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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母子公司之间投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4-12-11 15:37
标题: 母子公司之间投标问题
       母子公司法律地位上均为独立法人,有控股50%以上或全资两种形式,请问母公司是否可借用子公司(或者子公司是否可借用母公司)的资质、业绩、人员等参与投标?是否有具体的法规依据作为解释?
作者: kings    时间: 2014-12-11 15:43
no,不可以的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4-12-11 16:10
 是否可认定为属于《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规定情形?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4-12-11 21:07
不可以,在资质申报时建设部就已作出过相关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申请建筑业资质,其业绩、人员、设备不得重复使用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4-12-12 09:52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2、《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公司法》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所述,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两个企业法人,依法各自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各自承当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属于两个不同的公司。二者资质证书、人员、业绩是不能相互借用的。如果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不满足经营活动的资质要求,可考虑组成联合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采购活动,并对所参与采购项目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对您有帮助,个人见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17 13:32
标题: 回 kings 的帖子
kings:


no,不可以的
根据您的著作提示,补充如下:

存在控股、管理管线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是指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详见: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资料来源:http://ztb.jsxx.gov.cn/themes/read.aspx?newsid=3781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zcfb/201403/20140300504515.shtml

(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11号      2013年01月09日

  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l资料来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ling/201301/t20130109_1352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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