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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是否可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 [打印本页]

作者: zghua5955    时间: 2014-12-8 19:45
标题: 政府采购:是否可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
请问各位老师:
    政府采购是否可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2-9 10:15
首先,对于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禁止性或者需要规避的条款(即可以到场参加)。但据我所知也只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明确要求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场。其他的都比较牵强。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5条规定,招标人有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义务,投标人有放弃参加开标会的权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出席开标会的,投标人应当委派代表出席。根据本条和《条例》第60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尽可能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以便在对开标结果有意见时能当场提出异议,招标人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根据《条例》第60条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次,依照现行招标师教材的思路: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是法定的义务,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会议是法定的权利。法定权利不容剥夺。例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建议将此句“必须到场”的描述改为“尽可能”到场。“必须”有强制性的含义,由此可能引起“否决投标”或者“无效投标”的情况,实在无趣。
作者: nodisk    时间: 2014-12-9 10:22
这个做法不违法不违规,我觉得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9 11:36
标题: 回 nodisk 的帖子
nodisk:这个做法不违法不违规,我觉得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2014-12-09 10:22) 
估计楼主的情况,应该是招标文件还没有或者是没完成的情况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9 16:3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政府采购可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代表参加开标(但个人认为不比强求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一起参加,有一个能代表投标人不就可以了)

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明确规定参不参加由投标人自己决定
招投标实施条例规定 邀请投标人参加 并未明确要求必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12-10 09:1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政府采购可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代表参加开标(但个人认为不比强求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一起参加,有一个能代表投标人不就可以了)

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 (2014-12-09 16:38) 
这句话里的投标人是泛泛吧,意思是不能没有一个投标人参加。

招标文件里可以写投标人需参加,但是不写罚则。也不会有人纠结这件事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10 10:4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句话里的投标人是泛泛吧,意思是不能没有一个投标人参加。

招标文件里可以写投标人需参加,但是不写罚则。也不会有人纠结这件事了。 (2014-12-10 09:18)
这可能是你的理解,我个人的理解是各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因为A公司的参会代表只能代表其公司,不能代表B公司或者C公司。仅限于理解上的偏差,18号令中要求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当却不像招投标实施条例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中那样描述为邀请或者可以参加也可不参加,因此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开标并无硬伤,可以解释过去。但是如果要求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一起参会,那就有点过分了,法人代表都来了,还要求授权代表也来,不是多此一举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2-10 11:09
说实在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干这事的,要求授权代表已经可以了。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12-10 11:58
变性了
要求法人到场  这个是目前个别地区强性要求的
一直在想一个问题  法人都到场了 还要委托人做什么  还要文件加章什么的不符合[s:72]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4-12-10 12:5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可能是你的理解,我个人的理解是各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因为A公司的参会代表只能代表其公司,不能代表B公司或者C公司。仅限于理解上的偏差,18号令中要求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当却不像招投标实施条例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中那样描述为邀请或者可以参加也可不参加,因此在 .. (2014-12-10 10:40)
我的意思是重点在罚则。如果不来怎么办?废标吗?
既然投标了,说明肯定有人在。不至于扔下标书就走人吧。
不过说回来了,我一般都写明不接受邮寄投标的。中间空白期说不清楚。不担责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10 14:4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的意思是重点在罚则。如果不来怎么办?废标吗?
既然投标了,说明肯定有人在。不至于扔下标书就走人吧。
不过说回来了,我一般都写明不接受邮寄投标的。中间空白期说不清楚。不担责任。

....... (2014-12-10 12:57) 
事实上很多都是邮寄过来,不派出代表参加,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的可能,所以我一般写明须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并在开标现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4-10 13:4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事实上很多都是邮寄过来,不派出代表参加,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的可能,所以我一般写明须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并在开标现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2014-12-10 14:41)
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邮寄过来的投标文件就是围标串标的投标?疑罪从无,这个原则你应该懂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5-4-10 15:27
我认为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到的,那么你必须到,否则可以废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则到不到都可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0 18:21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邮寄过来的投标文件就是围标串标的投标?疑罪从无,这个原则你应该懂 (2015-04-10 13:47)
仅仅是预防而已 并不是表示邮寄过来就一定是挂靠 而到现场的就一定不是挂靠
但工作总有一把尺子 对谁都一样 但如果是工程建设招投标 那投标单位是否到场参加开标 那是投标人的自由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能做的仅仅是邀请
而政府采购项目 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 开标由 采购人与投标人代表参加 可能每个人理解不同 我个人认为每个投标人派出的代表仅能代表其单位 尤其是事先都不知道有哪些单位参加投标的情况下 更无法代表其他投标单位 所以我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时 要求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是有一定依据的 另外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必须是现场递交还是邮寄)因此我个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现场递交 当然有些前辈也可能约定现场递交或邮寄都可以 怎么选择要看怎么方便于实际工作 没有法律作硬性规定 招标文件约定事项 如果投标人有不同意见 可以在规定时间前提出 当然原则上投标人制造文件 参与招投标活动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或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参与招投标活动 除非是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该投标人接受约定 或虽有异议 但没有依法提出 并如期提交投标文件 参加招投标活动 那自然是以行动表示接受
作者: zghua5955    时间: 2015-6-18 17:17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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