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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3 11:22
标题: 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转贴]
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4120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徐进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区别的根本所在,是建立了集中采购制度,对于政府采购执行主体、监管主体都作出了明确的授权,财政部门为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为执行机构的权责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些地方建立公共资源"中心-办(局)-委员会"模式,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论政府采购项目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还是将集采机构整体并入交易中心,都是与《政府采购法》相违背的。


从监管的角度讲,目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是受政府集中采购的启发,将分散招投标集中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并且多是以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心为基础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局)的监管,实际上是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管理,从进场交易监管的事项及制定的进场规则看,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完全重叠,这不仅与目前简政放权的大方向相悖,而且事关《政府采购法》的尊严、权威。从执行角度讲,集采机构是依法设置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负责开评标)的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按照登记、备案、审核等进场规则,由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这样的做法减损了集采机构合法权益,增加了集采机构义务,同时,集采机构自己的开评标场所弃之不用,不仅造成行政资源浪费,而且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主体责任难以分清。在当前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值得商榷的。


从国内外政府采购法律和实践表明,"政府采购"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是简单的市场买卖,根本的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及社会经济管理目标,它的核心价值应体现在政策功能上。政府采购可以说是一个有限的特定的市场,许多市场交易规则都不太适用。把政府采购纳入交易中心,一方面交易中心仅是个交易的场所而已,集中集采机构是执行主体,混淆了交易中心和集采机构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把政府采购当作一般意义的市场买卖交易,没有看到"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调控经济手段的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动因是反腐败的需要,但在相关体制机制没有改变情况下,仅是将开评标场所实体性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效果如何是要打个问号的,有些交易中心发生腐败案也证明了这点。在目前电子网络技术已非常发达成熟的情况下,还要不要设置一个实体性的交易场所值得反思。我们认为反腐败着力点应放在利用先进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上。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俗话说三分政策,七分执行,政府采购也好,招投标也好,要执行有力,关键是执行主体权责要分明,目前政府采购招投标实行的委托代理制度,特别是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存在重大缺陷,不仅权责不清,不利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而且为寻租打开方便之门。借鉴成熟经验,改革委托代理制度,实行权责分明的"采购官"制度应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二是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实际上是一个系列化程序化的活动,努力将每个环节特别是招投标关键点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有些集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从采购需求开始到开评标过程政府采购全流程都予以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取得效果非常好。


三是积极运用好电子化手段。国内外经验都表明政府采购实行电子化,不仅提高效率,而且操作的痕迹可追溯,透明度高,减少人为干扰,便于执行和监管,是预防腐败的好办法。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子化操作相关制度,积极推动这项工作开展。


责任编辑:yangshcg

保存时间:2014/12/3
原标题:政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背政采法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discussion/20141202/discussion_978024.html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2-3 11:29
标题有误导的嫌疑,文章说的是中心-办(局)-委员会,公共资源局承担财政局的角色违法。如果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仅仅作为集采机构存在,我看不出哪里违法
作者: pxgm    时间: 2014-12-3 13:1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应该是服务平台,不应具体介入操作职能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4-12-3 14:27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标题有误导的嫌疑,文章说的是中心-办(局)-委员会,公共资源局承担财政局的角色违法。如果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仅仅作为集采机构存在,我看不出哪里违法 (2014-12-03 11:29) 
集采机构其机构、职能、权利、责任是法定的,有三定方案,不能任意成立一个新部门,把原来的部门取消,否则国家就会乱套,以改革之名行非法之事,也不是有些人说的简单改一个名字的事,举个例子来说:某某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改名字,可以,其债权、债务不能变,这样的名字只能叫企业变更。如果改完名字,把债权、债务划归到新公司,原公司不承担,那就不可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2-3 16:57
政采中心进入交易中心,这必然对采购办产生制约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4-12-3 21:20
我之前就对“集采机构也可以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类观点说过,确实叫把集采机构叫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行,但现行的职能又做采购代理又监督进场交易这就是职能没分清楚。
“如果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仅仅作为集采机构存在”,集采机构具有法定的职能让别人进场交易吗?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2-4 13:44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集采机构其机构、职能、权利、责任是法定的,有三定方案,不能任意成立一个新部门,把原来的部门取消,否则国家就会乱套,以改革之名行非法之事,也不是有些人说的简单改一个名字的事,举个例子来说:某某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改名字,可以,其债权、债务不能变,这样的名字 .. (2014-12-03 14:27) 
扯淡,采购中心的名字难道又是哪个法规定的?采购中心隶属于财政局,不独立,本来就违法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4-12-4 21:28
楼上,据我所知,不少地区的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早就已经实行了管办分离。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2-5 09:22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楼上,据我所知,不少地区的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早就已经实行了管办分离。 (2014-12-04 21:28) 
楼上,据我所知,大部分地区的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是有隶属关系的,没有实行实行管办分离。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4-12-5 09:24
再辄,财政部不去清查自身的管办不清的情况,却要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手画脚,是不是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4-12-5 16:41
楼上,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棒子打死。管办分离是趋势。广西这边的集采机构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等都没有和财政部门有隶属关系。在网上搜索各地政府采购中心,所见绝大部分已和财政脱离关系。请问尊驾口中的“大部分”是怎么来的?
作者: hzxangle    时间: 2015-1-13 11:05
财政部门的一些所谓的“砖家”,呵呵!
作者: 新手报到    时间: 2015-1-13 14:09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扯淡,采购中心的名字难道又是哪个法规定的?采购中心隶属于财政局,不独立,本来就违法 (2014-12-04 13:44)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式成立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是经注册的独立事业法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办理其他采购事务等。   大多数省市采购中心是参照国采中心的模式建立的,其职能、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定的,是有三定方案的,绝不仅仅是改一个名字的事,你新成立一个部门,把例如公安局或法院等原部门的职能转给新成立的部门,这样能行吗?   别说别人扯淡,其实扯的是你!
作者: wangkoko    时间: 2015-1-28 16:25
标题: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于2003年1月10日正 .. (2015-01-13 14:09) 
这位同志,请先科普一下什么是“法”,然后再来说违法的事情,好吗?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5-1-28 17:36
标题: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这位同志,请先科普一下什么是“法”,然后再来说违法的事情,好吗? (2015-01-28 16:25) 
楼上的同志说的是政府采购法。需要科普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31 14:12
标题: 回 lanjoy 的帖子
lanjoy:楼上的同志说的是政府采购法。需要科普吗? (2015-01-28 17:36) 
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只明确了由谁设立 性质喝职能 治愈具体名次没有作硬性规定 不少地方有的叫招投标中心 有的叫政府采购中心 有的叫政府招标采购中心 有的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没有什么不可以 在国家尚未正式立法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得定位职能前 只要符合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机构性质不就可以了 没有什么发木钱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只是个平台 不能是集中采购机构 据我所知 很多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干的就是集中采购机构的事情 而且由以前的什么招投标中心更名而已 职能性质都一样 接得也都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个人认为没什么不妥 也不违法没有钱存在的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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