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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扩大发包范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12-5 15:52
标题: 关于扩大发包范围的问题
招标确定了1、3号楼装修的中标单位A公司,后又进行2号楼装修(估算合同额不一定到200W),是否可以直接让A公司干?若可以,以什么名义,变更吗?若不可以,请说明原因!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2-5 16:4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如果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和标准,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如果非要往“可以”上论证,楼主只能试着运作以下思路去上级那边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但是,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也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作者: 芥末小生    时间: 2014-12-5 17:34
不可以,楼上说的清楚。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4-12-8 09:43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014-12-05 16:43)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第四款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那就意味这我买个螺丝钉也得招标,实际上在审计中对这款卡的也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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