营业额等)进行,这必然会增加该主管部门的工作量,需要调查核实,人家是否愿意出具证明并承担风险呢,因为严格意义上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证明,人家可以义正言辞的说当前精简放权,下方行政许可审批权力,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干!很直白的拒绝而又理由充分。闭门造车有时候反而容易出现毛病。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优惠政策实施没有问题。
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文件中写上优惠政策,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不是最低价成交的现实?当然这个最低价是最低报价。请解释一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3 10:42
标题: 回 jiayw 的帖子
jiayw:对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优惠政策实施没有问题。
如果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文件中写上优惠政策,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不是最低价成交的现实?当然这个最低价是最低报价。请解释一下。 (2015-11-23 09:42)
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后的最低价成交不违反相关规定,这属于评审事项,只要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标准一致即可。同时政府采购虽然要求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也不代表一味鼓励低价中标或成交,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成交标准首先是质量和服务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低价格成交,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除清理库存、生鲜产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偿还债务之外,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争,所以物有所值是核心精神,而不是只看到表面上的最低价,应当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程序进行评审之后的最低价(如计算错误修正、价格优惠评审等),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为成交价格。并且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价格后,如为最低价并成为成交供应商,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并不只是简单的交易活动,更多的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保护民族企业、中小企业,且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解,建议去看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释义。不仅仅是价格优惠评审,还包括预留份额这种方式,即每年不少于30%的预算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以国家政策调控工具来导向扶持中小企业,这也是政府采购与一般招标投标交易很大的不同之处,只要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没有差别性待遇,既能体现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第二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三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作者: jiayw    时间: 2015-11-24 09:14
标题: Re:回 jiayw 的帖子
哟切客闹:

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后的最低价成交不违反相关规定,这属于评审事项,只要事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所有投标单位标准一致即可。同时政府采购虽然要求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但也不代表一味鼓励低价中标或成交,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成交标准首先是质量和服务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低价格成交,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除清理库存、生鲜产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偿还债务之外,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竞争,所以物有所值是核心精神,而不是只看到表面上的最低价,应当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程序进行评审之后的最低价(如计算错误修正、价格优惠评审等),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为成交价格。并且政府采购政策属于实质性要求,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价格后,如为最低价并成为成交供应商,符合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并不只是简单的交易活动,更多的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稳定经济、保护民族企业、中小企业,且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解,建议去看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释义。不仅仅是价格优惠评审,还包括预留份额这种方式,即每年不少于30%的预算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预留项目不接受大型企业参与,以国家政策调控工具来导向扶持中小企业,这也是政府采购与一般招标投标交易很大的不同之处,只要评审标准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没有差别性待遇,既能体现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


非常感谢。
在实际操作中,有没有案例?或者碰到过真实的例子?(由于适用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结果是非表面的最低价成交)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1-17 10:5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5-11-18 12:54
目前财政部规定如此,这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标准,不吹毛求疵的话,按财政部、工信部规定提供说明函即可,如果 ...

监狱企业是要上级证明的,
福利性单位明确规定不得要求上级证明,但是公示时必须公示声明。
中小企业既没规定不得要求上级证明,也没规定公示声明。所以这里要求比较宽泛,监督力度不够。唯一提到的是处理投诉时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来认定。
现在的通常做法是需要上级证明。我之前也是这么做的。
但是后来改了一下不要了,但是出了好多问题。几乎每次投标都有中小企业声明了。很多声明还被专家当场质疑。
所以权衡利弊,还是继续要求的好。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11-17 20:56
jiayw 发表于 2015-11-17 10:20
请教:
采购的项目为货物类,没有说的,怎么也能套上去。
如果采购的是服务,或者是工程,没有货物。适用 ...

提供其他企业的货物,法规容许。采购服务,也由其他企业提供,基本属两类联合体或转包,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转包禁止。至于工程也差不多,如果是小微型中标,大中型履行合同,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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