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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的情形选择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alex_lam0103    时间: 2014-12-11 15:51
标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的情形选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条例释义》本条第二款不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如资格预审时存在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单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什么办法可以更为合理确定参与投标的单位?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24 13:41
招标文件约定即可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12-24 15:05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不能任选其一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2-28 19:11
申请人之间自行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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