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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项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4-12-10 11:01
标题: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终止项目问题
有一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合同),因整体规划调整,项目无法继续,发、承包双方应履行什么手续?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10 12:23
中标通知书属于《合同法》范畴的承诺,发出之日起生效。个人看法应该赔偿投标人投标过程的实际损失,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可没说,由于原因说得过去就可以随便将承诺作废。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2-10 13:58
我同意王毅青前辈的意见: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其约等于合同,发出之日起生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相当于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对要约的承诺。

1、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有正当理由(项目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发包商)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合同依然有效。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2、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4-12-10 14:28
如果项目确实需要终止。各个时间节点的情况如下:

1未出售文件: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
2未收取保证金: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3未开标: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其他: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针对已完成的中介服务工作量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那么我的问题来了: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项目的,招标人面对的是众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而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只面对中标人一方。从损失赔偿角度考虑,这样是不是更合算呢?(缩小了赔偿损失的受众面)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10 16:01
同意楼上观点。有一点得注意,发了中标通知书后,甭管什么原因都属于发包人自己原因终止合同,个人觉得应由《合同法》来约束。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4-12-11 09:56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缔约行为,应按《合同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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