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招标经办人于2007-04-29 14:33发表的:
我的理解是:监察人员没有权利废标,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权利废标。
监察人员认为有问题的可以向项目审批部分投诉,项目审批部分经核实后可否定招标结果或要求重新招标。
引用第9楼ypyyp于2007-05-09 17:37发表的:
大家要看清题目:监察局人员,不是招标监督人员,监察局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问题他们不可以直接废标,可以立案调查,这对评标委员会里不干净的人来说比废标更可怕,为了掩盖自身问题,他们会更积极地提出废标来了结此事的.
如果是招标监督人员,他们在评标中发现问题,只要向主管部门反映,这个评标结果就很难通过.他不废,通过主管部门废,结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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